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败诉对单位影响大吗?
一、行政诉讼败诉对单位影响大吗?
行政诉讼败诉对行政机关影响较大。因为败诉意味着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存在问题,存在的问题可能是两方面问题之一。
一方面败诉意味着该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缺乏法律培训,不能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如败诉,如是因执法人员违法乱纪,乱用职权,以权谋私,则说明该行政机关反腐倡廉做的不够好。
二、民事诉讼是否影响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他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纠纷问题,行政处罚主要对他的行为处理。民事诉讼案件该怎么审理照样审理,该开庭的开庭与行政外罚好无相连,该处罚的进行处罚,各按各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都得到圆满解决。
三、行政单位被公益诉讼有什么影响?
行政单位被公益诉讼有负面影响。很多情况下,社会上认为国家的检察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对行政单位提起公益诉讼,是因为这个行政单位是一个因行政不作为,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果后果而受到诉讼,行政单位必须要承担起责任,也会引起社会上的注意和议论评判。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答: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五、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六、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
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七、行政诉讼的宗旨?
立法宗旨,是指通过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立法宗旨一般都在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以达到开宗明义的目的。
《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八、行政诉讼的意义?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九、行政诉讼公安局败诉有什么影响?
行政诉讼公安局败诉后果为:败诉方需要履行法院判决,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败诉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
1行政优先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行政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只有行政诉讼成立,才会出现民事诉讼的一并审理;以行政诉讼过程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阶段;行政诉讼为主诉,民事诉讼为从诉;以行政诉讼结论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的依据。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审理、判决等,均体现行政优先的原则。
2诉权自由原则
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即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诉讼程序的启动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动受理相关的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告不理”不能作狭义理解。在审理行政、民事争议交织、重合的案件中,如果对一类争议的解决必须以另一类争议的解决为先决条件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仅提起一类诉讼请求而放弃对相关问题的审理。解决争议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态度而不是以消极、回避的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法官应在中立的基础上行使释明权。
3便民和诉讼经济原则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便民和体现诉讼经济,具体体现在办理法律手续,交纳诉讼费用,调查与开庭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方面,上述事项均可以同时进行。此外,人民法院在时间和审判资源上也得以充分合理地利用。
4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如果也是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其在民事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行政机关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举证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5分别适用法律程序原则
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要“各适其法,互有参照”。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庭审程序、判决以及执行,都要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
6同一原则
审判组织、审判形式要同一(属于同一案号、同时开庭、归在一个档案中),审查结论也要同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同一案件,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查结论的同一,这也正是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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