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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纠纷 2024-04-19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可以由以下情况解除:

  1. 劳动者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工作的疾病或者职业病,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鉴定,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规定,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后仍不改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劳动合同订立时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对应条款无效,受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履行本合同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9.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从其中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需经过协商一致,并且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患病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工作的疾病或者职业病,并经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鉴定,确认不宜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以证明自己患有不适合从事该工作的疾病或职业病,并且需要经过二级以上医院的鉴定确认。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劳动者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包括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等。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违规解除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规定,致使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经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后仍不改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定,同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若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后,劳动者仍坚持行为不改变,这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情况下的合同解除,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确保整个解除合同的过程合法合规。

劳动者被刑事追究责任与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由于此类情况可能造成用人单位的信任破裂,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解除合同,并注意合同解除后的补偿问题和相关法律风险。

其他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况外,劳动合同还可以在其他情形下进行解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其他情形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约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条款。这些特殊情况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合理期望。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意义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的存在,为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都应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通过协商和合法程序,解决合同解除问题。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保障了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他们要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为他们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

结论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解除,包括劳动者患病、严重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保合同解除过程合法合规。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的存在,为解决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和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同时注重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3条内容具体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

第八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单位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中、外文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内容为准。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培训、福利待遇等其他内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时,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签字、盖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在签订之日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国家、省、市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确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从续订之日起,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劳动合同法大家都知道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保护的,当然了也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劳动合同是平等,公正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是可以进行选择的,具体的签订年限是按照公司的决定,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也有不固定期限的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三十六条及三十九条内容是: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三十九解读:  本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适用此项条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点:  1、要求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是否在试用期间。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是否合格的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4、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  a.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  b.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2.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做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神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种行为手段而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均违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许利益受损者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是什么?

《劳动法》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就不全法附上了,可以网上下载来看。

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是否冲突?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不冲突。 一,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和用人单位具有二,三项违法事实,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在正常{用人单位没有违法]情况下,劳动者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要求。 三,《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的细化和补充。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劳动法》为本,具体实施要以《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实施。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条件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规定,本法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读权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可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为了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权益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只限于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没有安全防护强令劳动者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并撤离现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第三十八条是规定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需提前通知。该款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大致对应。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是规定了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十、202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主要是就劳动者工作及加班等内容进行规定,具体内容为: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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