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当兵什么属于公伤什么不属于公伤?
一、部队当兵什么属于公伤什么不属于公伤?
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况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并非由其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沈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属于公伤医院吗?
沈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属于公伤医院。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中心医院、沈阳市手外科医院)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新区南七西路五号,始建于1956年,占地面积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
三、作业期间车子侧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你好,作业期间发生的侧翻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施工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答: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交通事故属于哪个部门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的碰撞、相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很多人会有疑问,不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的处理涉及到法律、保险、人身安全等多个领域,因此,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属于哪个部门来负责处理呢?实际上,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是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承担着以下职责和权力:
- 立案调查。公安部门有权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立案调查,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 责令停驶。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停驶车辆,以确保现场安全,避免继续发生二次事故。
- 责令接受调查。公安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等情况。
- 取证处理。公安部门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处理。
- 调解处理。公安部门可以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处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赔偿协商。
- 处罚违法行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协调保险理赔。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保险问题,公安部门可以协调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可以看出,公安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很大的权力和责任。他们不仅要保护现场安全,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协调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除了公安部门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的主体。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依据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赔偿。
-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是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他们负责规划道路、设置交通标志、信号灯等,同时也会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医疗部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造成人员受伤,医疗部门负责对伤员进行救治和抢救。
这些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是一些处理交通事故的常见步骤:
- 确保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事故发生在繁忙的道路上,应当立即将车辆驶离道路,并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等,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 报警:拨打交通警察的电话报警,向他们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
- 保留证据:现场拍照、录像,保留现场及车辆相关证据,例如车牌号、车辆损坏情况等。
- 与当事人交流:与对方当事人交流,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
- 寻求目击证人:尽可能找到目击者,并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以备后续调查需要。
- 立案调查:等待交警到达现场,根据交警的指示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交警进行调查取证。
- 保留相关文件:保留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
- 保险理赔:通过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注意,这只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步骤,实际情况会因事故类型和程度而有所不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冷静处理,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然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
交通事故属于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公安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责任,他们负责立案调查、责令停驶、取证处理、处罚违法行为、协调保险理赔等。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该立即保护现场安全,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同时收集现场证据,与当事人进行交流,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只有正确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希望大家能够牢记交通安全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属于安全事故,但不算工厂的安全指标
七、蔷薇是否属于灌木?蔷薇是否属于灌木?
蔷薇是灌木植物.透气性也好,而且还有利于排水。
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蔷薇品种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黄河流域及其以南的地区,野生的蔷薇大多喜欢密集生长在溪流旁边、道路两旁、海拔比较低的丘陵、树林边缘等处.蔷薇是非常重要的园林绿化灌木,也是深受人们喜爱的庭院植物。
八、出租车在营运中发生自燃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自燃,属于交通事故。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引起车辆燃烧是否属于车辆自燃?
不属于,属于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凡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轧、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什么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车辆。“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 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过错或者意外。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而产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 财产损害, 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 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1、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 就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是,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调整着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把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而不是把过错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因此,过错的程度对确定赔偿范围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依据,则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失完全得到补偿或者使受害人形成不当的收入,因而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这种地位和作用,才使侵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和和惩罚加害人违法行为这样的双重性质。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
2、 推定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是指依照事实和法律推定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的行为之外的事实所致损害受害人,具有某种过错而所负的赔偿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它免除了原告就被告的过错举证的责任。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必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具有过错。
第二,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就其行为过错作出反证,即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首先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然后由行为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抗辩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提出的反证不能成立则确定被告具有过错。
第三,被告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被告与致害人是同一人,当致害的是物或其他事物的时候,这种物或事物也与被告有直接的关系。而推定过错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并非致害人,与致害物并无直接的关系,被告并无致害他人的直接过错。
第四,被告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它们之间特定的关系为前提,被告与致害人之间通常表现为隶属、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被告与致害物之间则表现所有、占有、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过错的推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前提,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则不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去推定。
4、 造成了损害事实。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