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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实缴为0的公司破产怎样偿还债务?

债权债务 2024-11-07 12:31

一、一个实缴为0的公司破产怎样偿还债务?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是300万,而公司实缴资本为0的,公司破产时,公司股东要以认缴资金数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个人破产债务重组流程?

1、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法院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

3、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

4、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5、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债务达到多少算破产?

当资产负债率大于(100%)时,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视为到达破产的警戒线。当然,如果申请破产,那么这个比率关于债权人来说越低越好。由于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通常只承当有限责任,而一旦公司破产清算时,财物变现所得很可能低于其帐面价值。所以假如此指标过高,债权人可能遭受丢失。当财物负债率大于100%,标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关于债权人来说危险非常大,就可以申请破产了。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四、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

一、企业宣布破产的债务处理顺序是怎样的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

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

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

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二、破产与倒闭有什么区别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破产还有生产能力,属于是资本和债务相抵或相差不是很多。

倒闭是企业丧失了生产活力

二者都是企业开不下去了才采取的措施

企业破产是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

对企业主个人财产伤害小

而倒闭就是自己关了企业却没了解之前的债务。

破产可以按顺序赔偿,倒闭则没有人给赔偿。

三、企业破产如何进行债权申报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

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否接受其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五、公司实缴后还有债务怎么偿还?

这个答案是要有前题的。首先,要看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是实缴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哪怕还有债务也不用担心,因为股东责任有限,仅以出资额为限。但如果股东是为债务提供了保证担保的,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一般责任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如果公司是合伙企业,那么公司债务还要不要偿还需要看合伙人身份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需要承担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六、股东没有实缴债务怎么办?

股东没有实缴债务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股东有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股东出资不实,公司“空手套白狼”,势必扰乱市场秩序。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对内民事责任,即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还包括对外民事责任,即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其出资不足,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实缴和认缴承担债务的区别?

实缴的意思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写多少,那么公司的验资账户就必须有相应的数额。实缴占用了公司的大部分资金,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及营运效率。

认缴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即可。认缴制可以有效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力,降低公司的成本。

八、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根据破产重组的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务重组,以减轻其债务负担。这意味着债务人将与债权人达成一项协议,以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债务,并在一定时间内还清。如此一来,债务人将承担还款责任,而债权人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偿还。尽管破产重组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这种解决方式比破产清算更为优越,因为它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并鼓励债务人努力还款。

九、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破产后债务按照顺序以公司财产进行偿还,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包括在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职工个人账户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除前款规定以外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三)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十、宣布破产债务怎么办?

一、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

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

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以主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效为前提。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

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二、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

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

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法院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重整和和解均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实质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如何偿还达成一致,以使债务人不致于走向最终的破产。

法律对两者在程序方面均有一些特殊规定: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解协议的通过均需要债权人会议依照多数通过原则进行表决。

批准后的重整计划、通过的和解协议还需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单一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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