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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劳动纠纷 2024-08-20 02:03

一、给付之诉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答:给付之诉是指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持定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法院判令标的物确认之诉,二者都是形成诉讼解决纠纷,给付之诉,确认之诉都是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之内,法院应该立案审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三、如何区分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四、主位之诉与备位之诉?

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条规定就意味着默许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并提起“备位之诉”的权利,原告可以在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时,增加新的备位诉请。

但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卷》(2014年版)中提到:“在复杂的案件当中特别是涉及诉的合并问题时候,我们并没有完善起来相关的制度设计,比如预备之诉以及选择之诉的合并理论完全缺失,有关释明权的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目前都难以找到允许原告提出“备位之诉”的明确条文。

五、确认之诉如何成为执行之诉?

答;案件通过审理进行确认,下达判决书进行确定,判决书生诉后,被执行人未执行生效的判决,成为执行之诉,判决书自动履行了就没有执行之诉。执行之诉是有前题条件的,必须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判决的形式进行确认。而后才有了执行之诉。

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能否分开?

两个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案由本就应该分开起诉。

七、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有什么区别?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八、连带责任之诉是确认之诉吗?

不是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不涉及连带保证人的,可以是确认之诉,也可以进行给付之诉,但是需要一并审理连带责任的,无论是合同连带责任还是侵权连带责任,都是给付之诉,因为连带责任承担多少还需要审理查明。

九、什么是确认之诉?什么是给付之诉?

诉的种类可以分为三类:

1、给付之诉,对应实体法的请求权,如债的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对应实体法的支配权,如确认产权之诉。

3、形成之诉,对应实体法的形成权,如离婚之诉,撤销收养关系之诉。

十、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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