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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什么进行审查?

交通事故 2025-01-19 03:02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什么进行审查?

1、行政诉讼就是由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的,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关于办理侮辱案件的指导意见?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个说法对吗?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办理串通投标案件的指导意见?

恶意串通投标致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或造成工程无法按时完成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调解这句话对吗?

刑事案件不能调解我国法律规定,鉴定为轻伤以上的伤害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70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人民法院国庆放的期间案件怎么受理?

国庆节,是国家法定的假日,法院除少部分值班人中外不上班,更不受理案件。

当事人可以在国庆节前后去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七、怎么查询人民法院立案的民事案件?

查询法院是否立案的方式:

一、询问对方或法院传票通知。

二、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对方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

三、到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要求有开通此服务)进度。

四、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已经建立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法院服务平台上获得全新的诉讼服务。群众首先可获得诉前服务,主要包括诉讼指南、诉讼风险告知、常用文书下载、支付诉讼费用等服务;其次是诉中服务,主要包括在线立案预约、案件进展查询、网上提交诉讼、提交证据等服务;最后是诉后服务,主要包括诉后庭审内容点播观看、证物观看等服务。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实时观看整个庭审过程,在整个平台公众还能获得法庭裁判文书公开、诉费计算器、来访指南、法庭指引、在线咨询等附加服务。

五、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可以通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查询

八、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九、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之所以作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   第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仍有违法的可能性, 如果人民法院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不利于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但这并 不意味着就应当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利后果。要求负责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事实上是为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种间接的救济途径。  第二 从法院角度来说,之所以将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就是为了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权与执行权部分分离,从而避免行政机关既是决定机关 又是执行机关而可能造成违法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就是多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通 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起到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