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诉讼程序规定?
一、军人诉讼程序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规定有哪些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二、为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因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是一审终审,法院可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进行审理判决,节约法院的审判资源,也可以减少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和金钱付出。
也有利于法院集中审判资源审理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
采用小额诉讼的,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可以发现,在面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及法庭来说,节省司法资源,提升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小额诉讼有着程序少,简单等特点,因此在进行小额诉讼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规定的是,小额诉讼适用的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因为小额的诉讼程序只能适用于审理事实比较清晰明了的案件,或者说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关于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说明,事实清楚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事实有着清楚明确的陈述,基本一致,同时证据可靠的时候,没有必要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辨。
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说明谁是承担责任方,谁是权利方,这种关系是明确的。争议不大的情况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是非以及责任和诉讼的标的物之间的争执没有分歧的原则。满足以上三点的,可以称之为简单民事案件,但凡有一点不符不可以采用小额诉讼。
其次,是对于案件的标的额的要求。根据我国的规定显示,因为各个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说经济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国对于小额的标的物的价格按照百分比进行计算。一般是按照当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进行计算。当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时候,按照小额诉讼进行处理。
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问题。小额诉讼只能是买卖的合同,租赁合同,或者是服务合同时候。当涉及到人身的关系,财产权属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或者是当事人提起了反诉的时候,均不适合小额诉讼。
随着今年来小额诉讼的不断增多,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依法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同时聘请专业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参与进来,成为临时代用法官。同时积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鼓励当事人参与庭审程序,限制律师的介入,从而达到高效率,限上诉,取证规则宽松等效果。对推进我国司法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规定
采访顾问:律师王小姐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规定
在商业法领域,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行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涉及到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诉讼程序必不可少。本篇文章将介绍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诉讼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原告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一,也可以是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被告则通常是政府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人。
二、提起诉讼
在行政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法院介入解决争议,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原告应当向指定的法院递交诉状,并将与纠纷有关的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据一并提交。诉状应当详细描述纠纷的事实和理由,清楚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外,原告还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数额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而定,数额较大的纠纷需要缴纳较高的费用。
三、举证责任
在行政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通常,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照片、录音等形式。
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因此,原告在选择和使用证据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其证据能够为法院所接受。
四、庭审程序
庭审是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的核心环节,也是各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和辩论的场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庭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审。在开庭审理时,法院将首先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并对庭审程序进行说明。
- 举证质证。原告将首先进行举证,证人和鉴定人的证言将根据法院的要求进行辩证。被告随后对证据进行质证,并有权提出反驳意见。
- 辩论和质证。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进行辩论和质证,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主张。
- 结案陈述。在庭审结束前,各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结案陈述,总结自己的观点,并对证据进行评述。
五、判决与执行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判决书将详细说明法院的裁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原告和被告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当判决书生效后,行政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执行判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履行判决。
六、相关注意事项
在行政合同纠纷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将无法提起诉讼。
- 律师代理。行政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律师代理,律师将帮助当事人准备诉状、进行辩护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和解协议。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法院的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规定了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庭审程序以及判决与执行等重要问题。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顺利解决行政合同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如果您有针对特定案件的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键词:行政合同纠纷、诉讼程序、法律规定、原告、被告、举证责任、庭审程序、判决、执行、注意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在中国,行政诉讼程序是由相关法律规定并被严格执行的,以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国家、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无论是公民还是企业,在面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时,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具体是什么呢?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诉讼程序:
一、诉前准备
诉前准备阶段是行政诉讼的首个阶段,也是起诉人提起诉讼之前的准备工作。在这个阶段,起诉人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行为的凭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此外,起诉人还需了解自己的诉讼权益和义务,在诉前准备阶段,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起诉
起诉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即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式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需要详尽地陈述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提交后,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开展后续的诉讼活动。
三、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阶段。法院会对起诉状的合法性、充分性以及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检查,如果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要求其重新修改或予以补正。
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还会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性等进行审查,确保起诉人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资格。
四、开庭审理
如果案件经过立案审查合格,法院将会组织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保证诉讼双方公平、公正的机制。
在开庭审理中,起诉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质证证据;被告有权进行辩论,并进行相关的答辩及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依法作出裁决。
五、裁判文书
根据开庭审理的结果,法院将会书面形式对案件做出最后的判决或裁定,由法院发表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裁判文书中,法院将详细记录案件经过、事实与理由、判决与裁定等内容。起诉人或被告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后,根据自身情况是否接受判决或裁定,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六、执行
执行阶段是行政诉讼的最后一阶段,即依法履行裁判文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执行裁判文书,如拒绝执行或故意推诿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裁判文书的执行。
起诉人也有权监督和要求行政机关执行裁判文书,如执行不力或拒绝执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总结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维权的途径。在行政诉讼中,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得到有力的保障,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行政诉讼程序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社会变化和立法的发展不断完善和改进。未来,我们期待有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诉讼程序,以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的司法需求。
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1?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区别?
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别:
1、民事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民事案件。民事非讼案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对应概念。
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或其他民事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不管是民事诉讼案件还是民事非讼案件,都属于民事案件范畴,都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2、民事非讼案件以“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为其本质特征。
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非讼程序的立法情况来看,“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有三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不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公民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妻乙死亡,甲与乙之间便没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二是没有明确的相对应的另一方争议人,因而在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民事问题时尚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存在,例如,遗失票据的人由于不知现在的持票人,所以无法与他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本身不存在争议,但允许被申请人在特定的时候表达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拟定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是明确而不可争议的,但在发出支付令后的法定期间内,允许债务人就该债务提出异议。
简单说非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不以解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为目的程序,并不是说人民法院主动受理,这类案件还是要当事人去法院要求立案的。
八、1.简述小额诉讼程序特别规定?
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为一审终审小额速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该法实施两年多来,各地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情况不一,在具体操作、适用范围上也不尽一致。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专章规范,现将该解释规定的亮点解读如下:
1.进一步界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性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否强制适用,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地区赋予当事人程序合意选择权。实际上新民诉法的规定属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定适用立法例,即只要是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并诉争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就排除了对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法院或者当事人的其他程序选择适用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进一步明确界定,对于符合该程序条件的案件,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审理程序的选择权。应当注意的是,结合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因小额诉讼程序属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对诉讼标的额低于当年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超出标准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即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双方矛盾争议是否大、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等因素综合考量。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明晰化
新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大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二是标的额为各省、向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述第二、第三个条件尚好掌握,对于第一个条件如何界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采取“列举”加“排除”式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不得适用的案件类型进行了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金钱给付案件,对于非金钱给付类案件,只要满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三个条件,同样可以适用。而第二百五十七条对简易程序排除适用的案件,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杜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这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系简易程序,上述案件被简易程序排除在外,同样小额诉讼程序亦不能适用。
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操作性增强
关于举证期限,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时限并未明确。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规定的基础上,界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较之简易程序案件更加简易,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压缩,即一般不超过七日。当然法院亦可根据特殊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多于七日。只要不超过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程序转化问题,新民诉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简易程序可转化为普通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是否可转换,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小额诉讼程序可按简易程序的规定处理。在具体的操作上,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程序转化原因进行了列举。而程序转化因其并非案件的重新审理而是案件审理的继续,司法解释规定对先前进行的审理环节确定的事实,不必再进行举证质证。
4.小额诉讼程序异议制度设置科学合理
一是规定管辖异议无上诉权。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是“快立快审快结”,其以提高效率为目标。新民诉法在“一审普通程序”一章中对管辖异议裁定上诉制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方便快捷的价值定位与该上诉制存在一定冲突。为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管辖异议规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对此应注意的是,在驳回异议裁定作出后而生效判决作出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的,依据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原审法院可不启动而直接作出撤销原错误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定。
二是审理程序异议的时间限定性。新民诉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程序的转换进行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当然适用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职权主义和并存的模式下,对于当事人通过异议方式启动程序转换,立法保持开放性态度。民诉法司法解释充分肯定了当事人的审理程序异议权,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界定为开庭审理前。这是便于审理程序的尽早固定和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当事人开庭后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意味着原来已经进行的审理环节因审判组织的变更而要重新进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九、诉讼立案程序?
1.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
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3.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
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新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据此,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交警应当首先组织抢救受害者,对于事故争议不大,损害不多的应尽快恢复交通,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制作勘测笔录,收集证据,给目击事故过程的证人及当事人制作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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