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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债务 2024-10-07 20:08

一、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   一、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二、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内容法定。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   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4、公示方法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二、物权法借款合同

物权法借款合同是指在借款行为中,资金出借方将一定的钱款贷给借款方,在支付一定的利息的同时,约定借款方提供合适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债权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借款的正常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协议,涉及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目的和额度,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物权法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是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保证。首先,合同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签订此类借款合同。其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不能涉及非法活动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重要条款

在物权法借款合同中,有几个重要的条款需要合同双方特别关注和明确约定:

  • 借款本金和利息: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本金数额以及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借款本金应当明确标明,并且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利息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率进行计算和支付。
  • 借款期限: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借款期限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借款利息的计算。
  • 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借款方需要提供合适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债权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借款的正常还款。担保方式可以包括房产抵押、车辆抵押、存款质押等。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并进行评估和登记。
  • 还款方式: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按期支付利息等方式。还款方式的选择应当合理化,以确保借款方具备还款能力。

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法借款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借贷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或纠纷,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法律责任等。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将面临违约责任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借贷双方应当重视合同履行中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反信用等行为。例如,利用虚假合同行骗、非法放高利贷等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因此,借款合同的签订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遵循合同自由和合同诚实原则。

风险提示

物权法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借贷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 信用风险:借款方可能存在还款能力不足或违约的风险。出借方应当充分评估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 担保物价值风险:借款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可能存在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的风险。出借方应当对担保物进行充分评估和登记,减少担保物价值风险。
  • 法律风险:借款合同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或违反法律政策的风险。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订物权法借款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据此选择合适的借款方式和担保方式,以降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结论

物权法借款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出借方和借款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重要条款,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出现违约或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双方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合理管理借款和债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急求物权法大佬解答?

看你问题的描述应该是法律人,所以不要做伸手党

给你两个词,你的问题自己查询相关论文比较好

1、一物数卖——如,向第一个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但没有交付又与第二个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款,但未入住。出卖人又再次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第三个买受人未交付房款但已经入住到系争房屋里。

也就是第一次交易后出卖人已经丧失所有权,后来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权处分

2、多重买卖——如你举的例子,都只是签订了买卖不动产的协议,都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总之,出卖人所有买卖合同签订时都是有权处分。

四、物权法通则?

1.物权种类特征“一物一所有权”。

2.物权变动,基于法律非法律行为的取得,变更,消灭形态及“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公示。

3.物权变动产生用益物权:建设营地使用权及经营权等。

4.物权变动产生担保物权:留置权最大,其次>超级优先权>登记的担保物权>一般担保物权>流押条款>质权>流质条款。

五、物权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实施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六、物权法律规定

在中国,物权法律规定是指针对个人和组织在财产方面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律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

  • 权利明晰性:物权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权利的内容、范围和条件,使权利人和义务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平等性:物权法律规定保障各个权利主体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 公平合理性:物权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依法保护:物权法律规定要求国家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权利主体的物权,保障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 保护利益最大化:物权法律规定通过限制、忍受和交易等方式,最大化地保护各个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

物权法律规定的内容

物权法律规定包括了一系列内容,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的设立与转让

物权法律规定详细规定了财产权益的设立和转让程序,就是通过正式合法的方式获取和转移财产权益,确保权益主体享有合法的权利。

共有和共同利用

物权法律规定对共有和共同利用的规范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确保各个权利主体在共有财产上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并协调各个权利主体的关系。

物权保护

物权法律规定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丰富的权益保护制度,包括禁止侵权、救济措施、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有效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限制和排除物权

物权法律规定对权利行使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限制和排除,确保权利的行使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归属和返还

物权法律规定明确了物权归属的原则和条件,对于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提供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权利归属的公正和合法。

物权负担和公共利益

物权法律规定在物权行使的过程中,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可能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

物权法律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物权法律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物权法律规定明确了权利的归属和保护范围,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明确的财产权益,增强了其对财产的积极性和投资的信心,激发了经济的活力。

其次,物权法律规定规范了财产权益的设立和转让程序,确保了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各类交易和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次,物权法律规定强化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机制,维护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最后,物权法律规定保护了共有财产的权益,协调了各个权利主体的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规定是维护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于在中国开展经济活动和保护各类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七、物权法 宅基地

物权法中对宅基地的规定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宅基地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宅基地的管理、使用、转让等问题备受关注,各地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规定。

物权法对宅基地的定义及性质

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的定义,指的是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使用的宅基地,是保障农民住房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宅基地的性质是与农民个人的财产权紧密相关的,是农民依法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

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可以建造住房、经营等用途。这一使用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出租的,只能由享有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

宅基地的限制

尽管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在规划管制、土地用途变更等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物权法也规定了对宅基地的保护措施。一方面,对于侵犯农民宅基地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积极出台政策,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

在某些情况下,农民可能需要转让自己的宅基地,比如因为搬迁、改善生活等原因。在转让宅基地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宅基地管理的现状

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一些地方存在宅基地闲置、滥用等现象,治理工作仍需不断加强。因此,加强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宅基地管理的改革方向

针对现有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可能包括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推动宅基地政策落地、强化宅基地使用监管等方面。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语

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提升农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质量,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八、物权法关于银行考试

物权法是指规定和调整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在中国,物权法在各个行业和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包括银行考试。

银行考试是一个重要的选拔人才的方式,通过考试来评估候选人的知识水平、专业能力和个人素质。银行考试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

物权法对银行考试的影响

物权法在银行考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银行是一种以金融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与客户之间有着广泛的财产交易和合同关系。物权法为银行和客户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以便能够正确处理与客户的财产交易和合同纠纷。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条件和方式,候选人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正确应用。

物权法在银行考试中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在银行考试中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物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设立条件和方式,包括合同约定、占有和登记等。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不同财产权的设立条件和方式,能够正确评估财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物权的变动: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变动条件和方式,包括财产权的转让、抵押和担保等。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不同财产权的变动规定,能够正确判断变动行为的合法性和影响。
  •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包括保护权益人的占有权、禁止侵害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规定,能够正确维护客户财产权益。
  •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和方式,包括行政限制、司法限制和协议限制等。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不同财产权的限制规定,能够正确判断限制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物权法关于银行考试的重要性

物权法对银行考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法律依据:物权法为银行考试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财产交易和合同纠纷处理的具体规则和原则。候选人需要了解这些规定,能够根据法律依据正确解答考试题目。
  2. 保护权益人权利:物权法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权的安全和稳定。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如何保护权益人的权利,提供合法、安全和可靠的金融服务。
  3. 维护金融秩序:物权法规定了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金融秩序的相关规定,能够正确进行金融业务。
  4. 促进金融发展:物权法为金融活动提供了有利于发展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安排,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在银行考试中,候选人需要了解物权法对金融发展的影响,能够准确把握金融业趋势。

结语

物权法关于银行考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作为一名参加银行考试的候选人,了解并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物权法的内容广泛而复杂,需要候选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只有在充分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候选人才能在银行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九、物权法16条?

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效力以及管理机构的规定。

在本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之后,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依据,这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当然体现,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民法学上一般称为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内容也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状况下,不动产登一记成为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对客观、公正的不动产交易秩序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应当是全都的,法律也要求登记机构正确履行职责,照实记载登记事项,但是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也会产生两者不相符合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者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可能会出现登记的权利和事实上的权利不全都的状况。因此,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正确效力,对实现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登记簿有此动十第三人依墀登记簿的取得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交易的安全才有了保障。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经济秩序,这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和要求。法律在为建立公正安全的交易秩序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也为可能的事实权利人供应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救济手段。

本条的这一规定,是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土地登记簿中为了某人登记一项权利的,应推定此人享有该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中注销一项权利的,应推定该项权利不复存在。为有利于依据法律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的人,土地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对其正确性提出的异议已进行登记的或者取得人明知其为不正确的除外。

十、辽宁物权法细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物权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第二编就是有关物权的规定,辽宁省没制定过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