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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暂扣车辆放行流程?

交通事故 2025-01-05 23:29

一、交警暂扣车辆放行流程?

车被交警扣了的处理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依法通知车主领取被扣留的车辆;

3、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二、车辆放行手势?

答:方法:

直行信号

交警左臂向左平伸,掌心向前;右臂向右平伸,掌心向前,向左摆动,头部随右手摆动,自右向左转动,表示准许右侧直行车辆通行。

右转弯信号

交警左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表示掌心相对方向的车辆禁止通行;交警头部转向右侧,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掌心向左,表示准许右方车辆右转弯。

左转弯信号

左转弯与右转弯姿势相似,交警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头部转向左侧,准许左方的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三、交通事故放行车辆同意书怎么写?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年**月**日,**方驾驶车辆(车牌号:******)和**方发生接触,造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按规定将**方车辆扣押。**方因家中有老人行动不便需要车辆接送,特向交警部门申请暂时将车辆借出使用,**方对此予以同意。甲乙双方约定,待***痊愈出院后再按照相关法律协商解决本次事故。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四、车辆撞人后车辆多久放行?

具体要看您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肇事撞人事故,同时还要看肇事后果严重与否。

如果只是单纯的交通意外,同时对方也只是轻微受伤,在积极配合事故处理之后,一般半年之后就可以拿回驾照重新上路了。

但是如果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酒驾,甚至是醉驾,那就另当别论了,特别是醉驾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不仅吊销驾照终身禁驾,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乃至坐牢。

五、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车辆的维修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选定修车单位,进行维修,出具修车单以及修车发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赔偿,也可以提前修复后依据发票,修车单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申请鉴定机构就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2、发生小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防止后车追撞,保障车内乘客以及车辆的安全。

3、设立好警示标识之后就要初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4、接下来就是拍照取证了。照片要求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包括马路上的刹车印、道路标识等),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这不仅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证据,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在挪车之后“耍赖”。

5、拍完照后,我们就要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在核对完上述信息后才可以移动车辆,把车挪到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并继续打开双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6、在完成以上的步骤之后,双方就可以各自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损失情况。而保险公司在受理之后,会回复车主一个报案号,之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了。

7、最后,事故双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定损,在那里会有交警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定损之后,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

8、车辆送去维修,等维修好后,车主持相关的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六、消防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解放行app定位不到车辆?

1、GPS定位器的SIM卡没钱了;

2、你的车处在信号盲区,设备上传不了信息;

3、GPS定位器的通讯模块(GSM模块)出问题了;

4、GPS天线坏了;

5、设备没电了;

6、GPS模块灵敏度降低定不了位。GPS系统应用在交通管理方面,可以将道路网上的车辆实时位置、运行轨迹准确地反映在控制中心的电子地图上,犹如给道路交通管理者增添了一双千里眼,实时监视着道路网上的车辆流向、流量、流速、密度、路网负荷程度等各种交通信息。GPS系统与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地理信息系统、交通情报信息系统相连接可以进行实时的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和交通流组织优化,从而达到充分利用路网、缩短车辆旅行时间、降低行车延误、减少车辆空驶、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目的。GPS系统还可以用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定位、指挥、调度、救援和管理

八、交通事故无责方车辆修理流程?

步骤/方式1

交通事故无责方车辆修理流程:

首先全责方车主应当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到现场,对车辆进行定损。

步骤/方式2

保险公司定损完成之后,车主到4s店进行车辆维修,这时候维修费可能就需要车主先行垫付。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和4s店有合作,那么保险公司会直接将维修费打至4s店。

步骤/方式3

如果是车主垫付了费用,则拿着发票找对方保险公司报销,对方保险公司审核无问题后,会在3-7天内,将金额打到车主账户上。

步骤/方式4

对于一些较轻微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直接让车主根据相应的提示提交资料,然后直接将赔款打到车主的账户,车主就可以自行安排去4s店修车了。

九、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1 怎么评估 2 如果需要去法院 什么流程?

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车辆贬值问题是当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个审题难点。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观点也存在很大差异。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对全国各高院2012年以来审理的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此问题的再审裁判文书共计29份。

第一部分

笔者通过对部分高院审理的29起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裁判文书中关于车辆贬值问题的论理部分呈以下特点。

一是从裁判结果看,不支持赔付判决20例的比例,支持赔偿的仅有10例。

二是从裁判理由看,不支持的理由为:1、车辆经过修理和更换配件已经过修复;2、车辆贬值项目不属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范围,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理由多为:1、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2、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3、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需要补充的是,不支持的理由中有一判例也引用了填平原则,并将基解释为“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

三是从贬值鉴定看,所有支持的判决中,车主均做了车损鉴定。但是有两个判例却认为,鉴定申请应当在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认为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四是从赔偿主体看,车辆贬值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应为侵权责任人自己承揽。此外,一判例显示商业保险中也将车辆贬值不赔作为格式条款存在。

最后,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的判决中,竟然同时存在一个非常怪的论理。不支持国辆贬值赔偿的判决认为“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 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支持则认为受损车辆是“待售车辆”。如果这车是我的,被撞坏了,我销售不销售、交易不交易难道还影响他的价值吗,这与物权法的理论相悖吗?

第二部分 支持赔付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10则)

1、范先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24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所进行的评估,吴国臣所有的车辆因该次事故产生贬值损失7000元。同时依据范先逵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条款的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均对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财产贬值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范先逵应当对吴国臣因该次事故所遭受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王文华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案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本院认为:洛阳交运公司所有的豫CNY196号轿车系2013年6月17日购买,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发生时仅50天。根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显示,本案事故致该车右后车围、后围板、后底板、后大梁、车架整体变形,维修时需多处焊接、校正,修复后不可能完全达到新车标准,长时间后可能出现腐蚀、生锈等。豫CNY196号轿车的强度、使用寿命及社会评价均因本案事故的发生而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该车辆贬值损失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生效判决判令王文华承担该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武宝丽与杨文军、聂相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4、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1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被追尾,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坏,虽经修复,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故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

5、王利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432号

本院认为:高国相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受损较重,造成了该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原审法院对于评估公司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王利豹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6、曹辛荣与苏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铜价认鉴字(201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陕A033L9号车辆修复后,发现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车后桥偏离,行使时有异常响声;2、右后轮轮胎偏磨;3、车辆右升降系统偶尔失灵;4、车辆车内电脑系统故障灯行驶中偶尔闪亮。根据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新车的实际,参照新车价格和事故车辆受损程度及部位、换件、校正项目等对车辆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省内事故车、二手车市场一般交易情况,确认该车辆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该鉴定结论书中对于车辆修复后存在问题“偶尔”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明确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贬值损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7:北京金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

本院认为: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高海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1836号本院认为: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本案中,侯春苹的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价值因该交通事故降低,故该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属于因该交通事故给侯春苹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经鉴定能够确定,故高海豹应当赔偿侯春苹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高海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再审申请人祝松涛与被申请人马利新、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7号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祝松涛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该肇事行为致使马立新的车辆受损严重,虽然经过了维修,但很难完全恢复到肇事前的原有性能。该车经过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其市场价值的降低客观存在,是原告的直接损失。马立新提出索赔请求是合理的,原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10、江苏瑞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浙民提字第60号

本院认为,关于三辆新车的贬损。三辆新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然进行了修理,但待售车辆的贬损客观存在,故一、二审认定安吉公司的新车存在贬值正确。就该贬损的具体金额,安吉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以新车的7折价出售的证据,并以此主张新车的贬值损失,瑞峰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新车贬损的具体金额,也未在一、二审中就新车的贬损申请鉴定,故非安吉公司而是瑞峰公司未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安吉公司的举证及其出售受损新车前未与瑞峰公司协商的情况,酌定贬损金额3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该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救助,因此规定了分项、限额,保监会制定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应属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周知的规范,瑞峰公司认为人保盱眙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安吉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案涉交强险保险责任,据此判令人保盱眙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正确。

第三部分 不支持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说理部分(19则)

1、樊勇录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467号

本院认为:樊勇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李冀与张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064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坏的部位主要是车的外部,且已经过喷漆、钣金等工序得到修复,涉案车辆在事发时使用已近四年,车辆自身存在折旧情况。原审法院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的部位及修复等具体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注二审判决没有支持贬值损失诉求)

3、谢卓明与平南县邮政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邮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桂民申字第947号

本院认为:谢卓明所有的桂R号汽车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更换配件、修理等方式获得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六项费用,谢卓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也应当获得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谢卓明的相关诉请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4、再审申请人吴长禄与被申请人杨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川民申字第138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吴长禄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以上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二审法院对吴长禄有关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鲁民提字第270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孙文芹请求赔偿法律依据不足,其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车辆贬值损失处理欠妥,予以纠正。

6、孔令成与王瑞、合肥恒路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皖民申字第0046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该法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况下,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民安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对孔令成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都并无不当。

7、章春强与赵乐臻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浙民申字第625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部修复,修理费已得责任方全部赔偿,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章春强要求赵乐臻按照评估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

8、王新勇与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3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垫付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且王新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以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产生间接损失均不予赔付。另外,车辆作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其市场价值受到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而经过维修,涉案小轿车的使用价值已经恢复。因此,原判决对王新勇提出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垫付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9、雷炽新与钟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40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坏部件可通过更换、修理而恢复原状,车辆修复后,车辆的功能性并未受到不良影响,且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雷炽新主张该车辆贬值3000元并请求钟家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0、周琦诉余宏林、汪春辉、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余宏林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11、邹淑燕与洪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0242号

本院认为:邹淑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12、王英君与王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津高民申字第018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并不包括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的内容显示:“......王英一次性赔偿王英君车损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故再审申请人王英君主张的被申请人王英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3、丁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093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左前门受损,且已经修复,并无证据证明该车辆的驾驶及安全性能等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赔偿其车辆贬值费及相关评估费的主张,依据不足。

14、喻豪与袁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皖民申字第00721号

本院认为:案涉皖A号小型轿车虽经公估机构评估认为本起事故造成该车市场贬值人民币14708元,但原判鉴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而案涉A8D660号车辆尚未进行交易,对喻豪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5、吉林市振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晗诗、吉林市丰满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吉民申字第951号

本院认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本案中,振华公司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76660元,赵晗诗已全额支付该维修费,车辆维修复原后被振华公司接收、使用。这足以证明车辆维修完毕,振华公司已认可该结果,赵晗诗履行了车辆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可以修复的,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后,无需再支付车辆贬值的费用。该车辆是否会因该事故遭受贬值也无法确定。因此,振华公司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16、张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38号

本院认为:(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机动车贬值损失不在其中。本案中,姜秀军已经全额支付张思振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产生的维修费,张思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17、柳敏与邓进华、邓进行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29号

本院认为:柳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贬值鉴定,故二审法院对其在上诉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对其提出由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正确。柳敏请求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8、贾晓明与刘文波、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诉审查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吉民申字第1453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受损车辆从购置时起至发生事故,已使用近五年,本起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4S车辆专修店修复并已交付车主,肇事方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应视为肇事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受损车辆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二)本案中吉林省宇航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该鉴定认为车辆重置成本为188100元,但2006年10月该车购置时价税合计为171040元,车辆使用将近5年后价值不降反升,明显不合理;该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19、谢善明与唐川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2号

本院认为: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由于在物理上完全恢复受损后的车辆在实践中是不可实现的,法律上仅要求将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原告名下轿车的功能在于使用,故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原告谢善明已将车辆进行修理,现车辆已能正常使用,其损失可以通过向被告主张车辆修理费以获得弥补,在此基础下,原告另行提出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 交通事故律师网 (jtsg.org)

十、交警扣押车辆放行程序?

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就应放车。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