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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有哪些,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债权债务 2025-01-04 01:56

一、破产债权有哪些,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2、放弃优先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3、担保差额债权。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5、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二、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二、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申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5.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二、债务人申请:

(一)申请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能证明其已经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全部资产不足抵偿所有债务时,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破产债权怎么确定?

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

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

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

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四、破产债权认定原则?

破产债权的认定原则是:

  1、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五、破产管理审查债权原则

破产管理审查债权原则

在进行破产管理时,审查债权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审查债权的过程涉及到许多原则和程序,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关于破产管理审查债权原则的重点:

保护债权人利益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管理中的首要任务之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通常会面临损失,因此审查债权时必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意味着要确保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对待。

公平原则

在审查债权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债权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应该因为某种因素而受到歧视。审查债权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规定,确保所有债权人在该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真实性原则

审查债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这意味着要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债权的出现。只有真实合法的债权才能被确认并列入破产程序中,这样才能保证破产程序的有效性。

优先顺位原则

优先顺位原则是审查债权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债权在清偿时有不同的优先顺位。例如,劳动者和税务部门的债权通常会被放在更高的优先位置。审查债权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保密原则

在破产管理中,审查债权的过程通常涉及大量涉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因此必须遵守保密原则。审查债权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可能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保密原则对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透明原则

审查债权的过程应当遵循透明原则,即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债权人应当清楚了解审查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原则可以增加整个破产程序的公信力,避免出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

结语

破产管理审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许多原则和程序。审查债权的过程必须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遵循公平、真实、优先顺位、保密和透明等原则,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实现债权人和破产方的双赢局面。

六、破产债权诉讼文书范本

破产债权诉讼文书范本

在进行破产债权诉讼时,合适的文书范本对于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本文将提供一些破产债权诉讼文书范本,供律师和相关人士参考使用。

1. 申请破产债权确认文书

申请破产债权确认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当债权人需要确认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时,可通过提交申请破产债权确认的文书。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申请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

申请破产债权确认

申请人:(债权人姓名)

被告:(破产人姓名)

案号:(案号)

事实和理由:

(在此处列出申请破产债权确认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请求判决:

1.确认申请人对破产人持有的债权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其他请求。

申请人:(签名)

日期:(日期)

2. 反对破产债权确认文书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或其他债权人如果对某个债权提出异议,可通过提交反对破产债权确认的文书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以下是一个反对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

反对破产债权确认

反对人:(反对人姓名)

申请人:(债权人姓名)

案号:(案号)

事实和理由:

(在此处列出反对破产债权确认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请求判决:

1.驳回申请人的破产债权确认申请;

2.其他请求。

反对人:(签名)

日期:(日期)

3. 破产债权分配方案文书

破产程序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对债权的分配,为此需要制定破产债权分配方案。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破产债权分配方案文书范本:

破产债权分配方案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姓名)

债权人会议通过日期:(日期)

债权人会议地点:(地点)

债权分配方案:

1.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2.依法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债权;

3.按照优先次序依次分配其他债权。

其他相关规定:

(在此处列出其他与债权分配相关的具体规定)

破产管理人:(签名)

日期:(日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破产债权诉讼文书范本,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来说,合理准确地使用这些文书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希望以上范本对需要参考的人士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破产债权诉讼是一项复杂的案件类型,需要各方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希望通过本文提供的破产债权诉讼文书范本,能够为相关人士在处理破产程序中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七、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

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和债务情况。这一文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因此在起草和处理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时需要谨慎严谨。

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主要包括债权申报情况、债权审查结果、债权确认结果等内容。通过这一文件,债权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地位,以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的基本要素

在起草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时,需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 债权人信息:包括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等
  • 债务人信息:包括债务人名称、破产财产等
  • 债权种类:明确各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 债权申报情况:列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情况
  • 债权审查结果:对债权主张进行审查的结果和依据
  • 债权确认结果:确认各项债权的具体结果

通过以上要素的综合呈现,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可以清晰地反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依据。

起草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的注意事项

在起草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准确性:确保文书中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的纠纷和误解。
  2. 完整性:确保文书包含所有必要的要素和信息,不留漏洞。
  3. 规范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文书符合法律标准。
  4. 透明性:文书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术语难以理解或产生歧义。

以上注意事项的遵守可以有效提高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的质量和可操作性,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降低法律风险。

结语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草和处理破产债权确认文书范本时务必谨慎小心,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文书的质量和效力。

八、破产重整债权偿还顺序?

破产后,破产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谓公益债务,指的是为了破产债务人和各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例如为了让破产债务人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

2、职工应得的收入和费用。例如职工的工资、补偿金,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用等。

3、除医保、养老保险以外,欠缴的其他社保费用,以及欠缴的税款。

4、其他的破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债务偿还顺序并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例如,破产债务人将名下的不动产抵押给了某一债权人,则该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不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该债权人可以申请将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优先偿还该债权人的债务,而不是按照上述顺序偿还。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九、破产过程中债权债务能否互相冲抵?

甲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互相结欠不少货款,现机械公司准备申请破产,甲公司所欠该机械公司的货款需要全部支付,而机械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却得不到全额偿还,这样甲公司会损失很大。

那么双方之间的债务能否相互予以冲抵? 分析 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郭增伦分析认为,甲公司与该机械公司互负的债务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二、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一是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二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上述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果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受上述限制。甲公司与机械公司互负的债务不属于上述《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可以相互抵消。

十、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追偿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企业破产重整时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

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

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

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