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做出裁决的劳动执法活动。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上限于争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是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法第一四条详解?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关键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权益保护相当的情况下,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劳动者一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关键词:境内组织
劳动合同法约束的是境内企业组织,而且明确用人单位一方必须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而非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不了劳动关系,但可以构成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键词: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
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也应当遵循《民法典》的原则,双方都不能有欺诈、胁迫行为,应当诚实信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键词:依法建立 规章制度 平等协商确定 公示
本条规定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容易让用人单位败诉的规则,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小宪法”,作为企业内部“法律”,跟国家法律制定程序一样,也要有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结果自然不成立。本条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遵循的程序:应职工或职代会讨论 --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本条规定的需要经过协商和公示程序的制度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并非所有制度都需要经过本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事项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过协商程序,但并非一定要经过职工或职代会同意,最终决定权在用人单位,当然要合法合理。
四、劳动法第八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2021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应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少应该是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类规定中,用人单位违反任何一类规定,都是违法行为。
六、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七、劳动合同法三十六至四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解析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条款的内容和适用情况。
一、法律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二、违约金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衡量违约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的一种方式。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用于衡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应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金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时,违约金的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二倍。
这一限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不合理地要求劳动者支付过高的违约金。同时,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的手段扰乱劳动关系。
四、违约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基准是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工资的概念包括劳动者基本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
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二倍。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违约金的约定中,不能将违约金的金额设定过高,超出这一限制。
五、违约金的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具体适用情况包括: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约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而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
六、维权途径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超过了法定限额,或者用人单位以其他不当方式索取违约金,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寻求合理解决办法;
-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调解或处理。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以提供与劳动合同、工资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结语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是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限制和规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劳动者在遇到违法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时,应积极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约定违约金时也应合理设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限额。只有在双方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劳动关系才能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赔偿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解释?
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表述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该法条对应的是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综上,你现在与单位已签订三次劳动合同且第三次系固定期限并已实际履行一年之久,你现在要主张当时字不是你签的,单位就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据此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个人觉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法律调整和惩罚的是单位应签而不签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单位有签订的意思和实际行为,但签订时存在瑕疵的事实。所以仲裁不会支持你的主张。 你可从其他的争议点寻找突破口,比如除此之外,单位还有哪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合理的工作调动?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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