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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如何执行?

债权债务 2024-10-06 04:24

一、一般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如何执行?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与公司有关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股东出资方面的,发起人出资未实际缴纳,发起设立时的债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重组后债务等等。此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要求部分或是全部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承担了全部债务的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代位诉讼期间债务人单独清偿的效力?

债务人单独清偿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三、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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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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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

四、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 - 如何合法逼迫老赖清偿债务

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

拖欠债务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债权人苦于无法追回自己的债务。而拘留拖欠债务人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将提供一份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帮助债权人了解如何合法逼迫老赖清偿债务。

背景介绍

拖欠债务指的是借款人或商家未能按时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拖欠债务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难题,导致了许多债权人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拖欠债务问题,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合法维权的权利,其中包括拘留债务人。拘留是指将债务人强制限制在特定的场所,直到其履行债务为止。拘留可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

以下是一份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

  1. 标题: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甲某某的请求书
  2. 主体部分:甲某某,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住址为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本人作为债权人要求对甲某某进行拘留,目的是迫使其履行我方债权。
  3. 证据陈述:以下是我方所持有的拖欠债务证据: (将拖欠债务的相关证据一一列举)
  4. 请求事项:根据以上证据,我方请求法院对甲某某进行拘留,直到其归还我方所欠债务为止。
  5. 附带申请:我方附带申请法院扣押甲某某身上的财产,以保证债务履行。
  6. 签署:债权人签名、日期

注意事项

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要债权人慎重对待。在使用该文书范本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 法律依据:在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时,债权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
  • 证据准备:在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前,债权人应该收集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拖欠行为。
  • 法律程序:拘留拖欠债务人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债权人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申请。

以上是关于申请拘留拖欠债务人文书范本的介绍及注意事项。债权人在使用该范本时,请遵循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五、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 财产受益的除外。【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条与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都属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本条所规范的是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是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第二,本条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所规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第三,对本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在债务人具备破产清算原因的情形下才能撤销,而撤销第三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行为则没有这样的要求。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是否到期,均不适用本条规定;如果该债务未到期,并且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针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尽管从表面上看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个别清偿对于整个债务人财产来说是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清偿不得撤销。因此,本条对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作了例外 规定。

六、债务清偿合同范文?

债务清偿协议书

甲方: (身份信息)

乙方: (身份信息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截止 年 月 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 元(大写: )。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止,按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总额以年利率 %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

3、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1、2条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除按年利率 %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外,另按未偿还部分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按甲方起诉金额的 %计)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够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载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均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七、债务人的妻子可列为共同债务人吗?

可以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八、法院拍卖债务人房产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拍卖房产必须告知被债务人,如果人不在,只能公告拍卖通知。公告期结束再拍卖。

  法院拍卖房子的流程如下:

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10-20%,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九、债务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需要补充偿还吗?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后,债权人才得知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时,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此外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十、债务人公司注销,如何执行?

公司注销时,债务清算组应当核实债权。经公告,债权人未在45天内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没有公告、清算的,由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只有在清算程序完成后才能申请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