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
一、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
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维护经济秩序与公平公正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案件也层出不穷。经济案件的处理程序,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与公平公正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将介绍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关键步骤。
第一步:立案
经济案件的处理首先需要立案。立案是指将案件纳入法律程序并为案件指定相应的法官。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交易记录、账目等。这些材料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调解
司法机关会在适当的阶段推动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减轻司法负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案件将得到快速解决,双方争议将获得一种相对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三步:庭审
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案件将进入庭审阶段。庭审是经济案件处理程序的核心部分,也是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出理由和证据的主要场所。法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辩论和法律适用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步:判决与执行
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对案件进行综合审理,并做出判决。判决是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后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对于胜诉方来说,判决意味着他们获得了应得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败诉方,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一方不服判决结果,还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步:执行与追偿
在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来追偿。执行程序是指将判决结果转化为具体实施行为的过程,确保败诉方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败诉方拒不执行判决,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
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是维护经济秩序与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立案、调解、庭审、判决与执行是经济案件处理的关键步骤。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纠纷的快速解决。同时,法律程序的运行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深化。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参与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合理利用证据材料,配合司法机关的调解工作,并在庭审过程中提供充分的理据和辩护,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也是经济案件处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之,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通过合规、公正的程序,才能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稳定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直诉案件程序什么走?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而言,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会危害社会,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的突出问题,笔者以科右前旗院近两年来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为蓝本,对其中的一些变化和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达到扬长避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一、直诉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共受理公诉案件242件339人,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比2013年增多3件4人。
在受理的直诉案件中,公安机关移送159件208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9件16人。
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19人被刑事拘留,有198人被取保候审,有7人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9人在侦查阶段曾经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其中,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5人。
此类案件以轻微刑事案件居多,其中,故意伤害罪44件57人 ,危险驾驶罪40件40人,交通肇事罪23件23人。
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起诉168件22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1件1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8人(缓刑55人),判处拘役52人(缓刑23 人),判处管制43人,单处财产刑2人。
二、直诉案件增多的原因
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该院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168件224人,与上年度相比呈增长趋势。究其原因,直诉案件的增多与刑事案件整体数的增多、轻微刑事案件的增长和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是分不开的。
1、公诉部门受理刑事案件数整体增多。近年来,在科右前旗范围内刑事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公诉部门受理的刑事案件整体较之以往年度明显增多。
2、轻微刑事案件增多,比例不断上升。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科右前旗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直诉案件最多的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故意伤害造成轻微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从犯等,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小且没有逮捕的必要,公安机关通常对这类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导致直诉案件数量增多。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机关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转变执法理念,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不必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人身权利。
三、直诉案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直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侦查羁押期限过长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对诉讼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诉讼程序不能正常有序进行。
1、犯罪嫌疑人不及时到案,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直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或者认为未被拘留或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就没事了,在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或法院开庭审理时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2、部分直诉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过长。新刑诉法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但由于侦查机关案多人少,大部分侦查人员忙于大案要案的侦破,而忽略了对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继续侦查、起诉等环节的相关工作,致使出现多数直诉案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到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才移送审查起诉的现象。
3、对是否采取直诉缺乏统一标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判断须办案人员凭借主观判断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这样,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和执法观念上的差异,不同的执法人员判断案件的标准、理念也不尽相同,加之,在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上侦查人员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一些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情节、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被批准逮捕、有的被取保候审。这种对犯罪情节相类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强制措施的做法直接影响了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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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直诉案件质量的具体建议
直诉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增大,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直诉案件在侦查、批捕、受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强化审查批捕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着重把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监督活动作为拓宽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来源的主渠道,力求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不公正、不规范行为。对证据不足的提请批捕案件,应严格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而对因现实原因无法补充侦查或补充侦查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直接向公安机关说明,防止公安机关因批捕无望,便抱着“试试”的心理而转为直诉。
2、推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业务的“入口”与“出口”,只有严把案件入口关,才能确保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科右前旗检察院针对以往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现的问题与矛盾,案件管理办公室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和外出考察的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受理暂行办法》,设置“一室三窗”对案件进行“两查一体化”审查,把牢案件准入关口。“一室”即在案管部门设立侦监、公诉、自侦干警审查工作办公室,要求每周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自侦部门选派一名干警轮流到案管办坐镇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三窗”即启动批捕、起诉、自侦三个咨询受案窗口,负责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移送的涉案款物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卷宗装订是否规范等事项。“两查一体化”审查即:案件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一体化。“一室”+“三窗”的模式改变了以往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只注重程序性审查的方式,解决了案件实体性审查必须纳入受案环节审查范围,而案件管理部门限于办案力量、专业经验等不能有效开展的问题,进而解决了因实体性审查缺失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3、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具体的统一标准
针对科右前旗范围内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公、检、法三机关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制定对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轻伤害刑事案件批捕条件的统一标准,完善轻伤害案件公、检、法沟通机制,在慎用逮捕措施的基础上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从而达到缩减诉讼环节,节约司法资源,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快得到修复,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状态的目的。
三、直诉案件怎么走程序?
你好,直诉案件的程序如下:
1. 报案: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调查。
3. 批准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案情属实,依法批准立案。
4. 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取证。
5. 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6.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7. 判决: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8. 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9. 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10. 执行:对判决进行执行。
四、火灾案件审理的程序怎么走?
开庭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五、经济案件走法律程序是怎么回事?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使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决定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开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上诉的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此限制.
3.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案件的提起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执行程序
(1)执行的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的组织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的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规程?
(一)个人债务清理申请书,包括个人债务清理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申请人所有未结债务诉讼案件情况;
(四)债权债务清单;
(五)近五年财产变动情况;
(六)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
(八)所扶养、抚养及赡养人的基本情况;
(九)诚信承诺书等。
七、农村集体债务核销程序?
2、认定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监委会同意;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镇清理资产财务领导小组专项审核,镇政府批准;
(二)对确实属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民主理财程序进行。
三、各村对无效债权、无效债务、无效固定资产的核销,要严格依照文件,经合法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核销债权债务及固定资产,严防集体资产的流失。
八、离婚案件的房产与债务分割
离婚案件的房产与债务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与债务的分割往往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双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情感纠葛而无法达成一致,因此需要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决来进行公平分割。
房产分割:
-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在离婚时共同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房产来源、登记名义等因素而产生争议。
- 如果房产是婚前所购买,且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可以主张无偿使用权或者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 对于共同购买的房产,双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来确定分割比例以及具体操作方式。
债务分割:
- 在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决定。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般会要求双方按比例进行偿还,但如果一方履行过多,可能会要求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 若债务是由一方单独承担,另一方无需进行偿还,但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房产与债务分割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达成公平解决。
九、移送案件程序规定?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十、撤销留置案件程序?
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第一百七十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如果要解除留置措施的话,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解除,只要符合解除留置措施的规定跟条件,相关机关单位就需要按照规定解除留置措施。解除留置措施的程序跟具体的法律要求等等不是很清楚,建议您及时寻求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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