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赔偿和连带责任有区别吗?
一、共同赔偿和连带责任有区别吗?
共同赔偿和连带责任有一定的区别。
共同赔偿包括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而连带赔偿责任是有过错的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清偿要求,其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按照过错划分比例,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外责任一方追偿。
二、连带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交通事故雇主连带责任赔偿比例?
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四、连带责任是两人共同赔偿还是,连带责任人一人赔偿?
连带责任是一人赔偿后,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什么是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六、连带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七、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哪个责任大?
连带和共同有区别。应该说这是两个概念。两次审判的结果都没错,实际上是被告共同赔偿,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不只有一个人在承担责任,有多个,也就是共同承担;但是光说共同赔偿不见得就是连带的。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以及民通里的相关条款,侵害人是多人共同施行的,在赔偿方面,侵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意思就是,找到侵害人当中的任意一个要求赔偿,他都必须全部承担。
八、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
区别
1、债的关系不同
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2、产生依据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有比较特殊的关系。连带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在侵权责任中还存在法律拟制情形。
3、责任的牵连性不同
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产生联动,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内部追偿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追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仅是因法律规定或约定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其实际上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在承担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实际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5、诉讼形式不同
对于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主。对于连带责任的,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
九、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在责任承担的分配方面与连带责任有所不同。
2、连带责任是任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在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内部进行追偿。而共同责任则不然。
十、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共同责任怎么赔偿?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一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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