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拖拽的刑法定性分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拖拽的刑法定性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刑法定性分析
为了统一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案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 年 11 月 21日实施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肇事解释》 ) 。
然而 , 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高且类型千变万化 , 该司法解释使得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处理变得错综复杂 , 尤其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情况下 , 难以区分肇事者的行为的刑法性质 , 即究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 还是一级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 , 还是二级加重犯 “因逃逸致人死亡” 。
因此 , 本文通过剖析一则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案件的方式 ,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之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之认定、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判断进行展开阐述 , 总结该类案件的基本分析思路 , 并结合数学中的列表法和控制变量法 , 对该类案件的各种情形进行刑法定性析。
其基本框架和论证层次如下 :
第一部分 : 案件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是前车司机在开车时略感车身晃动的情况下 , 因赶时间而并未查看是否有异常状况 , 径直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 造成被撞倒在马路上的被害人不幸被后车碾压致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前车司机对肇事事实是否明知 , 其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逃逸 , 其行为与被害人被后车碾压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 其是否需要对该死亡结果负责。
第二部分 : 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分为四个板块展开阐述。各板块之间是总分结构。
第一板块是二次碾压的相关概述。介绍二次碾压的类型 , 明确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伤亡者被二次碾压的情形 ; 明确逃逸行为与二次碾压的关系 , 该关系决定了前行为人是否有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可能。
第二板块是一级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之认定 , 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前者介绍法律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目的认定上的争议 , 对各观点进行利弊分析之后 , 得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主观目的上的认定宜采用“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救助义务说” , 行为人对肇事事实明知是逃逸行为的内在要求 ;
后者则是先从性质和范围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肇事逃逸”作区分 , 在时空范围上 , 逃逸行为不限于立即逃离事故现场 , 而是可延续到行为人被公安机关控制之时。
第三板块是二级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之认定。首先 , 介绍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内涵上的争议 ;
其次 , 从量刑均衡等层面得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成立二级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 ; 对《肇事解释》第 5 条“因逃逸致人死亡”定义中的“得不到救助”的范围进行合理理解 , 即既包括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消极死亡的情形 , 也包括部分涉及介入因素时加
二、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到被另一辆车碾压?
A车撞到行人B,B被带到其他车道,被C碾压,A全责。除非B被带到A车后,被随后的C车碾压,C也会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具体看情况,描述太少了。。
三、如何评价驻马店市学院路口一女子被出租车撞到无人搀扶又被二次碾压致死事件?
在荒诞现实主义的社会里,无论出现什么都是正常的。
前几天刚有 《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 朋友被判赔8万》的新闻,今天就有女子被撞路人视而不见。
再怎么批评路人见死不救没良心也无济于事,当救人帮人成为一件风险很高的事时,还指望路人能古道热肠吗?现在不仅仅你救了人很可能会被讹,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惩罚,这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成了明哲保身之举。
道德不像法律那样有明确的规章制度,道德需要引导而不是强加于人的,路人走过去的时候是不是内心真的一点内疚都没有我不知道,可能有些网民在现场确实会伸出援手但可惜不在现场。在见义勇为不受到嘉奖,碰瓷诈骗不受到打击之前,我认为这种事情还会发生很多次。
当然这些现象都本不应该存在的,社会本应该像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样,但政府好像除了拉拉条幅喊喊口号之外并没做什么事。
所以嘛,建议大家都待在家里,锁好门窗,看看新闻联播。没大事别出门,也别让外人进来,这样就太平了。
四、交通事故中司机明知撞到物体,但还是倒车并形成二次碾压,该如何判断其的故意行为,及如何量刑?
如果能确定司机是故意的,可以按故意伤害立刑事案件。 如果人已经倒地,还是倒车,就构成故意杀人。
不能确定的,按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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