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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债权债务 2024-10-15 17:35

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非法扣押他人财产如何定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非法扣押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定侵占罪;如果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定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警察有权扣押个人财产吗?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警察是有权按法定程序扣押个人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四、多少债务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对金额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五、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page]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page]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六、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管辖?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由公安机关侦查办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属于公安机关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司法解释?

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是指擅自出卖、隐匿、转移法院扣押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债务人转移财产怎样立案?

1.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或收购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等等。

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九、家庭收入,财产,债务指啥?

家庭收入指所有正向流入的资金、资产分成金融资产(股票、基金、期货、黄金...)和固定资产(房子、车子、地皮……),负债指必须还但目前还没还清的资金

十、扣押财产法律文书怎么写

解冻被扣押财产对于涉及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法律程序中,扣押财产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而解冻财产则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很多人来说,不清楚扣押财产的法律流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该如何撰写。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

一、了解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

在涉及扣押财产的案件中,法律文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扣押财产法律文书是扣押财产决定的正式文件,用于记录扣押财产的起因、过程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它不仅是扣押财产程序的依据,也是扣押财产解冻的必要条件之一。

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准确性: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当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错误和模糊性。
  2. 规范性: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包括文档结构、标题、段落和字体等。
  3. 明确性: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清晰地表达相关意思,避免歧义和误解。
  4. 逻辑性: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有清晰的逻辑结构和条理,使人容易理解和阅读。

二、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

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包括:

  • 标题: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以明确的标题开头,可以是“扣押财产决定书”或其他类似的表述。
  • 文案: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文案部分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原因和依据、扣押财产的种类和价值等。
  • 陈述: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包含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对扣押财产的争议、要求解冻的理由和证据等。
  • 裁决: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明确裁决结果,例如是否解冻财产、解冻的范围和条件等。
  • 日期和签名:扣押财产法律文书应包括起草日期和相关人员的签名。

三、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撰写技巧

在撰写扣押财产法律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技巧:

  • 明确要求:在陈述部分和裁决部分,要明确表达当事人的要求和要求解冻财产的理由。
  • 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决案例,增加法律依据的权威性。
  • 简明扼要:法律文书应尽量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重复。
  • 避免主观性描述:法律文书应避免使用主观性的描述,要客观公正地表达案件事实。
  • 审慎使用格式和排版:法律文书的格式和排版应符合法律要求,不应有错漏和混乱。

四、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写作范例

以下是一份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写作范例:

扣押财产决定书

案号:123456

扣押方:甲方

被扣押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根据甲方的申请,经审查确认乙方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并涉嫌转移财产,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特决定对乙方的相关财产进行扣押。

依据:

  1. 乙方拖欠甲方债务事实清楚。
  2. 乙方的银行账户显示存在大量资金流动。
  3. 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乙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鉴于上述事实和依据,我司决定对乙方的以下财产进行扣押:

  • 银行账户A中的余额100,000元。
  • 乙方名下的房产一套,评估价值500,000元。

根据乙方的陈述和甲方的要求,经慎重考虑,我司决定解冻银行账户A中的500元,用于乙方的生活开支。

特此决定。

日期:2022年1月1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希望以上内容对于撰写扣押财产法律文书的过程和技巧有所帮助。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法律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