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方该请护工吗?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该请护工吗?
没有必要一定要对方请护工,对方也没有责任和义务为伤者聘请护工。伤者方在必须配备护工的情况下,自己就可以请。最直接的就是聘请医院里的护理人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有必要聘用护工以医嘱为准,否则自理,不能就因此项支出而进行索赔。
二、肇事司机拒绝垫付医疗费后该如何应对?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常常成为焦点。在某些情况下,肇事司机可能会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这给受害者的康复治疗带来了很大困扰。本文将探讨在肇事司机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受害者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和法律途径。
肇事司机拒绝垫付医疗费的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导致肇事司机拒绝垫付医疗费的常见原因:
- 保险理赔问题:肇事司机可能会认为,一切费用都应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来处理,因而拒绝直接垫付。
- 对事故责任的争议:肇事司机可能对事故的责任有所争议,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费用。
- 经济情况困难:有些司机经济拮据,可能因为资金不足而无法垫付医疗费。
-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司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不明白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受害者应对策略
当肇事司机拒绝垫付医疗费时,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应对:
- 及时就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应立即进行医院就诊和治疗,并保留所有的医疗单据和诊疗记录。
- 收集证据:收集现场证据,如照片、目击者证言、警方出具的事故证明等,为后续理赔准备材料。
- 联系保险公司:双方如果都有保险,可以通过各自的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争取由保险仲裁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 与肇事司机协商: 希望与肇事司机和解,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避免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法律途径与索赔流程
如果肇事司机拒绝垫付医疗费的行为造成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受害者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向警方报警: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报警记录事故经过,警方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对后续的索赔非常重要。
- 委托专业律师:如果谈判失败,受害者可以考虑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
- 向法院起诉:在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医疗费用的范围与赔偿标准
关于医疗费用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包括门诊、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如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 误工费: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包括受害者的工资损失。
- 护理费:如受害者需人陪护的,护理费也可按实际支出进行索赔。
- 精神损失费: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尤其是对于重伤或长期影响生活的案例。
总结与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不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并非罕见。我们建议受害者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就医,收集证据,还是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一步。
感谢您耐心阅读这篇文章,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帮助您更好地应对交通事故中出现的医疗费用问题。
三、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人不是要马上被拘留?
交通事故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不仅仅是马上拘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 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 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 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后肇事车辆怎么赔付?
按照责任比例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伤者有住院耽误了工作。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等损失。如果构成残疾,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如果被撞死了,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如果交通事故已经赔偿完毕,除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外,工伤就不用再赔偿了。
五、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坐牢还会赔钱吗?
你理解有误,坐牢一样会被判决赔钱的,只是看对方是否有钱可以执行了。一般而言,对于交通肇事罪,如果赔钱到位的话,可以判处缓刑的。刑事责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是要承担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坐牢她也要赔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因为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赔偿后,因要二次手术将体内钢板取出,这个费用在医院可以用农合报销吗?
二次手术费,要看赔偿协议中是否已作为预估项目进行了赔付。如果赔付了,那实际上已经得到这个钱了;如果没有算进去,可以待实际发生后要求肇事车主再行赔偿。
至于社保能否报销的问题,应该咨询相关部门。理论上讲,交通事故造成且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保应该不能报销吧。
七、车辆被撞,肇事司机逃逸后该怎么处理?
很高兴能回答你这个问题!
首先要提醒大家一定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为了你和你的家人……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处罚,需要根据情节而定,具体如下: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就具体量刑,比如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八、房屋建成后出现许多裂缝该找谁负责?
商品房出现裂缝,开发商造成的,找开发商赔偿。如果是因为装修应该是装修公司负责。发现裂缝后,首先应该由设计方、施工方等责任主体确定裂缝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属于结构性裂缝。
一旦确定了裂缝性质后,应该由责任方跟住户进行沟通后,出具裂缝的具体修补方案。估计原因是抹灰层空鼓。现在建筑都是框架结构,它的梁与砖的结合之间要是结合不好的话就容易出现裂痕,最主要还是中间空的,水泥沙都没有。
装修刮塑是很薄的一层灰,它里面裂出来的,根本就挡不了,就好像基础没有做好一样,这是开发商的主要问题。先找物业来看看,让他们帮你修一修总没错的,有没有大的安全问题他们还是能看出来的。
九、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承担什么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按上述规定,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即合并执行可处三十日以下拘留)。再有,肇事逃逸很可能为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事故全部损失。
十、出交通事故后被送到医院怎么找肇事者?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伤,受伤者到医院以后,如果需要肇事者赔护或者垫付医药费。你可以通过交警与肇事者联系,如果肇事者不理睬你,你就应该通知你的家属,让他们赔护或者帮你垫付医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可以不垫付医药对的,所以你不需要联系肇事者,接下来所有的事情,有交警通知肇事者,医药费理赔,有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对接。
如果肇事者没有买保险,你就可以通过交警或者当地派出所联系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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