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找人顶包了,但是事故认定书下来了?
一、交通事故找人顶包了,但是事故认定书下来了?
首先顶包这事如果被证实,会很麻烦,至少拘留!要不无证要不酒驾才想要顶包吧!既然事故责任认定好了,那么直接赔偿对方就行了,之前的事就别提啊,这事就瞒过关了!现在对方又不同意了,那么你私下了解一下对方到底是什么想法,为什么要反口,可以私下协商下,无非是想多要点钱!只要是钱可以解决的那就不是什么问题,当然如果协商不好,那你也不承认顶包的事,对方事后这么久突然说是顶包,也没证据的。全责赔对方,另外再多给点,小事化了吧!
二、交通事故判定书出来后不签调解协议有什么后果?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此类型的问题,你可以直接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3条及94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2.若有其他问题,你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讨论。
3.加油。
三、交通事故垫付通知书由谁去开?
人伤医疗费不是100%赔的。通常如果不是上到诉讼案件医疗费只赔90%,剩下责任方出,认定书没有下来前,可以去交警哪里开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最高垫付1万(死完另外说)。
四、交通事故开定责书要几个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交通警察需要当事人签字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我报警可以吗?
事故认定书是指没有伤到人只是财产损失的交通认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下来后,再来报警就没有意义了,这个时候如果双方对认定书有异议就只能走程序到法院起诉复议,另外双方对财产赔付的问题已是只有到法院申请赔付。
六、交通事故伤情鉴定委托书去哪里开?
要去当地交警指定的法医事务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不能随便到医院和医生哪里开,因为涉及到法律鉴定和赔偿问题,有些还可能要负责事故伤者的终生一切费用,关系重大。
七、交通事故第三方找不到了怎么开双方责任书?
开不了,除非对方回来!但是就算是开具单方责任认定书,有报警记录,一般只要金额不大,保险公司都会给你全赔的!
八、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不写金额可以吗?
赔偿协议书上必须明确赔偿的金额,以及付款的方式
九、交通事故责任书不服不签字可以吗?
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对交警部门送达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不签字,是没有用的,交警部门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注明拒不签收事故认定书,法律意义上与签字是一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十、交通事故判定书做出来了交警部门会通知当事人吗?
交通事故在没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交警把认定书下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