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主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24-06-13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年休假,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

1. 年休假的基本概念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年度享受的休息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提供相应的年休假。年休假的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2. 年休假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劳动年限的不同,年休假的天数也有所不同:

  • 劳动年限不满1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
  • 劳动年限满1年不满10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 劳动年限满10年以上: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3. 年休假的使用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公司的安排选择年休假的时间。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时间。

4. 年休假的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日的工资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由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约定。

5. 年休假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休年休假前已经劳动年限满1年,但是由于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未能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的3倍。

6. 知识产权保护

年休假期间,劳动者如果创作了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对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知识产权追求权进行保护。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有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7. 违反年休假权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的3倍:

  • 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年休假工资;
  • 违反约定,不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
  • 以有薪或者无薪假日代替年休假。

同时,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享受年休假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合理协商。用人单位则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年休假的义务,并保护劳动者的知识产权和合同约定的权益。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原则上订立。


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年休假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雇主须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年休假。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1. 年休假的基本概念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享受的有薪休假。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仍然享受基本工资。

2. 年休假的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

  • 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
  • 工作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十天带薪年休假;
  • 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的,享受十五天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确定的。如果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两年,然后换到另一个单位工作,那么他在新单位享受的年休假还是从五天开始。

3. 年休假的使用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雇主必须尊重和保障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和单位安排,在满足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间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的使用需要提前与雇主商定,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中明确年休假的具体安排。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劳动者享受年休假。

4. 年休假的关联法律规定

除了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年休假进行了补充和明确。例如:

  •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是否按照法定年休假制度给予劳动者休假的监督检查。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5. 年休假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因工作不能休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约定的年休假期满后,因工作不能休年休假,单位还应当将未休的年休假予以补偿,支付工资报酬。

6. 年休假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年休假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雇主进行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 禁止雇主限制劳动者休年休假的次数和时间;
  • 禁止雇主剥夺劳动者年休假的权利;
  • 禁止雇主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替代年休假。

上述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

总结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益和雇主保障劳动者年休假的责任。年休假是劳动者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帮助劳动者调整身心,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雇主应该相互沟通,制定合理的年休假计划,以保障单位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同时,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自己的年休假权益。

通过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将有效推动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劳动合同法消防规定?

用人单位消防设施不全或不达标,但前提条件,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消防安全不合格,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劳动合同法2021最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有非员工自愿的解雇,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限满一年但未满六个月的,则可以向企业索要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时限满六个月到一年,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二、通常一般入职多久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订立前的知情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

一般入职一个月以后就需要跟企业签订员工,除非是非全日制,全日制工作则必须要和员工签订相关的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约定好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工作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劳动报酬。

七、涉外劳动合同法律程序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八、中国劳动合同法年休假相关规定及解读

中国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年休假是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闲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将重点解读中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年休假制度。

1. 法定年休假的规定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法定年休假,在2008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年休假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划分。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定年休假的天数也有所差异。

  •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享受5天年休假
  •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享受10天年休假
  •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15天年休假

2.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工作日历年度内的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的。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有其正常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且,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间,雇主不得以年休假为由减少其工资。

3. 年休假的使用

劳动者在享受年休假期间,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年休假。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年休假的使用时间,但是雇主不能将年休假作为劳动者提前休息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借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劳动者的意愿提前通知雇主,由劳动者决定年休假的使用时间。

4. 年休假的结余和赔偿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未使用的年休假,可以在下一工作年度内结转并使用,但是不能超过该年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使用的年休假天数较多,雇主有义务按照劳动者正常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赔偿。

通过对中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年休假的规定以及相关解读,希望能够更好地帮助劳动者了解年休假的权益和义务。合理合法地享受年休假,不仅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对中国劳动合同法年休假的相关规定有所帮助。

九、劳动合同法规定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的保护与规范成为了重要的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设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保障了雇主和员工的权益。以下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几项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建立在雇主和员工的自愿基础上。双方应自愿达成一致,并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确保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等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与员工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本着平等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限制或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平原则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规定,确保了员工的合理待遇和福利,并促使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保持公平与平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权益和福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福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

  • 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 工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包括每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等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劳动时间。
  • 休假: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的年休假制度和带薪休假制度,确保员工享有充足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 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为员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
  • 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保护,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所有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全职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同时,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与雇主签订协议且具有劳动性质的合同工、个体工商户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某些情形而解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 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协商,明确解除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 劳动者提前通知: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雇主,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正常进行,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雇主违法行为:雇主有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设立和执行,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利益,防止雇主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对待和侵害。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雇主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雇主应合法经营:雇主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2. 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3. 加强协商与沟通: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解决问题并达成一致。
  4.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障。

总之,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雇主和员工应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十、劳动合同法行业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哪些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1)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并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如有约定,该约定无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签订程序及用人单位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准备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是用人单位自行编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包含法定的必备条款,所有条款内容不得违法,如有需要,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解释劳动合同条款内容;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并填写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劳动合同条款空白处应当用笔划掉或者加盖"此处空白"的印章;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检查劳动合同文本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的书面资料.

  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及责任?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后果.

  6、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合法原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拟变更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或新劳动合同文本),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变更后的书面协议(或新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且由劳动者签收以上劳动合同文本.

  9、用人单位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及责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决定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且停止用工.不续订劳动合同又继续用工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及责任:

  (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满1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年后还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1)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表必须以团体的身份出现;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工会不能代表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2)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以调整集体劳动关系为特点,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中的一个或几个重要的方面,例如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劳动合同以个人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

  (3)目的不同

  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某行业、某区域或某用人单位整体上的劳动标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体之间具体的劳动关系.

  (4)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对本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参加集体协商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仅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5)生效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6)效力层次不同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1、如何签订集体合同?

  (1)产生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前,工会或职工代表、企业组织应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宣传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说明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要求和程序,双方各自产生集体协商代表.

  (2)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时,双方代表初步协商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后,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暂停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代表共同商定.

  3)双方签字

  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合同即告成立.

  (4)审查生效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则应当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并要求双方代表协商代表修改,再次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后确认生效时间.

  (5)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代表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一般可采取以下方法:企业内部的文件、自制报纸、自编刊物、宣传栏等.

  12、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3、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时注意什么主要事项?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包含法定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

  (2)依法足额支付工资:

  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跨地区派遣,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

  (4)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派遣协议明确约定.如果未约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缴纳责任.

  (5)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

  (6)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5、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是什么?工资支付周期是多长时间?

  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