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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起诉债务人时没有起诉连带保证人,现在又想起诉保证人了还能不?

债权债务 2024-12-02 23:59

一、当时起诉债务人时没有起诉连带保证人,现在又想起诉保证人了还能不?

  当时起诉债务人时没有起诉连带保证人,现在可以起诉连带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怎么区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是直接承担票据付款责任的人。

2、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的内涵: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3、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三、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款后,债务人还需要把钱还给保证人么?

  担保人把钱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把钱还给债权人,属于债务人还的债。  

1、如果借款人不还款,在担保责任期限内的,担保人就有义务偿还,担保人代为偿还了借款后,有权起诉借款人,向借款人追偿。  

2、一般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应当属于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都有义务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选择向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主张权利,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有义务偿还借款。所以在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有偿还义务。  

3、当然,毕竟是借款人的债务,最终的责任人是借款人,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偿还了借款后,有权利向借款人追偿。  

4、请注意,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根据《担保法》第25和26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两年。所以请担保人考察是否已经超过了担保责任期限,如果超期,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起诉债务人后还能再起诉保证人么?

  一、如果是一般保证人,起诉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1、连带保证,实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也可以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单独起诉的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民事诉讼可以连带起诉债务人家属吗?

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起诉被告人的家属需要分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那么只需要其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被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可以将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如果是完全行为能力,并且已经结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可以连对方的配偶一并诉讼。

六、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

债务人偿还连带债权人顺序: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七、债务人的妻子可列为共同债务人吗?

可以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八、法院拍卖债务人房产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拍卖房产必须告知被债务人,如果人不在,只能公告拍卖通知。公告期结束再拍卖。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如下:

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九、保证人是向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是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承诺,即便债务人不知道都不会影响保证的效力。

十、主债务人破产和连带责任人如何履行?

主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先向连带责任人追要债权,由连带责任人凭清偿债权的材料到清算组申请债权。

也可以债权人参加破产清算,所得到的债权清偿不足部分,再向

连带责任人主张权利,追要剩余债权。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