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是否属于民法渊源?
一、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是否属于民法渊源?
最高院公告的指导案例应该可以算是民法的渊源。
二、共同饮酒赔偿最高院指导案例?
编者按:近些年,由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纠纷频发,对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论。本案例详细分析了共同饮酒人履行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的内容及标准,同时对帮扶等情谊行为予以区分,在权衡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对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做出了判断。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人在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对于损害结果不承担侵权责任。
【诉辩主张】
原告董某诉称,2016年6月27日,受张某、王某的邀请,董某和翟某在海淀区新都环岛附近的饭店吃饭。下午1时许,四人用餐完毕,董某与翟某一起离开。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搂着董某,董某想要挣脱,后董某摔倒在地,翟某亦倒地,且身体压在董某身上,正砸中董某的头部,致使董某当场晕厥。翟某拨打999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期间董某于2016年6月28日进行手术,至2016年7月27日出院,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等13项症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因董某无力继续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恢复。
由于治疗不彻底,且缺少必要的治疗药物,董某留下了癫痫的后遗症,亦丧失劳动能力。翟某仅在董某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至今分文未付,翟某因过错导致董某遭受损失,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翟某赔偿董某医疗费196324.89元、住院伙食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共计271724.89元;2、诉讼费用由翟某承担。
被告翟某认为,董某在诊断证明中记载的症状与其脑部受伤没有关系,对董某治疗费用的数额亦存在异议。翟某已向董某给付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此举亦是出于感情考虑。董某受伤并非翟某的过错所致,不应由其赔偿损失并承担后续费用。
【事实和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中午,董某、翟某与案外人王某、张某共同来到西三旗附近的饭店吃饭,席间四人一共喝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饭局结束后,翟某见董某醉酒便上前搀扶与其一同行走,后二人均不慎摔倒在地,董某因此受伤,翟某参与抢救,垫付了32000元医疗费,并陪护了三天。
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董某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96324.89元。2016年6月28日,董某入手术室在静吸复合全麻下行左侧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等。2016年7月26日,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董某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顶骨骨折;头皮血肿;双侧胸腔积液;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右肺不张;低蛋白血症;肝功能不全;肺部感染;低钾血症;低钠血症。
2016年10月12日,董某脑外伤术后癫痫发作一次,前往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后续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23日董某癫痫病症均有发作。
法院应董某、翟某的申请,从西三旗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并当庭播放。录像显示,翟某与董某相互搀扶在人行道行走,后两人站立不稳倒地,翟某压在董某身上。整个过程,董某与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无身体接触。
庭审中董某表示其平时就有饮酒习惯,酒量约为半斤白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1、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
证据2、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CT检查报告单;
证据3、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
证据4、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人费用明细;
证据5、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处方、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证据6、西三旗派出所调取的事发当时监控录像。
【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翟某对董某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董某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上述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翟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作如下论述:第一,董某在庭审中自认其平时在家有饮酒习惯,且酒量在半斤白酒左右,而事发当时,翟某与董某等四人共同饮用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二锅头,董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席间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据常理推断,就餐过程中,董某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于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第二,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虽然董某主张由于翟某摔倒后压在其身上导致其伤势严重,但从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西三旗派出所监控视频显示,翟某对于董某摔倒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故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就医、垫付医疗费用并进行陪护,已经履行了作为共同饮酒者相互照顾的义务,其所垫付的32 000医药费亦是出于道义作为共同饮酒者的补偿。
本案中,翟某并未实施可能导致董某受伤的侵权行为,其对于董某饮酒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董某饮酒后其已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不应对董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董某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196324.89元、住院伙食费9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定案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解说】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朋友聚餐时往往会饮酒助兴、推杯换盏,稍不留意就难免饮酒过量,因此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董某和几名朋友相约饮酒,但酒后不慎摔倒,造成人身上的痛苦和财产上的损失,并导致昔日好友对簿公堂,这一结果令人唏嘘。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作为共同饮酒人的翟某是否应当对董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则应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予以判定。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董某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判断翟某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董某平时具有饮酒的习惯,根据其自述,酒量不少于半斤白酒,而在其与翟某饮酒的当日,席间四人共同饮用了一瓶白酒,根据常理判断,董某饮用的白酒数量应该并未超出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在饮酒过程中应该也不存在对董某过度劝酒的侵权行为;从饮酒后的行为判断,翟某在走出饭店以后对董某进行了搀扶,在董某摔倒后及时送医,还垫付了32000元医疗费并在医院陪护了三天,已经做到了共同饮酒人之间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主观过错。
需要指出的是,董某认为翟某在饮酒后对其进行搀扶,这导致二人摔倒后翟某压在董某身上,由此加重了损害后果,这也是董某主张翟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理由,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酒后互相搀扶,是基于朋友间的情感作出的示好和帮助行为,此种行为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也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否则会对长久以来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习惯造成不良影响,后来两人不慎摔倒,这是双方均无法预料的结果,翟某对此结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翟某在饮酒过程中未过度劝酒、饮酒过后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而其搀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故不能认定翟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亦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最高院关于公租房的最新规定?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人须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
(二)未取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的家庭:由申请人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家庭户籍地住房和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婚姻情况证明,到户籍地区住建委提出申请。
四、最高院公报案例,是不是应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适用法律条文时,一般不引用指导性案例编号,引用案例中适用的法律条文。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公布并施行,法发〔2010〕51号)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五、最高院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合同纠纷案例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经常使用的法律工具,用于确保各方遵守协议并保护其权益。然而,由于不同解释和执行方式,合同纠纷变得十分常见。最高院作为最高法律机构,对于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大影响力。下面将介绍一些最高院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并探讨其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案例一: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院曾审理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方声称责任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损失。最高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货物的交付是指将货物实际控制权交付给买方,并确保买方能够合理使用。在该案中,责任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从而违反了合同的要求。因此,最高院裁定责任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
最高院还审理过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租赁期限的解释产生了争议。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应当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租赁期限为一年。在这起案件中,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期限,租赁方认为租赁期限应为一年,而出租方认为应为两年。最高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期限,应当按照一年计算。因此,最高院裁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服务。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高院审理的常见类型之一。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名雇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为雇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且存在其他多项违约行为。最高院审查了合同条款,发现雇主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出于最佳法律解释的角度,确定了雇员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最高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和相应的赔偿。
案例四:房地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在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特别是在买卖合同以及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中。一起涉及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最高院案例中,购房者声称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最高院审查了合同条款,发现开发商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导致购房者无法按计划入住。最高院裁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结论
通过审理最高院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院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高院的裁定为商业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提供了保障,确保各方遵守合同和履行义务。合同作为商业活动中的基础,必须得到妥善的保护和执行。因此,迅速解决合同纠纷,并根据最高院的裁定采取适当措施,对于维护商业信誉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最高院关于保证和纠纷经典案例及解析
您好,最高院关于保证和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案例及其解析:
1. 案例:北京市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北京公司作为债务人,上海公司作为债权人,约定了一项保证责任。后来,北京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上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上海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北京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意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北京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案例:某市民购买了一辆汽车,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对汽车的质量做出保证。不久之后,该汽车出现了多次故障,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对消费者销售的商品质量做出明确保证的,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汽车销售公司对汽车的质量做出了保证,因此市民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保证和纠纷的两个经典案例及其解析,最高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的意图进行判断,并依法做出裁决。
七、最高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最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八、强迫交易罪最新案例?
强迫交易案
——手术中威胁恐吓患者进行加价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后改名为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在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
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任外科手术医生;被告人蒋某某在该医院任治疗室护士。
被害人杨某学到该医院就诊,被欺诈接收费用较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药费22889.46元。术后,被害人杨某学感染便投诉至有关部门。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深圳市医师协会认定,涉事医师在为患者杨某学提供给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
被害人陈某超到该医院就诊,被威胁、强迫接受高额手术。术后,被害人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后因受害人报警,跟医院协商减免费用,被害人最终只缴纳828元。
被害人黄某到该医院就诊。手术医生在为被害人黄某手术进行一半时,趁被害人麻药退去之际,要求被害人增加多项手术,被害人被迫接受,共花费医药费35588.78元。因为该医院有些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证,有一些医生做的手术会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本次手术并非被告人杨某某所做,但实际记在被告人杨某某名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市出现的民营医院通过诱导消费、虚假宣传、术中加价等医疗欺诈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新型犯罪案件。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的广告形式,吸引患者上门求诊。在患者求诊的过程中,深圳德尚泌尿外科医院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体系,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医疗欺诈,把“无病”变成“有病”,“小病”变成“大病”,威胁恐吓患者,强迫患者接受过度医疗,达到收取高额医疗费的目的,并称作“开发病人”。术后,护士在为患者术后护理的过程中,安抚患者,继续推高护理费用。本案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强迫交易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对正确区分医疗欺诈等一般违法行为与强迫交易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九、最高院关于以物抵债的最新解释?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
十、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方法?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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