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肇事逃逸如何复议?
一、不认定肇事逃逸如何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说,就是执法机关已经向你送达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通知书等。如果遇到不依法执法的机关,切记留存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均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
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
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部分人认为行政复议、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倒置,企业无需提供证据,这是错误观念。有力的证据可以帮你更快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
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受理会有受理通知书,不受理则有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二、交警认定逃逸复议有用吗?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是肇事逃逸复议是有用的,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复议是没有用的。交警判定肇事逃逸是有足夠的证据,不会随意判定肇事逃逸,因为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除非你有充足的证据去复议,否则不但没有用,还会耽误你宝贵的时间。
三、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逸行为的一系列判断依据和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认定,不仅关乎潜在的法律责任,也关系到事故处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因此,各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都对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主观要件
在确定交通事故是否构成逃逸行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通常情况下,主观要件包括:
- 当事人是否有逃避责任的明显心理倾向;
-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逃避行为。
二、客观要件
除了主观方面的考量外,判断交通事故逃逸行为还需综合考虑客观要件:
- 当事人是否停车等候交警到场处理;
- 当事人是否及时保留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
- 当事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及时救助;
- 是否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案。
三、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上主客观要件,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四、法律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逃逸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逃逸肇事者将被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拘役、罚金的处罚;
-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构成犯罪的逃逸肇事者,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建议
为避免交通事故逃逸行为的发生,并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 保持冷静,不要慌乱行事;
- 及时拨打交警电话,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 保留现场证据,如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
- 如有受伤人员,应及时施救并联系医护人员;
- 主动配合交警及保险公司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的案例?
2013年大年初七,当事人时某驾车从老家河南回京工作。途中,驾车从京开高速行至河北邢台威县段,因高速路前方事故,决定改走108国道,至威县路段,与前方驾驶载人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
时某车辆右前方与摩托车左中后部接触,当场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两人死亡。
时某委托王志和律师时,交通队已经将事故证据向当事人展示程序展示完毕。
王志和律师带领另一位律师及时赶到河北邢台威县交通队调查取证,得知摩托车已过报废年限、无行驶证,驾驶人无驾驶证,并违反规定载人驾驶。
但因地方保护主义,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经与当事人沟通,向邢台交通局复核办公室提起复核。
另,王志和律师经查,河北省目前尚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导致责任认定的随意性。故,王律师出具了《建议河北省公安局制订<河北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律师函,并要求邢台市复核机关参照《北京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同时要求在专家复核时,进行现场陈述。
结果,邢台市交通局复核办公室再没有律师现场陈述的情况下,以威县交通队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威县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书,要求重新对事故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
威县交通队重新认定责任,出具了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律师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家属进行了和解,成功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需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提交申请书,如不提前准备,难免仓促,效果未必好。如律师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前参与,往往能更好的争取到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
五、交通事故复议需要几个人认定?
交通事故没有复议,只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并不需要当事人各方到场,有一方提出即可。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六、简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复议吗?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的内容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七、郑州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去哪里?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八、对于交通事故造势逃逸的认定及处罚?
对肇事逃逸者除罚款200-2000元外,还可能驾照扣12分,行政拘留15天,触犯刑法的,还将被判处刑罚。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九、如何认定肇事逃逸?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换言之,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刑事审判参考》第220号案例:认定被告人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其最终是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
第三、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
十、逃逸情节的认定?
1.肇事者有正当理由逃离事故现场,之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该情形中的理由正当与否,应当视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影响对伤者的抢救、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是否影响对事故的查处等为标准。如肇事者被殴打、有人身危险时逃离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即使客观上影响到当时对被害人的救助、影响到交通民警当场对事故的查处,因其不具有逃避追究的主观目的,故不能认定肇事者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
2.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且为了抢救受伤人员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责任后果,但不应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之后不报警、不接受公安机关查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用电话报警,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者在逃离现场后报警,逃避法律责任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综上,如果肇事者已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逃离,或者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行为人只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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