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过错责任原则?
一、非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
三、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交强险的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是:1.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 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商业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
3. 刮风下雨等恶劣条件使得对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有一定要求,尤其是新手,在驾驶过程中避免不了要刮刮碰碰,交强险赔付的是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4. 另外,像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等外部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受损也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如损毁他人财物。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义务特定的,也是某法律明确规定的,或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等等。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
3、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广泛概念,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作出了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更注重的是现实损害和财产损害,对非财产损害的确定受外界和客观、主观的因素限制较多。
4、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情较为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事项,可以直接根据事实来进行判定;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延续或外来事件打断的,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等其他复杂情形,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来决定。
5、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二、过错推定的适用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的适用
乘客坠下列车身亡,承运人无错也需担责
案情回放
为回家欢度春节,成都民工任某从广州站乘列车,当列车到达成都后,列车员发现车上遗留任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物品。次日,另一车次的货物列车运行至巴山隧道时,司机发现一无名尸体。经检验,结论为:死者系从列车上高坠,大动脉、静脉血管破裂断离致大失血死亡。任某的亲属诉请承运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保险金,另外赔偿任某亲属为处理任某后事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电话费等费用。
五、过错责任原则读后感?
过错责任原则讲述了通过过错来区分责任。这是读后感,望通过,谢谢!
六、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上两种不同的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当事人都必须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只有在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以下是两种责任原则的案例分析:
1. 严格责任原则案例:在某个工厂中,由于某设备的设计缺陷导致设备发生爆炸,造成工人受伤。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工厂将被认定为承担责任,即使工厂没有过错或过失,因为设备的设计缺陷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 过错责任原则案例:在一个交通事故中,车辆A突然变道,导致与车辆B相撞。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能够证明车辆A的驾驶员存在过错或过失,如未打转向灯或未观察周围交通情况,那么车辆A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承担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的案件可能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有些情况下,法律可能将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七、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例?
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
告对手重扣球“不讲究”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信息,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原告、被告与案外四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
庭审现场
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生由周先生陪同至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
同年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他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原告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此,被告不予认可,称宋先生已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原告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且事发时,他位于场地的中后场位置,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原告应知此项运动危险,
仍自愿参加系自甘冒险行为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周先生对原告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
被告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被告杀球进攻的行为属于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朝阳区法院认定,现行法律并未就本案所涉情形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规定,相反案涉情形该如何定责已由《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予以明确规定,故案件不具有适用公平责任的条件。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周先生则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学专家:自甘冒险是《民法典》新规定的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啸分析,宋先生的眼睛被周先生打出的羽毛球击中而受伤,宋先生请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而是属于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程啸说,由于本案中原告是在与被告一起参加打羽毛球这一文体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而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如法院判决所指出的,本案的第一个核心争议问题就是,能否适用《民法典》该款所规定的自甘冒险规则。
据介绍,自甘冒险是我国《民法典》新规定的一项法律规则,也属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所谓自甘冒险,是指某人明知且自愿地进入使自己权益遭受危险的境地。
“如果适用自甘冒险,那么被告作为共同参加该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虽然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只有当其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倘若被告仅具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程啸说。
八、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不包括刑事处分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九、什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举个例子?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1、构成要件:a 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b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c 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 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2、举例:你买的电器漏电,因此而受伤。你去找生产商索赔,他虽然没有过错,但是会无条件赔你。
3、总之,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定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不能以法官意志为转移,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正确区分开来,做到“罚当其责”。
十、工伤保险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吗
工伤保险是一项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或患病时获得合理赔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工伤保险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中,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该事故或病因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性
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够推动用人单位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如果用人单位知道自己可能会因为过错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他们就会更加关注和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从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病时,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过错责任原则能够确保劳动者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和合理的补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中适用于一定的情况。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如果能够证明这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劳动者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错责任?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或者没有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措施,从而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病,这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法律法规,或者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从而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病,这也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争议
过错责任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过错责任原则给他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和负担。他们认为即使他们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劳动者仍然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或患病,这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容易得到实施和执行。他们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证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这给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结论
总体而言,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中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推动用人单位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未来,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问题,以确保劳动者能够在工作中获得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