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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债权债务 2024-10-01 02:27

一、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二、当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合伙企业也负有债务,该合伙人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合伙的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那么合伙债务需要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个时候两个债务均由合伙人个人承担。这两个是平等的债务,没有优先性。

三、合伙人经营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

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

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

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

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四、什么是普通债务?

普通债务是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特殊条件,但在破产债务中占主要份额,仅次于优先破产债权受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一般是无担保的债权人。

在债权受偿方面,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经验表明,各国破产法常将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保护放在重要地位。破产法中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仅仅是在同一类别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已,对所有债权人按同一比例分配是不可能的。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所以从他们的观点来看,破产程序通常是一个“空的手续”。

五、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转为个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债转个债的问题,这要视具体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可将共债转个债。若协议离婚,可将共同债务由有偿还能力的一方负责偿还。若诉讼离婚,法院可将共债判归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偿还。

新民法典对民间借贷有规定,一方借钱未让配偶知晓,且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的,被瞒配偶不负还债之责。

六、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个人债务转让怎么写?

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和贷款人(以下称乙方)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债务转移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等详细信息。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债务转让后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个人债务转让协议范本如下: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甲方(债务受让人):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丙方(债务转移方):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受让丙方在乙方处所负有的债务,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债务转移金额及期限丙方在乙方处所负有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同意受让该笔债务,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该笔债务。二、还款方式及利率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该笔债务,具体还款方式及利率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该笔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该笔债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责任。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若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其他条款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补充。

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风险?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个人核销债务处罚?

1. 是存在的。2. 这是因为个人核销债务是指个人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自己的债务责任,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违约行为,违反了债务人应尽的还款义务,因此会受到相应的处罚。3. 核销债务的处罚形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记录受损,影响个人信用评级,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个人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等。此外,法律也可能对个人核销债务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刑事责任等。因此,个人核销债务是需要谨慎考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后果。

九、债务核销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区别?

债务核销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两种不同的方式,下面是它们的区别:

1. 定义不同: 债务核销是指将未偿还的债务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的行为。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则是指向借款人提供专业的集中清理服务,将借款人的多个借款合并为一笔债务,并通过规范的渠道进行还款。

2. 形式不同: 债务核销一般是在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或经过协商之后,由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对未偿还债务的减免和优化。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则是在借款人主动申请,由专业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将多个债务合并为一份,通过统一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3. 执行流程不同:债务核销一般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判决、执行等程序,同时还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意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则是一种主动的借款管理方式,通常可以在线申请,经过审批后,机构会根据借款人情况为其提供集中还款服务。

4. 对信用记录的影响不同:债务核销通常会对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其未来的信用评分和信用额度。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通过规范还款和管理,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债务核销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债务核销可以帮助解决部分或全部债务问题,但可能会对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则是一种主动的债务管理方式,可以规范管理借款,并提高信用评级。

十、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冲突,如何清偿?

案情介绍

广州的黄某和陈某打算二人共同出资合伙开一家小服装店,两人以合伙店铺的名义向李某租赁一间位于某区的门面房屋经营,租期1年,每月租金5000元。同月黄某又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订立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0万元,用于装修两人即将开业的服装店。

服装店开业5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黄某、陈某二人打算服装店结业。此时二人共欠李某房屋租费5万元,另黄某仍欠张某3万元装修款。而店铺结业时经清点,仅有合伙财产3万元。现李某和张某分别多次向黄某、陈某催还债务未果,遂分别向某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针对此类情况,民商法理存在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是并存债权原则;二是双重优先原则。

1.并存债权原则

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不区分清偿顺序。

并存债权原则的优点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重点体现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并存债权是以牺牲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2.双重优先原则

所谓双重优先原则就是区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和合伙债权人债权,明确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原则即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比起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我国法律实际上也是参考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招

今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1.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合同)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虽然本案中张某可在法庭中主张装修合同实际是用于店铺的经营,但由于张某是与黄某(合伙人)个人签订的合同,难以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如果装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全体合伙人,或合同中约定由合伙企业承担付款义务,则张某可要求合伙企业承担相应债务。

2.合伙企业在批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了解候选合伙人的资信情况。常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个人债务涉诉,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企业的资产意外减少。

3.无论是合伙企业刚设立,还是新合伙人入伙,都应明确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外订立债务的,应由个人财产承担。这样可有效地避免个人债务由合伙企业承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