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一、重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硬性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3.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单方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意愿,如职工同意重签,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新合同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作废。
4.如职工不同意,则有权拒绝,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公司如果有强迫或胁迫职工的行为,那么即使签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二、岗位变更要重签劳动合同吗?
谢邀。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单位是不是规避以前未履行的责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想好对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三、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罚款那么重?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如果企业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是违反了劳动法,要受一定惩罚
四、劳动合同怎么签?
空白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空白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一旦签字就得履行约定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才会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劳动岗位、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重要内容,一般建议合同签一式多份,由多人保管。既能形成制约关系,又能防止用人单位丢失劳动合同的情况出现。
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意识,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如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必须拒绝签字。更不能在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不然可能会为自己的诉讼取证留下隐患。 因此,劳动者切记不要签署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字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重视在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并且要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方能有备无患。
五、传媒签不签劳动合同?
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这个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六、子公司之间的调任是否需要重签劳动合同?
被调任公司子公司不需重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七、签劳动合同和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因此,可以确保劳动者合法利益。2、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没有相关工作证据的,那么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维权。
八、劳动合同到期,重签和续签一样吗?
1、劳动合同期满,可以在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上续签,也可以使用新的版本的劳动合同签订,都可以。
2、原劳动合同和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九、公司地址变更劳动合同是否要重签?急?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工作地址条款就可以 签一个变更合同协议,只变更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劳动合同月初签还是月末签?
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便可以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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