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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待遇发放怎么查询?

交通事故 2024-08-20 03:48

一、浙江工伤待遇发放怎么查询?

1.在网上服务菜单中点击“网上办事大厅”。

2.在大厅中点击“社会保险”业务。

3.点击“我要查询”按钮。

4.点击“工伤保险待遇”按钮。

5.输入工伤的起止年份,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记录。

二、浙江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吗?

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三、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

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

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都与工伤有关,但它们在具体意义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在实际情况中,人们经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详细的辨析。

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是指员工遭受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和报酬。这些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救助、康复治疗、伤残鉴定、护理费用等。用人单位要为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能够及时得到医治和康复。

工伤待遇的目的是帮助受伤员工尽快康复并回归工作岗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建设。这种待遇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则是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等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保险救助措施。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待遇。

与工伤待遇不同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形成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因工伤引起的各项费用。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稳定企业用工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两者区别

  • 1. 性质不同:工伤待遇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为了维护员工权益;工伤保险待遇则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 2. 资金来源不同: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工伤保险待遇则是由国家、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所形成的基金来支持。
  • 3. 对象范围不同:工伤待遇是针对受伤员工个人的救助,而工伤保险待遇是覆盖全体职工的社会保障措施。
  • 4. 覆盖范围不同:工伤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助、康复治疗等,而工伤保险待遇则包含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赔偿金等多方面支持。

总的来说,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虽然都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但在性质、资金来源、对象范围和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了解和区分这两者的区别,有助于员工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政策,确保工伤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支持。

四、老工伤最新待遇?

老工伤待遇最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按照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表》并附认定或确认为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原始资料,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

(1)一至四级 “老工伤”人员缴费标准为:

 1.伤残津贴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申请缴费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伤残津贴费用。

2.护理费以申请缴费当月应计发待遇的60%乘以12为年缴费基数,以申请缴费时本人实际年龄与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长为20年,不满5年的按5年缴费。

3.工伤医疗费以申请缴费当月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基数,一级伤残按1.8倍、二级伤残按1.6倍、三级伤残按1.4倍、四级伤残按1.2倍缴费,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40%。

五、工伤待遇支付职责?

如果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后工伤待遇有工伤基金支付,如果没交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支付

六、公务员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有哪些费用?

这涉及到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问题。

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获得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伤害、工伤伤害两项赔偿。

一、先行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赔偿

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按照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车辆强制保险规定,先行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赔偿。

二、再行工伤受到伤害赔偿

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当然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三、赔偿内容

主要涉及到的是医疗费等相关原始收据只有一张,只能报销一次。已经先行在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不可以再重复报销。

但可以申请主张交通事故责任方及投保车辆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内容之外的其他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四、二个保险项目

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品种,只要投保参加保险,按照规定交纳保险费,所以,当然就要获得保险收益。

也就是说,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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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通事故报工伤好还是不报工伤好?

1、报工伤的好处是日后单位不赔偿了,可以依据工伤鉴定的结果向单位索赔,如果没有报工伤的话,以后所发生的治疗或者有关费用,很难向公司索赔。

2、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了工伤,应当主动的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申报,这样对自己有所保障,不管能不能鉴定上级别,自己心里都踏实一些。

八、浙江工伤认定查询系统?

可通过12333系统查询

个人工伤保险查询系统。想要查询社保信息的话,您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查询: 1.社保中心查询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中心工作大厅,请工作人员帮你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九、浙江工伤认定怎么查询?

浙江工伤鉴定申请进度查询方法如下:1.搜索本市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2.点击进入“社会保险个人网上办事大厅”,现在养老、工伤、失业在一个窗口,医疗和生育在一个窗口。3.注册,需要身份证、手机号码、社保卡号码。4.注册成功之后返回原来的登录页面输入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登录。5.登录主页之后选择“个人查询”6.点击选择“工伤鉴定认定信息”。如果结果出来了就可以看到鉴定的结果了。

十、2021工伤骨折赔偿浙江?

一至四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意事项: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杭州市企业职工个人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2020年度下限为3321.6元。

2.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级伤残为十六倍:2020年为72078元/年×16=1153248元

二级伤残为十四倍:2020年为72078元/年×14=1009092元

三级伤残为十二倍:2020年为72078元/年×12=864936元

四级伤残为十倍:2020年为72078元/年×10=720780元

03

五级至六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30个月=180195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5个月=150162.5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30个月=180195元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5个月=150162.5元

注意事项:

1.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2020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3.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04

七级至十级伤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10个月=60065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7个月=42045.5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4个月=24026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个月=12013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10个月=60065元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7个月=42045.5元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4个月=24026元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2020年为72078元/年÷12个月×2个月=12013元

注意事项:

1.2019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月平均工资6006.5元,2020年尚未出统计数据。

2.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05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浙劳仲院[2012]3号)中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06

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07

评残后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08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其中,杭州市主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第一档2010元;桐庐县为第三档1660元,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09

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六条:在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10

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

伤残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2

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