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含轻伤吗?
一、事故等级含轻伤吗?
事故等级是包含轻伤的,这是安全法规定的,虽然轻伤,但毕竟给伤者造成损伤,只是伤的程度不同而已。
二、交通事故轻伤如何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轻伤如何赔偿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轻伤的赔偿标准对于受害者和肇事者都有着重要意义。针对轻伤的赔偿标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帮助肇事者合理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交通事故中的轻伤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轻伤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轻伤是指身体部位有软组织损伤或者挫伤,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损伤。一般来说,轻伤包括擦伤、擦挫、皮肤浅表裂伤等,如果损伤程度较轻、愈合周期短暂且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可以被认定为轻伤。
轻伤如何赔偿
在确定交通事故中轻伤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痛苦抚慰金等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赔偿金数额应当合理、符合损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赔偿标准的确定
确定交通事故轻伤的赔偿标准时,可以参考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
-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医疗证明和治疗情况,承担相应费用。
- 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实际支出进行合理赔偿。
- 痛苦抚慰金:根据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和心理损害进行适当赔偿。
相关注意事项
在处理交通事故轻伤赔偿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妥善保留医疗证明和相关费用票据,以便日后索赔。
-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保险赔偿情况,便于及时申请赔偿。
结语
交通事故轻伤如何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和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有助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每位交通参与者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三、交通事故怎么算轻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四、交通事故轻伤门诊报?
一般情况下,医保对于交通事故,也就是车祸引发的医疗费用是不提供报销的,这部分医疗费用应该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不由医保承担。不过有两种情况,医疗保险可以报销。
1.应该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无法确定肇事方或者肇事方逃逸,那么先由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基金有权利向肇事方追回报销金额。
2.参保人发生车祸,责任在自己,没有任何肇事方,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必须报销。
五、轻伤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六、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2015年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2015年 更新和解读
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无论是轻微碰撞还是严重事故,都可能对相关人员造成伤害。对于轻伤受害者来说,了解和掌握适用的赔偿标准非常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介绍2015年的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并对其进行解读和分析。
什么是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2015年?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到轻伤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
2015年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更新
2015年,我国的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主要的更新内容包括:
- 赔偿金额的调整: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这意味着受害者可以获得更为合理和公正的赔偿。
- 赔偿标准的细化:对于不同类型的轻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这将使赔偿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 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效率,相关程序进行了简化。这将减少赔偿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2015年的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用:根据受害者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这包括医院治疗、药物费用等。
- 护理费用:对于需要护理的受害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护理费用赔偿。
- 误工费用:如果受害者由于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用补偿。
- 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者因事故导致残疾,可以获得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解读和分析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更新和解读对受害者和相关机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可以借助这一标准,捍卫自己的权益,获得更为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对于相关机构来说,更新和细化的赔偿标准将减少纠纷和争议,提高赔偿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有了明确的标准,仍然有可能发生赔偿不足或赔偿过高的情况。因此,受害者在受伤后应当尽快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
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的更新和解读对于受害者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了解和掌握这一标准,能够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我们应当坚持维权的信念,追求合理和公正的赔偿。只有不断完善赔偿制度,确保受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
七、轻伤分几个等级?哪个最高?
以前是分等级的,有所谓的轻伤乙等、甲等的区分。 1994年之后进行了修改,目前现行的标准对轻伤是不分等级的,但可以附带进行伤残等级鉴 定。现行伤害案件鉴定分以下几个等级:轻微伤害(适用罚款处罚),轻微伤(适用拘留处 罚),轻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缓刑),重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1Ⅰ级伤残 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 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 (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Ⅱ级伤残 ⒉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 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 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 级以下)。 ⒉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 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 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 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 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 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⒉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⒉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⒉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 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⒉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⒉7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⒉8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⒉9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 %以上. 3Ⅲ级伤残 ⒊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 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 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严重运动性失 语或感觉性失语;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 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 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 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 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 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⒊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⒊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⒊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 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⒊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例肾切除或完全 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⒊7 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⒊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 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⒊9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⒊10 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⒊11 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4Ⅳ级伤残 ⒋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 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 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 失。 ⒋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 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 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 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 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 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 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 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⒋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⒋4 颈部损伤致: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⒋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⒋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⒋7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⒋8 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5Ⅴ级伤残 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 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 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 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 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 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 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 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 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 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 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 障碍; 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 成,功能严重障。 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6Ⅵ级伤残 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 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 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 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 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 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 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 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 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 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积40%以上。 7Ⅶ级伤残 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 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 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 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 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 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 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 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 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 发50%以上。 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 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 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 能障碍。 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 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 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 8Ⅷ级伤残 ⒋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 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 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 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 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 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 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 重度障碍。 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 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 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 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9Ⅸ级伤残 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 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 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 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 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 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 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 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 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 能障碍。 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 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 中度障碍。 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 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 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 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 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 10Ⅹ级伤残 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 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 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 阴茎勃起功能。 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 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 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 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 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 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 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 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 合,影响呼吸功能. 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 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 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 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 障碍。 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 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 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 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 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八、交通事故轻伤私了谅解书?
刑 事 谅 解 书
(交通事故案件中使用)
2010年6月6日15时左右,吴###驾驶牌照为###的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与金港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现在###对受害人已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项共计870000元,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受害人认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该案属于过失犯罪,###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赔偿款项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致害人###行为已经谅解,为此请求司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 致
受害人:
年 月 日
九、交通事故轻伤住院时间标准?
主要是责任人按收据发票来决定的,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的。不是吗?
作为交通事故是主要责任人付给轻伤住院费的,而每个医院对轻伤者伤势情况不一样所用的药品就不一样,轻伤者的住院药费,住宿费,伙食费都不一样的。责任人按收据发票数据来赔付的,没有统一的标准的。
十、交通事故轻伤扣车流程?
一、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三、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轻伤处理流程在上面进行了说明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