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医疗救助金怎么申请?
一、道路医疗救助金怎么申请?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规定?
《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1、救助金需要部分或全额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告诉救助基金机构。救助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预付通知书、医疗机构预付救助费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满足预付款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将有关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2、救助基金需要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受害人亲属需要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出示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个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丧葬费用预付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有关标准在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丧葬费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处理。
四、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是司机、行人和乘客在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这些不幸的事件发生后,受害者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获得一些补偿和支援。本文将介绍申请该基金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1. 登记受害人信息
首先,受害人需要前往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个人信息、事故情况和受伤情况。提供准确和完整的信息非常重要,以便审查机构正确评估受害人的资格和损失情况。
2. 申请表填写
受害人可以向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索取申请表格,或者在其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填写申请表时,务必提供准确和详细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事故经过、受伤情况和财产损失等。也可以附上相关证据文件,如医疗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 提交申请材料
完成申请表后,受害人需要将其与相关证据文件一起提交给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备案。
4. 审核和评估
提交申请后,相关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他们会核实事故情况、受害人的伤亡程度、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受害人需要耐心等待。
5. 决策和通知
一旦审核和评估完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做出决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害人。如果申请获批,将告知受害人获得的补偿金额和实施细则。
6. 领取救助款项
受害人需根据通知书中的要求前往指定的地点领取救助款项。在领取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和通知书作为核对。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注意事项
1. 提供准确信息
在申请过程中,受害人必须提供准确和详尽的信息。任何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信息都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被取消资格。
2. 保留相关证据
受害人应保留与事故和损失相关的所有证据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医疗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照片等。提供充分的证据有助于支持申请并加快审核和评估的过程。
3. 遵守规定和时限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一定的规定和时限。受害人需要仔细阅读申请表和相关通知,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和补充材料。
4. 充分配合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受害人需要充分配合相关机构的要求,如提供补充资料、接受调查等。如有需要,受害人也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以获得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5. 审批结果不满时
如果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审批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申诉或复议。在此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交和提供额外的证据和辩护材料。
总之,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需要受害人提供准确和详尽的信息,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时限。保留相关证据文件、充分配合审核机构也是申请成功的关键。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帮助到那些需要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受害人,让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支持。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七、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基金以后要退还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不需要受害人偿还,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八、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基金申领条件及流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二)担负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
1、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提交:①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②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符合垫付要求的,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产物,然而,它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伤害。面对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该基金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管理办法、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审查救助申请以及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金的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基金的运行情况和政策法规,提高受助人的知晓率和申请救助的意愿。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受害人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依法具有保障责任的公共部门、一定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机构、个人等。
救助标准是基于对受助人的伤害程度、经济能力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救助标准的制定,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救助申请和资金的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申请应当由受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救助决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救助金拨付给受助人,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监督和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相关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接受社会的评估。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试行办法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十、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地向大家介绍一家非常重要的机构——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它是一个致力于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全方位救助和服务的专业机构。该中心的成立旨在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这个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1. 事故现场救援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与公安交警部门保持紧密合作,当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中心会迅速派遣救援人员前往现场。他们将尽快采取措施,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现场交通疏导工作,以降低次生事故的发生率。无论是车祸、行人事故还是其他交通事故,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都将尽其所能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2. 伤员救治及康复
中心拥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他们对道路交通事故后的伤员进行全面的救治和康复工作。他们会根据伤情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最适合的医疗服务。无论是急救、手术还是康复训练,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均会为伤员提供高品质的医疗资源和专业的护理。伤者只需拨打中心的紧急救援热线,就能获得及时的医疗支持。
3. 心理辅导与后续关怀
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者不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其心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非常重视受害者的心理健康,为此设立了心理辅导与后续关怀服务。经过专业的心理学培训的工作人员将为受害者提供情绪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新恢复正常生活。
4. 经济援助与社会救济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向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救济。无论是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赔偿还是其他相关费用,中心都会依法为受害者提供资助和帮助。中心会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保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返正常生活。
5. 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还致力于推广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他们会定期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宣传活动等,向广大市民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通过这种宣传教育的方式,中心希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佛山市的道路交通安全作出贡献。
总结
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作为一个专业的救助机构,致力于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服务。无论是事故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及康复、心理辅导与后续关怀,还是经济援助与社会救济,中心都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通过不断推广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中心还希望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佛山市的道路更加安全。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交通事故,不要犹豫,立即拨打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中心的紧急救援热线,他们将立即为您提供帮助。
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也欢迎您将这些宝贵的信息分享给更多的人。让我们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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