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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会计岗位职责?

劳动纠纷 2024-08-22 00:47

一、劳动合同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每年初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会计科目对本单位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

  2、学校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人名章。

  3、负责学校各种补助发放单及计算机工资表的编制工作。

  4、依据原始凭证及时审核出纳人员录入的记帐凭证并打印输出,装订整理并及时进行数据的安全备份。

  5、负责每月底前的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打印输出后上报教育局财务科。

  6、负责年初预算工作。

  7、负责年终决算的编制工作及文字分析。

  8、负责银行以外各项对外业务的办理。

  9、负责支票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从银行购回的支票,须经会计确认数量和起止编号登记使用及收据的领用簿保管工作。

  10、负责每月末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

  11、负责及时与管理固定资产的老师做好核对工作。

  12、负责每年度的会计档案整理工作。

  13、负责年终收据的保管工作。

二、劳动合同未写明岗位、时间?

1、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长的,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现任;2、对薪资待遇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岗位属于什么要素?

劳动合同是与单位签订劳资关系。岗位是岗位职责。

四、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而岗位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一是单独的,是确定劳动者岗位职责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其长短可以和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但是具有和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其变更一样需要协商。

五、续签劳动合同能变更岗位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给你安排的工作岗位劳动条件变差或者工薪减少等情况,你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但是,关于该岗位是否比原先的差,不能凭感觉,要有明确的数据或者事实证明,在劳动争议中,证据相当关键。

所以,在拒签之前建议先明确状况,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补偿金。根据法条规定,你自己慎重考虑一下。

六、个人劳动合同岗位有效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七、签订劳动合同的岗位和实际岗位不符该怎么索赔?

单位不可无故调岗,辞职情况下可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辞职。

当工作岗位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

如果劳动者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取意见,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八、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怎么写?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职责应该具体明确,以便员工和雇主都能清楚地了解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以下是一些编写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的建议:

1.明确工作职责: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包括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2.注重细节:在编写岗位职责时,应该注重细节,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避免产生歧义或误解。

3.遵守法律法规:在编写岗位职责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考虑变化:在编写岗位职责时,应该考虑到工作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应该在合同中注明变化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5.与员工协商:在编写岗位职责时,应该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员工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总之,在编写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描述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确保员工和雇主都能清楚地了解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

九、岗位变更要重签劳动合同吗?

谢邀。

这种情形主要考虑单位是不是规避以前未履行的责任,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此,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想好对策,突出你是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十、关于劳动合同书中岗位如何填写?

  职位变动,属于变更工作内容,直接在变更书中载明从某年某月某一天起工作内容变更为担负什么职位即可。如果原合同并未约定职位,现在从事工作内容还是还是哪个范围,可以不变更合同。  一、一般职位变动以后,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对变换后的新的工作岗位采取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注明。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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