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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吗?

劳动纠纷 2024-04-04

一、更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吗?

那要看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例如: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那只要工作地点不离开上海,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如果约定的是某个具体地点,如淮海中路ⅩX号,那离开此地点工作,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临时的出差,不算变更。

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怎么处理?

可以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条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能否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完全肯定,势必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整工作地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完全否定,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经常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无论是完全肯定,还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肯定该种约定的同时,对该约定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三、工作地点变动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吗?

[案例2] 王某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任职销售员。

该公司总部设在市中心,另在郊区有两个销售部。王某进入公司后一直在总部工作。2005年,公司通知王某,由于第一销售部刚接到某大型小区的房屋销售任务,急需增补销售员,决定调王某到该销售部工作。王某认为自己一直在总部工作,现在调到分部,属于变更工作岗位,自己有权不同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异议。公司则认为,调动王某纯属公司内部合理的人员调动,完全合理合法。公司和员工谁更有理呢? 王涛:王某对调到分部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工作岗位的理解是错误的。王某的工作岗位就是销售员,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另外,工作地点的变化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要看公司与员工在当时的劳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工作地点的。如果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总部,则公司将王某调到销售部工作,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王某协商一致。如果仅约定北京市,我认为这样的调动属于公司管理制度的范畴,公司是有此权利的。张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工作地点。如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在本案例中,虽然王某的具体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我认为这样的调动仅属于工作地点的变动,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对王某的调动是从市中心调到郊区,仍是限于同一个城市。在一般情况下,我认为这种变动不必征得王某的同意,除非当时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不过公司将王某调到分部,毕竟或多或少会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公司可以考虑提供一些交通、生活补贴,更有利于解决问题。贾富春:《劳动法》第17条明确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地点变动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是否需要协商一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地点的变动也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例中,首先要看王某与公司是如何约定的。正如王涛女士所说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仅是北京市,则公司对王某的调动属于用人单位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用工自主权的正常范围,不必一定征得王某同意,除非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仅限于北京总部等。其次,如果劳动合同就此没有约定,则要看公司的调动有没有合理性。比如说不能单方面将员工从北京市调到上海市等,应综合考虑工作调动的远近,上班的交通等。

四、劳动合同约定随意变更岗位和工作地点合法吗?

可以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条可以看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能否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如果完全肯定,势必导致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随意调整工作地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完全否定,对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确实需要经常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来说,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造成影响。因此,对本案争议焦点无论是完全肯定,还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肯定该种约定的同时,对该约定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对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是需要其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才能进行该约定,对不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及需要经常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劳动者不能进行该约定;其次,对该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特别的说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两项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必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五、工作地点变更,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条例规定,用工地点以劳动劳动约定为准,如变更的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一般无需经济补偿金;如深圳中院有特别规定,在深圳市内搬迁,劳动者不随迁,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地点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尤其是在工作地点在不同城市之间变更,劳动者不愿前往的情况下,一般需要经济补偿金。

根据您的情况,单位撤场,应该是指注销、破产等情形,且变更工作地点,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从入职之日起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其中,工龄的计算方式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希望能帮助到你。

六、办公地点变更算是违反劳动合同么?

办公地点更改是正常行为,首先要营业执照上变更,然后要有公告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违反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同,再次变更地址协商不果是否有补偿?

你好,一般情况都是应该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的。按你说的情况,既然你一直在深圳工作,即使签订的地点在惠州,公司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应该补偿的,经济性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限算得,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八、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符?

1、合同中是否约定双方可以改变履行地点的相关协议,如果有约定,公司不违法。如果没有,公私需要征求你的同意。

2、辞职的话,依法是一个月的期限。但是,实践中没有如此长的时间。

3、不需要去西安。建议:年后不要直接辞职,和公司协议离职,可得一定的失业补偿金。补偿金标准:工作满一年,多得一月工资。以此类推。

九、公司变更了工作地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不违规吗?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工作地址条款就可以 签一个变更合同协议,只变更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工作地点变更后,如何续交社保?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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