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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 2024-12-20 11:41

一、法院开庭要注意什么?

法院开庭作为原告来讲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

6、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并且有代理律师,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说,以免越说越错。

二、原告去了法院注意什么?

法庭上原告需要做: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2、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

3、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

4、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

5、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

6、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态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

三、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什么签字?

调解书,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不需要双方签字,即可生效,否则,认定书和判决书中,对于不利的一方,拒绝签字,那公安局就不能责任认定了,法院就不能判决了,要公安局和法院还有何用?

1、调解书是必须要双方签字后生效;

2、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条件,因为它是行政文书;

3、判决书在程序上一般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签收的,因为需要根据双方的签收日期计算上诉期,但是如果签字现场当事人拒绝签收,书记员案卷记录情况,并不影响判决书的生效。

四、在法院上班应该注意什么?

在法院上班首先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本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其实法院是审判部门,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认真履职,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同时还要注意保守审判秘密。

最后要端正做人,保持清正廉洁,严格自律,谨慎交友。

五、去法院开庭要注意什么?

法院开庭作为原告来讲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诉讼;

2、携带本人身份证,一起起诉状等诉讼文书;

3、携带所有证据的原件,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让证人亲自来法庭并且携带身份证证;

4、开庭时遵守法庭记录;

5、如果法院主持调解,需要有一个调解的最低底线。

6、如果是案件当事人并且有代理律师,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说话,说话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不说,以免越说越错。

六、法院执行局约谈注意什么?

请注意以下事项:

1. 尊重对方:无论与谁进行谈话,都要尊重对方的观点、意见和感受。

2. 保持专注:确保全神贯注地倾听对方的讲话,避免分心或打断对方。

3. 开放性问题:使用开放性问题来鼓励对方展开自己的思想和感受,并促进对话的深入。

4. 非言语表达:注意对方的非言语表达,如肢体语言、面部表情和声音变化,这些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

5. 积极反馈:在谈话中给予积极的反馈,例如重复对方的话语、肯定对方的观点或表示理解。

6. 避免批评和指责:在谈话中避免使用批评或指责性的语言,以免让对方感到受伤或抵触。

7. 探索共同点:寻找与对方的共同点,以建立共鸣和更好的理解。

8. 尊重个人空间:在谈话中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要深入私人或敏感的话题。

9. 思考时间:在需要的时候给予对方一些思考的时间,不要过分追问或强求答案。

10. 整合思考:在谈话结束之前,进行总结和回顾,以确保达成共识或明确下一步的行动。

七、在法院实习应该注意些什么?

首先,最好先学些关于法律文书和公文处理的东西,去了就能让人家刮目相看

然后,要秉着学习的态度,对人对事谦虚谨慎

其次,要多帮人家做些工作,哪怕是一些办公室环境的整理、打扫

再次,要让别人感到你的礼貌,你的微笑

此外,一定注意着装,穿的正式一些,起码衣服要有领子袖子,要穿皮鞋(你去的法院级别越高越要求着装,当然,他不是让你买高档的衣服)

最后,很多东西是积累的,要自己慢慢领会别人说的只能参考。

希望能给你一点帮助吧 

八、交通事故,车辆贬值, 1 怎么评估 2 如果需要去法院 什么流程?

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车辆贬值问题是当前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一个审题难点。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观点也存在很大差异。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能对全国各高院2012年以来审理的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此问题的再审裁判文书共计29份。

第一部分

笔者通过对部分高院审理的29起再审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裁判文书中关于车辆贬值问题的论理部分呈以下特点。

一是从裁判结果看,不支持赔付判决20例的比例,支持赔偿的仅有10例。

二是从裁判理由看,不支持的理由为:1、车辆经过修理和更换配件已经过修复;2、车辆贬值项目不属于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的范围,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理由多为:1、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2、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3、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需要补充的是,不支持的理由中有一判例也引用了填平原则,并将基解释为“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

三是从贬值鉴定看,所有支持的判决中,车主均做了车损鉴定。但是有两个判例却认为,鉴定申请应当在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且认为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四是从赔偿主体看,车辆贬值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赔偿主体应为侵权责任人自己承揽。此外,一判例显示商业保险中也将车辆贬值不赔作为格式条款存在。

最后,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的判决中,竟然同时存在一个非常怪的论理。不支持国辆贬值赔偿的判决认为“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 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支持则认为受损车辆是“待售车辆”。如果这车是我的,被撞坏了,我销售不销售、交易不交易难道还影响他的价值吗,这与物权法的理论相悖吗?

第二部分 支持赔付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10则)

1、范先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24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所进行的评估,吴国臣所有的车辆因该次事故产生贬值损失7000元。同时依据范先逵所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条款的约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中均对受害人或第三者的财产贬值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范先逵应当对吴国臣因该次事故所遭受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王文华与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案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88号

本院认为:洛阳交运公司所有的豫CNY196号轿车系2013年6月17日购买,距2013年8月7日本案事故发生时仅50天。根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显示,本案事故致该车右后车围、后围板、后底板、后大梁、车架整体变形,维修时需多处焊接、校正,修复后不可能完全达到新车标准,长时间后可能出现腐蚀、生锈等。豫CNY196号轿车的强度、使用寿命及社会评价均因本案事故的发生而明显降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而该车辆贬值损失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故生效判决判令王文华承担该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3、武宝丽与杨文军、聂相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22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肇事车辆尽管进行了维修,但车辆整体的安全性能、价值均不能恢复至事故发生之前,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降低,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二审维持符合法律的精神。

4、赵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18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被追尾,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坏,虽经修复,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存在贬值损失,故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并无不当。

5、王利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432号

本院认为:高国相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受损较重,造成了该车辆的市场价值贬值,原审法院对于评估公司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王利豹称审判程序违法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6、曹辛荣与苏小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陕民提字第00046号

本院认为:对于贬值损失,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铜价认鉴字(2011)4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陕A033L9号车辆修复后,发现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车后桥偏离,行使时有异常响声;2、右后轮轮胎偏磨;3、车辆右升降系统偶尔失灵;4、车辆车内电脑系统故障灯行驶中偶尔闪亮。根据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新车的实际,参照新车价格和事故车辆受损程度及部位、换件、校正项目等对车辆性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省内事故车、二手车市场一般交易情况,确认该车辆事故贬值损失为102000元。该鉴定结论书中对于车辆修复后存在问题“偶尔”的表述具有不确定性,未明确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陕A033L9号小型越野客车系原装进口高档车,事故发生时购车尚不到三个月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贬值损失102000元,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7:北京金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3252号

本院认为:故对于力天公司车辆的损失,金奥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金奥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书本身系经过专业的鉴定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得来,金奥公司在此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确定力天公司的车辆具有贬值损失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根据力天公司车辆的购买情况、受损状况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金奥公司给付力天公司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金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8、高海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1836号本院认为:民事赔偿对于有形财产的损害赔偿采取“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本案中,侯春苹的车辆在该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价值因该交通事故降低,故该车辆价值降低的部分属于因该交通事故给侯春苹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经鉴定能够确定,故高海豹应当赔偿侯春苹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高海豹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再审申请人祝松涛与被申请人马利新、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 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00247号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祝松涛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该肇事行为致使马立新的车辆受损严重,虽然经过了维修,但很难完全恢复到肇事前的原有性能。该车经过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其市场价值的降低客观存在,是原告的直接损失。马立新提出索赔请求是合理的,原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10、江苏瑞峰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上海安吉日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浙民提字第60号

本院认为,关于三辆新车的贬损。三辆新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然进行了修理,但待售车辆的贬损客观存在,故一、二审认定安吉公司的新车存在贬值正确。就该贬损的具体金额,安吉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其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以新车的7折价出售的证据,并以此主张新车的贬值损失,瑞峰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新车贬损的具体金额,也未在一、二审中就新车的贬损申请鉴定,故非安吉公司而是瑞峰公司未尽举证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安吉公司的举证及其出售受损新车前未与瑞峰公司协商的情况,酌定贬损金额3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该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基本救助,因此规定了分项、限额,保监会制定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财产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应属交强险各方当事人周知的规范,瑞峰公司认为人保盱眙支公司未尽告知义务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为安吉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三辆新车修理后的贬值损失不属于案涉交强险保险责任,据此判令人保盱眙支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正确。

第三部分 不支持车辆贬值的裁判文书说理部分(19则)

1、樊勇录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467号

本院认为:樊勇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2、李冀与张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4064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坏的部位主要是车的外部,且已经过喷漆、钣金等工序得到修复,涉案车辆在事发时使用已近四年,车辆自身存在折旧情况。原审法院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受损的部位及修复等具体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注二审判决没有支持贬值损失诉求)

3、谢卓明与平南县邮政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邮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5)桂民申字第947号

本院认为:谢卓明所有的桂R号汽车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更换配件、修理等方式获得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即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等六项费用,谢卓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也应当获得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对谢卓明的相关诉请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4、再审申请人吴长禄与被申请人杨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川民申字第138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吴长禄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以上规定应当赔偿的范围,二审法院对吴长禄有关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孙文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鲁民提字第270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车辆贬值损失,孙文芹请求赔偿法律依据不足,其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对车辆贬值损失处理欠妥,予以纠正。

6、孔令成与王瑞、合肥恒路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皖民申字第0046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该法条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况下,无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民安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对孔令成提出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都并无不当。

7、章春强与赵乐臻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浙民申字第625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受损后已得到全部修复,修理费已得责任方全部赔偿,而车辆贬值损失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情形,章春强要求赵乐臻按照评估价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

8、王新勇与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34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车辆的贬值损失、垫付费用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并非法定的赔偿项目,且王新勇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以及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产生间接损失均不予赔付。另外,车辆作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其市场价值受到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而经过维修,涉案小轿车的使用价值已经恢复。因此,原判决对王新勇提出梅州市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垫付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9、雷炽新与钟家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40号

本院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坏部件可通过更换、修理而恢复原状,车辆修复后,车辆的功能性并未受到不良影响,且该车辆并非待售车辆,雷炽新主张该车辆贬值3000元并请求钟家伟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0、周琦诉余宏林、汪春辉、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94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原审判决余宏林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11、邹淑燕与洪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高民申字第00242号

本院认为:邹淑燕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12、王英君与王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津高民申字第018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请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并不包括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损害赔偿调解结果的内容显示:“......王英一次性赔偿王英君车损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叁仟元,......。”故再审申请人王英君主张的被申请人王英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3、丁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 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高民申字第04093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主要是左前门受损,且已经修复,并无证据证明该车辆的驾驶及安全性能等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赔偿其车辆贬值费及相关评估费的主张,依据不足。

14、喻豪与袁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皖民申字第00721号

本院认为:案涉皖A号小型轿车虽经公估机构评估认为本起事故造成该车市场贬值人民币14708元,但原判鉴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只有在车辆买卖交易时方能形成,而案涉A8D660号车辆尚未进行交易,对喻豪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15、吉林市振华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晗诗、吉林市丰满区环境卫生运输管理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吉民申字第951号

本院认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本案中,振华公司的车辆损失经鉴定为76660元,赵晗诗已全额支付该维修费,车辆维修复原后被振华公司接收、使用。这足以证明车辆维修完毕,振华公司已认可该结果,赵晗诗履行了车辆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车辆可以修复的,侵权人赔偿维修车辆的费用后,无需再支付车辆贬值的费用。该车辆是否会因该事故遭受贬值也无法确定。因此,振华公司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16、张思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38号

本院认为:(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机动车贬值损失不在其中。本案中,姜秀军已经全额支付张思振涉案车辆因事故受损后产生的维修费,张思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17、柳敏与邓进华、邓进行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729号

本院认为:柳敏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依法申请对涉案车辆进行贬值鉴定,故二审法院对其在上诉期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对其提出由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车辆贬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处理正确。柳敏请求邓进华、邓进行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18、贾晓明与刘文波、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诉审查裁定书

案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吉民申字第1453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受损车辆从购置时起至发生事故,已使用近五年,本起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在4S车辆专修店修复并已交付车主,肇事方承担了全部维修费用,应视为肇事方已经履行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受损车辆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二)本案中吉林省宇航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该鉴定认为车辆重置成本为188100元,但2006年10月该车购置时价税合计为171040元,车辆使用将近5年后价值不降反升,明显不合理;该鉴定仅根据车辆完好时的照片及受损后的照片确定贬值率,然后计算出贬值价格,即未参考车辆维修情况,也未对车辆受损后功能、性能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依据不充分。

19、谢善明与唐川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72号

本院认为: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由于在物理上完全恢复受损后的车辆在实践中是不可实现的,法律上仅要求将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原告名下轿车的功能在于使用,故只要原告车辆经过修理使用功能与受损前状态无异,即视为损害得到填平。原告谢善明已将车辆进行修理,现车辆已能正常使用,其损失可以通过向被告主张车辆修理费以获得弥补,在此基础下,原告另行提出车辆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部分高院再审案件中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裁判要点梳理 | 交通事故律师网 (jtsg.org)

九、交通事故法院质证是什么意思?

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十、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一、地方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是最基本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北京市,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北京市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地方法院会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权。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无法协商和解,起诉交通事故纠纷时,应选择交通事故事发生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地管辖的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在事故发生地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有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由案发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 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的被告可以选择将诉讼提起在其住所地的法院。
  • 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交通事故纠纷提起在合同约定的法院。
  • 其他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确定其他法院进行管辖。

三、异地管辖的问题

异地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因此,在选择异地法院管辖时,需要谨慎考虑。

首先,选择异地法院可能增加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成本,特别是当涉及到跨地区诉讼时,律师的行程费、住宿费等开支也需要考虑。

其次,异地管辖可能会增加审理程序的复杂性。不同地区的法院有可能对案件问题的处理有所差异,当事人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规则。

四、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

为更好地规范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所言,应当指被告最后一次送达或者送达征询的住所,若无住所的,应当指相对稳定的经常居所。

实务案例中,对于异地管辖的争议,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总结

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是确保交通事故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慎重考虑诉讼成本和风险,并遵循法律规定进行选择。

通过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更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