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举证责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安排工程施工的基础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对于纠纷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由施工方承担。这意味着,当发生合同履行争议时,施工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施工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将面临损害赔偿等责任。
如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
为了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施工方需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合同文本:施工方应妥善保存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因此应保存相关的工程设计文件,以证明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 施工日志:施工方应每天记录施工情况,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查等内容,施工日志可以作为证明施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
- 质量检测报告:施工方应及时委托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保存质量检测报告,以证明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 施工合同变更协议:如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变更,施工方应保存相关的变更协议,以证明双方对合同约定进行了修订。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的履行,施工方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收集证据:施工方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妥善保管证据:施工方应将证据材料妥善保管,避免证据丢失或毁损。
- 合理利用证据:施工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合理利用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工作。
- 专业律师协助:如果施工方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提高举证的效果。
举证责任的转嫁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一般由施工方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一责任可以转嫁给其他相关方。例如:
- 设计方:如果工程质量问题与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有关,施工方可以要求设计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设计符合合同要求。
- 监理方:如果存在监理方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施工方可以要求监理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监理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 业主方:如果业主方对施工工程进行了变更或指示,并由此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可以要求业主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变更或指示。
在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其他相关方时,施工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法律依据:施工方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方的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转嫁条件。
- 策略调整:施工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自己的举证策略,以应对其他相关方提供的证据。
- 证据收集:施工方在举证过程中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他相关方的责任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的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的确立对于合同双方的利益保护和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举证责任的明确可以避免争议双方在纠纷处理中陷入互相推诿的境地。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清楚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提高合同的执行效率。
其次,举证责任的明确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施工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其他相关方,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责任,将面临赔偿等责任。
最后,举证责任的明确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在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并依据证据进行合理的判定和裁决,从而加快纠纷解决的进程。
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法律问题。施工方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施工方,将面临损害赔偿等责任。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转嫁给其他相关方,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举证责任的明确对于纠纷解决和合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1.
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等情形,例如: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往来信函等。
2.
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即其组织人员进行了具体施工,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节点明确,例如: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确认函、邮件、录音记录等。
3.
实际施工人应当证明其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权利,即提交结算依据、已付款项及应扣款项的证明,例如: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鉴定报告,欠款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打款记录、承兑汇票、领款单、取款记录、收据等。
三、举证责任的原理?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民诉法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四、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否则其主张将被法院驳回。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则由控方负责,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合理利用各种证据手段,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五、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赔偿?
一、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 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 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是金融交易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一旦借款合同失效,不仅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对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备受关注。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法律原则,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呢?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会使借款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 买卖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基础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面可以看出,借款合同无效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超过法定利率,合同条款视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分为主要举证责任和次要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双方共同证明,即主要举证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承担会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往往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应由主张无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主张借款合同无效,那么甲方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合同无效的事实依据,例如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使用了欺诈手段等。如果甲方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款合同无效,那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
然而,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借款合同的无效通常是由一些看不见的事实引起的,例如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暗中交换的利益等。这些事实的证明往往比较困难,可能需要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口头约定的困难:借款合同的无效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有关,然而口头约定的证据往往不容易获取。毕竟,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书面记录,所以要想证明口头约定很困难。
- 欺诈手段的隐蔽性: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欺诈手段订立了借款合同,这种欺诈往往是隐蔽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所以要想证明欺诈手段也是一种困难。
- 利益交换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存在利益交换的问题。如果借款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当事人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利益交换的不当性。然而,如何证明利益交换的不当性也是一个难题。
由于借款合同无效的举证困难,很多借款合同的无效事实无法得以证明,导致一些不当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制裁。这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保护交易参与人的利益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启示
鉴于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困难,我们有必要对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更加谨慎的管理和监督。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借鉴:
- 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同时,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书面记录交易过程:为了便于举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进行书面记录,例如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交流和确认。这样可以在需要证明合同无效时提供更多的证据。
- 了解合同法律规定:作为当事人,我们应当了解合同法律的规定,知晓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的标准。只有了解了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无效举证责任的启示告诉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保护,更要注重约定和举证的过程。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七、财务混同的举证责任?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由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公司财务是否混同进行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因为第三人通常很难取得公司财务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由于公司与股东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那么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比较分析得出公司财务混同的结论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八、不当责任举证责任实例?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
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
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被告方)获得利益;
(2)他方(原告方)受有损失;
(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被告周某取得存款获得利益及原告骆某受有损失),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产生争议。
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二)“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责任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责任。
这种责任属于提供证据责任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行为责任)。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责任;
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如非债清偿、侵占等),更谈不上举证证明。
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
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只能依证明责任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责任(结果责任)的分配决定胜负。
(三)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责任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责任法规范。
就理论而言,结果责任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责任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明示或非明示方式),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条文极少。
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中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
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只对特殊侵权、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因为,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不当,并且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过汇款的证据(或者被告承认收到过原告的汇款),因被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在收款前存在借贷关系(如口头借贷或借条已归还),在原告提起被告不当得利诉讼时,被告必然败诉。
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导。
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由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可参照适用该规定的第五条。
九、民法典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责任与诉请适用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责任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责任,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责任。
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类: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十、什么是反举证责任?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此案涉及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此,您是需要自己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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