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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机动车责任保险采用强制险?

交通事故 2025-01-03 21:52

一、为什么机动车责任保险采用强制险?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

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二、2020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0000 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0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 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 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

结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是强制的。

解释原因:目前国家并没有实施强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种,主要面向企业或机构,通过购买保险来规避因安全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企业内部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购买。不过,对于一些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政府可能会鼓励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降低安全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

内容延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对于企业和机构来说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对自身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保障。与传统商业保险不同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更注重风险管理和预防。通过购买保险,企业可以获得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方案,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标准和措施的落实。

具体步骤: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法人风险承担能力、有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和管理机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安全风险等级来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并按照保险条款和保费要求进行投保。购买后,企业需要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保险的有效性和企业的安全和稳定运营。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法律实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法律实务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车辆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风险。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本文将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操作法律实务,旨在帮助广大车主和交通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每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保险适用于防范和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保险公司应基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受伤的人员提供直接赔偿或依法赔偿第三方。购买该保险的范围包括所有使用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如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索赔流程

车主在购买机动车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车主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车辆拍照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型号等因素计算保险费用,并签订保险合同。

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妥善保存现场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取得证人证言等。随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需要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详细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和调查。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伤害程度鉴定。在调查核实结束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责任判定、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处理。

保险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需要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合理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丧失收入、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保险公司在核实索赔申请后,会根据受害人伤势、事故责任等因素,向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赔偿。

如果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判决是否支持索赔请求。

保险的注意事项

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及时购买: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时,应当即时购买该保险,保证车辆上道路行驶合法。
  •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车主需要及时续保,以免超过保险期限导致无法索赔。
  • 索赔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索赔时限来决定是否受理。
  • 保险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及赔偿责任。
  • 保费缴纳:保费需要按时缴纳,未缴纳保费将导致保险合同失效。

总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车主和其他交通参与者都具有重要意义。购买和运用该保险制度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索赔流程。只有合理了解和正确运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三者强制险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绝对不赔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新版交强险总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将从原先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上调至11万元。与此同时,42个车型中的16个将进行费率下调,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由原先的1050元/年降为950元/年。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降费,平均降费幅度为10%左右。[1]

受益于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商业三责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价。在同等保额下,新版商业三责险的费率综合平均下调了17%。

考虑到当前高昂的医疗费等其他因素,新版交强险12.2万元的保额在面临一些较大的事故时会显得远远不够。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庹国柱建议消费者在投保交强险之外,还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购买尽可能高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补充。

实际上,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都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只不过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性的,而商业三责险是自选的项目。二者费率双双下降后,在车险套餐中配置一定比重的商业三责险对于投保人来说是相当有必要的财产保障

七、201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旧机动车报废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渐增加,旧机动车的报废问题也逐渐凸显。为了提高商用和私人机动车的安全性并减少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机动车报废标准。我国也不例外,2014年颁布实施了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为什么制定新的强制报废标准?

新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以及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标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期限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按照车辆的使用年限确定,另一部分则是根据车辆的污染情况确定。

  • 使用年限: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对不同类型的车辆有不同的报废期限。一般来说,私人轿车使用15年后需要报废,载货汽车和客车使用10年后需要报废。
  • 污染情况:根据车辆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情况,对超过一定标准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具体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带来的影响

新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对汽车市场、消费者和环境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汽车市场:新标准的实施促使消费者更加倾向于购买新车,推动了汽车市场的发展。
  • 消费者:消费者受到新标准的影响,更加重视车辆的使用年限和污染情况,提高了购车的选择标准。
  • 环境:新标准的实施能够减少老旧车辆的使用,减少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总结

2014年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对旧机动车使用年限和排放标准的限制,能够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车标准,改善环境质量。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为您提供关于201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相关信息。

八、买的新车 怎么有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本?

答:购买新车,第一次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会提供所有险种的正负本给车辆所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正本,就是交强险正本,由车主随车保存。副本由车管所保存留挡。

购买新车,就要为新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没有购买交强险,所有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

九、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十、201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201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2017年,中国实施了一项重要的政策,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这项标准的颁布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减少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一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

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老旧车辆的密集度增加,尤其是柴油车辆,汽车污染问题逐渐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促使老旧车辆退市,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内容

根据2017年的标准,机动车达到一定年限或者行驶里程就应该报废。具体而言,一般按照车辆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的长短来确定报废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轻型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报废车辆的处理方式,要求对废旧车辆进行规范的拆解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影响

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带来了诸多积极影响。首先,减少了老旧车辆的使用,降低了尾气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其次,促进了车辆更新换代,推动了汽车产业的发展。另外,规范了废旧车辆的处理,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减少了废旧车辆对环境的危害。

结论

总的来说,2017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实施是我国环保事业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强制报废政策,可以有效地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未来,政府应该继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从而实现更加清洁、绿色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