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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

债权债务 2025-01-08 17:40

一、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

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法治在何处?

法律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框架和保障。然而,近期有关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消息引起了严重关注和广泛争议。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负责人,江苏高院院长的行为无疑给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带来了严重冲击,引发了人们对法治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情况的担忧。

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事件主要是指他曾在某个场合公然忽视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以个人意志为主导,任意扭曲事实和证据,偏向某一方,干扰、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更是对公众信任的背叛。它扭曲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观,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受到保护和审判。然而,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行为无疑是在以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力之便扭曲司法公正。这种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在加强法治建设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通过出台一系列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法律法规修订等的政策和举措,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宪法法律的制定到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公正的追求,中国的法治建设逐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治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需要更加深入的改革和全面的推进。

在中国,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公正的实现等问题,长期以来都是社会各界诟病的焦点。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对这些问题的担忧和争议。

彻底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首先,要加强对法律权威的维护。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根本准则,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尊崇和遵守。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强对法律正确解释和适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权威性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独立性。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针对司法机关的干预和不当干涉,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此外,还要注重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素质提高。司法工作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更需要高度的公正、廉洁和责任心。只有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治的价值和意义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模式和价值观念,具有无比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体现了一种社会制度和运行方式,更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的一种基本途径。

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没有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平等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了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

此外,法治作为一种秩序和规范,为社会提供了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人们才能够依法行事,不会受到意外的打压和侵害。它为社会提供了有序的环境和稳定的发展空间。

最重要的是,法治确保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法治的原则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解决自己的纠纷。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待遇。

法治的未来展望

江苏高院院长践踏法律的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关键措施。

未来,我们期待中国法治能够在各个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和进展。只有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才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努力。他们应当牢记执法公正、廉洁从政的庄严承诺,坚守法律底线,为法治建设发挥应有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江苏高院再审申请规定?

再审立案阶段一般属于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有没有再审权利,提出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该阶段的重点是准备再审材料和起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准备好再审材料后,递交给有再审管辖权法院的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般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

三、江苏高院关于劳动合同

江苏高院关于劳动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双方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对劳动关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江苏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形成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享有辞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司法解释还强调了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规定雇主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最新司法解释还对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等各类假期,并对这些假期的计算、支付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对于维护劳动者休假权益,提升劳动者福利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最新司法解释对雇主权益的保护

最新司法解释并不仅仅关注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样也注重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界定,明确了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失职、虚伪招聘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司法解释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为雇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提供了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了雇主的劳动保护义务。明确规定雇主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保护、尊重劳动者人格权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加强对雇主劳动保护义务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雇主的劳动法律意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司法解释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最新司法解释对用工单位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公司员工的管理和劳动关系的维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合理设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并落实加班加点工资和劳动安全保护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并提供了如何计算补偿金额的具体方法。这无疑对于用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决策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为用工单位合理处理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

司法解释的实施意义

江苏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司法解释在落地生效之后,将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加强了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建设。司法解释上述的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在劳动法领域,均衡保护劳动者和雇主权益的原则。

针对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使其得以更好地在实践中应用。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雇主而言,要提高法律素养,依法合规经营,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同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综上所述,江苏高院关于劳动合同的最新司法解释为劳动关系的合理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对于维护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四、买卖合同中债务加入

    买卖合同中债务加入

    引言

    买卖合同是经济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债务加入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将某个实际的债务纳入合同范围,使得买卖合同具备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债务的定义与性质

    债务是指一方(债务人)对另一方(债权人)具有特定的经济责任或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债务通常指买方对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债务在买卖合同中的加入,是指将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债务纳入买卖合同中,使得该债务成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的加入通常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明确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买卖合同中债务加入的意义

    买卖合同中的债务加入对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买方来说,债务加入可以进一步明确交易的支付义务和方式,确保其不会因为未知的债务问题而承担额外的风险。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常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货款或尾款,在合同中将债务加入可以确保卖方的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

    对于卖方来说,债务加入可以增加合同的安全性和保障。如果卖方选择将合同中的债务纳入,就可以通过约定明确买方的支付责任和方式,确保交易的稳定进行。同时,债务加入也可以使得合同具备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一旦发生买卖纠纷,卖方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债务加入的法律要求

    买卖合同中债务加入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要求。

    首先,债务加入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买卖双方应当就加入的债务对象、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详细的约定,确保合同中的债务加入条款具备明确的约束力。

    其次,债务加入的约定应当合法。债务加入的对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买卖双方也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债务加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债务加入的约定应当便于履行和证明。买卖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确保债务的履行能够便利进行。同时,债务加入的约定应当便于各方进行证明,以确保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加入的风险与应对

    债务加入虽然可以增加买卖合同的安全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债务加入可能导致合同风险的传递。如果买方选择将其他主体的债务加入,一旦原债务发生风险或违约,买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债务加入时,买方应当充分了解被加入债务的性质和风险,并评估自身的承受能力。

    其次,债务加入可能导致合同争议的扩大。如果债务加入的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可能会带来买卖纠纷的扩大。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详细考虑债务加入的所有情况,并尽量避免模棱两可的约定。

    最后,债务加入可能增加履约的复杂性。一旦合同中存在多个债务加入,买卖双方需要同时履行多个债务,这可能增加履约的复杂性。因此,买卖双方在约定多个债务加入时,应当注意履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结论

    买卖合同中的债务加入可以提高合同的安全性和保障,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然而,在债务加入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明确约定、合法性审查和便于履行等因素,以降低风险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五、江苏高院院长接待日?

    每月的15日。

    各级法院要形成领导班子带头接访、业务庭领导直接接访、承办法官带案下访的常态工作机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案件,实行院领导定点接访、预约接访制度,全面了解案情,及时对来访人的诉求作出处理和答复

    六、江苏高院三个规定?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4次审判委员会,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为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抵押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抵押权人或首查封法院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租赁物,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租赁物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

    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

    ④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效力的。

    3.案外人以其在执行标的被设定抵押或被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租赁合同,且对执行标的实际占有使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租赁:

    (1)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将执行标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租的;

    (2)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伪造、变造租赁合同的;

    (3)承租人或者被执行人倒签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

    (4)承租人或被执行人伪造租金交付或收取证据的;

    (5)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伪造其实际占有使用执行标的证据的;

    (6)承租人系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或关联企业,该租赁关系与案件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矛盾的。

    4.承租人基于租赁期限为5年以上的长期租约,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重点围绕以下几种情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审查:

    ①租赁合同的订立时间;

    ②租金约定是否明显低于所在区域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

    ③租金支付是否违反常理;

    ④是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⑤是否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情形;

    ⑥租赁房屋是否实际转移占有使用;

    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商业习惯或商业常理的情形。

    案涉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仅以其已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将该不动产登记为新设公司营业地址为由主张租赁权的,应认定其未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视为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①已经取得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权;

    ②已在租赁的土地或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已将租赁物用于生活、生产、经营或已进行装修等。

    二、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5.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处分行为的,除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驳回异议,告知其直接就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该处分行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

    ①导致案外人享有的质权、留置权丧失或者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的;

    ②导致案外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实质性损害的。

    6.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或款项的查封、冻结措施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但案外人以其对特户、封金、保证金享有质权为由,请求实现质权并要求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或者请求不得扣划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出质人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

    (2)出质人已经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

    (3)该账户内资金已经移交给案外人实际控制或者占有;

    (4)该账户有别于出质人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账户。

    7.案外人以其对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享有质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不得强制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应收账款债权: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

    (2)该质押合同签订于案涉债权被查封或冻结之前;

    (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质押登记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4)案涉债权与登记的应收账款具有同一性;

    (5)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恶意逃债以及规避执行情形。

    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张其对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在交收完成前享有质权,请求不得冻结或扣划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该质权有效设立的,应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质权范围内的案涉财产。

    9.案外人以其系执行标的的留置权人为由,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请求排除对留置物查封、扣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告知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就留置物的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案外人的留置权的真实性、优先受偿顺位和比例产生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处理。

    10.案外人以其为留置物或质物所有人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案外人因此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案外人尚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除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应收款项交付执行之外,对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外人已经依法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导致被执行人的留置权或动产质权已经消灭,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留置权或动产质权未依法成立的,对案外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11.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债的执行标的,以其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异议针对的执行标的为动产;

    (2)案外人的留置权系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债权;

    (3)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以及其他执行措施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占有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案外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执行标的。

    但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权利主张不予支持:

    (1)案外人主张的留置权并非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或者留置的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除外;

    (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约定了排除留置权,案外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3)案外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

    (4)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执行标的;

    (5)案外人主张的留置权设立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之后;

    (6)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已经消灭;

    (7)案外人在留置权设立后已经接受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担保的。

    三、案外人基于动产所有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12.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一般动产的买受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扣押后,主张其已支付部分价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或扣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该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物。

    案外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的,驳回其异议申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3.被执行人买受并实际占有的一般动产,案外人以其对该动产保留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不予支持。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权且取回权未受限制,或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物:

    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订立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②该合同成立于案涉动产被查封或采取执行措施之前;

    ③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财产来源、交付时间及完整的流转过程;

    ④案外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支付的全部价款交付执行;

    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利益关联等情形。

    14.案外人保留所有权的一般动产,出让给他人后经该他人转让由被执行人受让并占有使用,案外人在该动产被查封或采取执行措施后以其保留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如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5.案外人以其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为由对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等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支持: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特殊动产被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案外人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之前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特殊动产;

    (3)案外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在指定时间内将剩余价款全部交付执行。

    16.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存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为由提起执行异议,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排除执行的,应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作为被执行人的运输企业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运输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并由案外人挂靠在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案外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案外人出资购买车辆,挂靠在被执行人运输企业的名下,并以运输企业作为车主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的,如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案外人确系执行标的物实际所有权人的,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四、案外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

    七、最高院民事案件家庭债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1.18.起施行)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八、江苏高院装修房屋审理指南

    江苏高院装修房屋审理指南

    对于许多人来说,装修一套房屋是一个梦想的体验,但在实现这一梦想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在江苏高院,审理装修房屋相关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指南。本文将探讨江苏高院装修房屋审理的指导原则,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装修房屋审理的程序

    江苏高院在审理装修房屋案件时,通常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立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递交诉状,申请立案。
    2. 受理:法院会对递交的诉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 调解:在适当情况下,法院会尝试调解双方纠纷。
    4. 庭审: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安排庭审,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庭审中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5. 裁决: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关注点与注意事项

    在装修房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合同条款:务必详细阅读装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
    • 证据保存:应妥善保存与装修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照片等证据,以备在庭审中使用。
    • 法律援助:如果觉得自己无法完全理解法律程序或需要法律援助,可以向法院申请相关支持。
    • 态度端正:在法庭上,应保持合作态度,尊重法官和其他当事人,遵守法庭规则。

    结语

    江苏高院装修房屋审理指南旨在帮助当事人明确审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以便更好地处理装修纠纷案件。遵循适当的程序和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正裁决的作出。希望本指南能为关注装修房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参考,使他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从容。

    九、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债务加入和担保都是一种法律约定,但是有不同之处。1. 债务加入是指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中直接让新的债务人加入原有的债务成员名单中,参与并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义务和权利。新的债务人通常需要积极向债权人申请,获得债权人的允许方可生效。2. 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债务人向其所借钱款归还,要求第三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代替债务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责任。担保人一般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资产或担保费用方可生效。3. 两者不同点在于,债务加入是一个主体可以直接成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而担保却只能承担还款的责任,不具有债务人的全部义务和权利。

    十、江苏省高院再审申请流程?

    1、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2、申请再审的途径有两个:

    (1)向最高院申诉,须提交的材料名称:民事申诉状;

    (2)向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须提交的材料名称:申请提请抗诉状。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