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份额如何转让?
一、合伙份额如何转让?
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有效吗?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从立法技术上讲,该法条中有“应当”这两字且有“提前三十日”这样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其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转让行为不生效。 从法理上讲,有限合伙体现资合性特征,因此有限合伙人向他人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该法条也是对此观点的确认。然而,个人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该转让份额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可以得出上述该结论,因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通知义务是必要的,否则,不生效。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三、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份额可以转让给有限合伙人吗?
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
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因此,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有约定诸如“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独立决定将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是转让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出现有限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份额无法完成转让。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1,受让主体。
某些主体不适合作为合伙企业2,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发生的时间为协议上的日期,受让方应督促转让方尽快完成工商及税务变更手续,以免风险。
3,税负问题。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个税,印花税。
如果是平价或者折价转让,则可能不产生个税(从表面上看来,平价和折价转让不产生所得,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实际运营当中的股权客观上已经产生了价值,因此税务部门会综合财务报表判断‘平价转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部分则按“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税。
至于印花税,以转让协议价格为纳税依据,申报时依旧需要提供财务报表。
申报纳税行为尽可能不要晚于工商变更后的税务变更,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以上。
四、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份额吗?
从合伙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退伙的,其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它合伙人不愿购买又不准合伙人退伙的,该有限合伙人才可自由转让自已的份额。
五、基金份额和合伙份额
博客文章:基金份额和合伙份额的区别
基金份额和合伙份额是投资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性质、投资方式、收益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文将详细介绍两者的区别,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投资领域。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投资中持有的份额。每一只基金都有自己的发行总额,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金额和购买比例计算出自己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是投资者获得收益的基础,也是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是指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份额。合伙企业通常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每个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不同,但共同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合伙份额的收益和风险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因此投资者需要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区别
基金份额和合伙份额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投资方式、收益等方面。首先,基金份额是证券投资的概念,而合伙份额则是企业投资的概念。其次,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而合伙企业则需要投资者自己进行投资决策。最后,收益方面,基金的收益相对稳定,而合伙企业的收益则可能更加灵活,但同时也伴随着更高的风险。
总结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基金份额和合伙份额各有优势,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权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六、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一般规定?
那好吧,支你一招,你们现在写个合伙协议,注明退伙方式,直接加一条可以退伙和除名,你规定好,这样就有游戏规则,先签了,再谈发展,否则退伙。(我不是教你诈,只是........做人得讲方法,惭愧)
除名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按原有份额比例拥有该部分财产份额,但不免除被除名合伙人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义务。
(二)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2、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另外两个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转让价格为:合伙成立时该部分财产份额的实际出资金额。
七、企业合伙人转让份额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印花税的纳税人之一是立账簿人,即设立并使用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属于经营单位的资本金,故需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伙人出资额之和;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法,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属于列举项,应该是不征印花税的
八、为什么普通合伙人份额不能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一般只有分红权,没有股份的其他权力,所以不能转让。
九、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个人债务转让怎么写?
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和贷款人(以下称乙方)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债务转移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详细信息。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务转让后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如下: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丙方(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受让丙方在乙方处所负有的债务,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债务转移金额及期限丙方在乙方处所负有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同意受让该笔债务,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该笔债务。二、还款方式及利率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该笔债务,具体还款方式及利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该笔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该笔债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若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条款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补充。
十、什么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怎样清偿的法律规定?
合伙债务的清偿方式是: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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