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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纠纷 2024-04-01

一、2021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中国劳动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它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遵守的义务和程序。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和适用情况进行介绍和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雇主有以下义务:

  •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雇主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和支付的经济补偿比例来确定的。
  •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应付款项:雇主需要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劳动者最后一个工资期限内的工资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年假工资、未休的调休等。
  • 开具工作证明:雇主需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劳动者开具工作证明,明确说明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业绩等。

而当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 交还单位财务材料和物品:劳动者需要及时归还单位的财务材料和相关的工作物品,如电脑、手机、工作证等。
  • 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在离职后要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劳动合同期满:当劳动合同期满,即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劳动合同终止。
  2. 劳动合同解除:当雇主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
  3. 一方提前通知:当雇主或劳动者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经过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均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和相关的权益。

首先,经济补偿的支付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越长,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越高。这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生活,还可以弥补劳动者对单位付出的辛勤劳动。

其次,劳动合同终止后,雇主开具的工作证明对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和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工作证明是劳动者就业的有效凭证,有助于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和提前通知等多种情况。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在劳动合同终止时,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和纠纷的发生。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为劳动者和雇主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终止时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权益。而雇主也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避免违法行为和法律风险。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五、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

1、内容: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解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下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劳动者辞职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情况,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 劳动合同约定期满,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者因变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能就变更工作达成协议的。

对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雇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客观评估,确保劳动者在被解雇前已经得到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并且与劳动者协商过变更工作的可能性。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辞职时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职。劳动者在辞职前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就业前景,确保自己能够顺利转职或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同时,劳动者在辞职前也要与用人单位就相关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解雇劳动者可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并且鼓励员工提高工作能力,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对于劳动者来说,合理解雇制度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合理的解雇和丧失工作机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也促进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合作关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只有通过平等协商和合作,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七、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赔偿内容细则?

一、劳动法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

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劳动者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

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2、用人单位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必须要存在的文件,而对于劳动合同也是根据多少条款来进行制定而成的,特别是对于补偿金,一般是针对于在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的条款之后,劳动者才可以申请补偿,一般多满一年就会多支付一个月的补偿。

八、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九、劳动合同法十七条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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