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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书起算,还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交通事故 2025-01-30 15:05

一、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时效从刑事判决书起算,还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只要商标权仍然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例如,权利人知道侵权人自 2010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但直至 2015 年 2 月 1 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起诉时专利权仍然在保护期内,法院就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赔偿数额只能从 2012 年 2 月 1 日算起。至于 2010年 2月 1 日至 2012 年1 月 31 日之间权利人的损失,不能计算在赔偿数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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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背靠背支付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背靠背支付诉讼时效从开具支付票据的日期算起

四、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保证人追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担保人承担责任完毕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该期间同样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五、雇主责任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这个得看具体案情分析情况《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六、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民法典规定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最长是二十年。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何算起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条签订之日起,二十年内债权人没有任何主张权力的举措,债务人也没有任何还款举措,这种情况诉讼时效从借条签订起计算,二十年后诉讼时效就过期了。

二、借条签订后,债权人在二十年内的某一天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力,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三、借条签订后,债务人在二十年内的某一天主动还了一部分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七、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收到不当得利的当日。

 没有法律关系上的支持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有损失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关系。学说上又依此种财产损益变动系否基于受损人一方本于债务清偿之目的主动向受益人一方为给付所引起,而将不当得利区别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两种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除误偿他人之债外,实务上多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发生。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从收到不当得利当日起。

八、已经结算的工程款未约定支付期限,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分三种情况:

  一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事后也未经结算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二是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又出具了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应适用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三是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九、民事诉讼鉴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十、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上看,只有当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权利时,才应承受时效不利的后果,如果权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但无法得知侵害人是谁时(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肇事者驾车逃逸),就开始起算时效,显然是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