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庭前调解会问哪些问题?
一、交通事故庭前调解会问哪些问题?
法官会问你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并不断尊重双方的意见,要求你们进行互相的答辩并要求相关的律师进行辩护,然后自己再斟酌损益。
通过双方律师的答辩,以及原告和被告的诉词,最终法官会再次询问各方的意见,并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宣告当场结案或者延迟审判等
二、欠钱起诉到开庭前多久会庭前调解?
一般是在开庭前三天会通知双方到场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纠纷起诉的话,一般是需要在庭前审判长会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如果需要就会调解,调解无果后才会开庭审理,如果调解双方接受之后,法院不开庭审理的。
三、庭前调解被告缺席会怎样判决?
庭前调解被告缺席,判决不会因被告缺席而受到影响。
庭前调解被告缺席,视为庭前调解不成,如果在庭前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开庭时,被告仍然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理。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会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四、庭前调解会上企查查吗?
庭前调解的就不会上裁判文书网的,这种庭前协议企查查里查不出来的。法院通过庭审宣判的就会上。
判决书不是秘密的,本身就是公示公开的,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司法文书,任何公民都可以查到,算是官网普法吧。而庭前调解书、裁决书都是不公开的,自然也不会上企查查了。
五、法院开庭前会调解吗?
、一般会让调解;
2、是否调解则需要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强制调解。
3、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六、仲裁庭前调解算立案吗?
不算,只有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法院立案庭收到这些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出具加盖法院公章的“受理(或立案)通知书”后案件才算立案了。所以诉前调解不算立案。
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的区分
1、调解纠纷的性质不同。
立案调解是诉讼调解,诉前调解是人民调解。
2、调解对象不同。
立案调解的对象是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诉前调解的对象是当事人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并未立案受理,而是转交“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调解的矛盾纠纷。
3、主持调解的人员不同。
立案调解是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组织进行的,诉前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人民调解员主持的。
4、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立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诉前调解并不算立案。但通过对诉前调解的认识我们看到了诉前调解具有很多优点,这也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安排诉前调解的原因。
如果诉讼双方在诉前调解中达到共识就完全没有必要在进行开庭审理了。
七、庭前调解是必走流程吗?
1.庭前调解不是必须程序。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才是必经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调解,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2.法院法律文书会送达每个当事人。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
八、庭前调解双方必须到场吗?
在一些司法辖区中,庭前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到场参与。然而,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司法辖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庭前调解是一个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的过程,法官或调解人会主持并协助双方就纠纷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参与和积极配合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场,例如因健康问题、地理位置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出请求,寻求特殊的安排,例如通过视频会议等远程方式参与庭前调解。
综上所述,虽然通常情况下庭前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但具体的要求和特殊情况可能因司法辖区和案件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参与庭前调解之前,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当地法庭机构,以了解具体的要求和程序。
九、庭前调解需要付诉讼费吗?
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且需要法院出具调解裁定书的,诉讼费用减半,已经交纳的,法院会依法退还。
在法院立案前就已经调解结案,是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庭前调解成功后网上能查到吗?
如果是普通的民事调解书网上一般不能搜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1、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2、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3、支付令;
4、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5、国家赔偿决定书;
6、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7、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8、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9、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10、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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