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收据撕毁?
一、作废收据撕毁?
我现在在单位做出纳,前几天把一张收据作废后手快撕掉了,我现在把它粘起来会有事吗?
没事的,收据不同于发票。另外我把一张不该作废的收据的第一联不小心盖了作废章,但是已经把剩余的收据给掉了,应该怎么处理?
方法一:可以将第二联给出去的收据收回,再重新开一份给对方。
方法二:在收据的第一联上面写个备注,备注这张收据因手误盖了作废章,然后自己签个字在上面。就可以了。收据只是一个作帐凭证,不同于发票,需要认证抵扣及申报的。
二、纸币撕毁犯法吗?
罚款肯定不会。只要粘好,不缺少主要的,如数字、文字等,缺少一点小角是可以兑换等值钱数的。撕毁纸币是犯法的,那只是在大庭广众下、还有确凿证据,对于无视人民币的存在还会判刑的。对于平常的一张残币是不会被罚款的。因他没有证据,无法不断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所以你放心去兑换吧。钞票虽有损毁,但同样也能全额兑换的条件是: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三、很多的机子上有“撕毁无效”标志,“撕毁无效”该怎么解释?
机器有保修的,为了避免售后服务简单化,用“撕毁无效”标志约束用户,开启封条则服务终止,不撕为好,切记!
四、熊孩子撕毁护照,如果护照被撕毁该怎么办?
本地户籍居民首次申请或是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五、撕毁无效英文是什么?
你所指的“撕毁无效”若是针对合同毁约,或具有法律效力东东的话那可以翻译成:“breach invalid”
六、撕毁证据犯什么法?
有人撕了证据,如果情节严重就涉嫌毁灭证据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外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当然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就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不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而应包括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例如,帮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
七、餐饮票据撕毁罚款多少?
撕毁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八、支票撕毁还能用吗?
支票撕毁后不能再使用了,支票在兑付使用时,银行必须对支票的票面要素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票日期,收款人,出票大小写金额,出票人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
如果支票被撕毁后,上述票据要素都无法进行真伪鉴别审核,因此,被撕毁后的支票银行会拒绝受理,不能再使用了。
九、撕毁他人协议怎么处罚?
如果一个人撕毁了他人协议,他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这取决于协议的性质和对方受到的损失。如果协议是合法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违约方并要求赔偿金。此外,违约方的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其他人对他们的不信任和不合作。
因此,签订协议时应该认真考虑并遵守其内容,以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人际关系。
十、交警有权撕毁驾照吗?
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扣分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5条第5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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