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一、刑诉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该程序所针对的是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明确了听证程序适用对象限于程序性争议。但具体还有哪些程序性争议包含其中则没有列举,尚待明确。笔者认为,听证的前提在于程序性争议的存在,如果没有一方提出异议,或者对方对于异议表示赞同,则没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同时,出于效率考虑,适用听证程序的应限于那些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具有重大影响的程序性争议。
听证的程序
新刑诉法为审判人员主持下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庭前听证程序提供了初步构架,但具体的程序设计尚有待完善。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建议在维持基本的程序正义要素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听证程序一般可不公开进行,由争议双方到场,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不在场,但须有辩护律师。如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则采用“对席辩论”方式,一般可以两轮为限;如涉及重大的事实性争议,则争议双方有权提出己方证人及证据,并有权相互质证。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一、小额速裁程序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在全国90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兴宁区法院的小额速裁庭于2011年9月1日成立,至2012年6月30日,共受理小额速裁案件162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合同类91件,权属类13件,婚姻家庭类58件,其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5件,赠与合同纠纷7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信用卡纠纷1件,民间借贷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12件,确认所有权纠纷1件,离婚纠纷32件,继承纠纷17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分家析产纠纷1件,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1件,法定继承4件。上述案件中诉讼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有93件,1万至5万元的有69件。上述案件调解结案157件,撤诉1件,判决4件。
二、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
(1)诉讼过程简易高效。案件类型的简单和法律关系的单一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无需复杂性,该程序的审理过程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单,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可适用小额速裁,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最长不超过7日。在通知开庭的方式上,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地点可选择在法庭、调解室,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等处进行。结案形式上,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可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捺印,不必另行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判决结案的,最迟在宣判后三日内送达。
(2)诉讼方式方便灵活。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也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系统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为体现快捷和高效,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可以结合进行,灵活掌握,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逾期未结的,即转普通程序审理。
(3)诉讼结果异议便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不服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异议不成立,应在三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应撤销原判决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未在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优先执行,上述程序的设定有效提升了小额速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4)诉讼成本低廉。小额、简单的案件由于标的金额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成本,迅速地解决纠纷,因此小额速裁程序的特点就是通过独任审理、压缩审限、简化程序、限制上诉、降低诉讼费用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精力或资金投入,使之具有成本低廉性特征。目前,根据现行《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精神,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确定为50元/件。
三、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特定。按规定小额速裁程序在适用范围基本上限于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据统计,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兴宁区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案件有649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一定程序上限定了该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范围。该院在立案审查时只能从上述案件中筛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虽然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实行一裁终局,收费低廉,但在适用该程序审理时却受到被告同意适用这一硬性条件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兴宁区法院立案法官对原告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会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出于速裁的优势和特点考虑,往往都同意适用此程序;而多数被告方则出于一裁终局的原因对小额速裁程序认同度较低,大都不同意适用此程序,由此导致除双方一致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法院启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少之又少。截止6月30日,兴宁区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162件,占符合条件的案件总数的24.96%,不到三成。
(3)原告起诉时避重就轻,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书写诉状及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在法官向其征求意见时也表态愿意调解,同意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给立案法官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较明确的一个假象,在调解没有结果时,被告又对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异议,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法院不适合再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在一定上也影响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小额速裁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创新举措,仍亟待不断地研究和完善,尤其是其一裁终局的程序性特征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旨意不尽相符的问题,且小额速裁需要通过立法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使法官适用此程序有法可依。
(二)加强小额速裁的宣传力度。立案大厅的导诉台和立案审查、答疑窗口加强了对当事人选择小额速裁的引导工作,同时通过制作宣传栏、发放小额速裁指南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来展示小额速裁便捷高效的优点,争取当事人对小额速裁工作的认同,并鼓励当事人积极选择小额速裁程序。
(三)充分赋予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从程序选择、举证质证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加强释明和引导,制作《小额速裁程序确认书》,书面提示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在程序设置上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对达成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合意的当事人,要求在确认书上签名,以提升其对实体裁判结果的认同度。
(四)继续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速裁法官在初步审阅案件材料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地点,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等灵活、便捷的方式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抓住矛盾焦点,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和意见。多数案件的审结做到了当天立、审、调,有条件的还实现了当天履行完毕,这样的审判速度让速裁调解被当事人称为“一日法庭”。
(五)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了解、收集小额速裁工作开展情况。由于小额速裁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先例可循,因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困难及问题。为及时了解工作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并及时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如实向上级法院反馈。
四、普通程序的特点?
普通程序是一种通用的计算机程序,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通用性:普通程序是一种通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以在不同的计算机平台上运行,而且可以处理各种类型的数据和任务。
逐行执行:普通程序通常是逐行执行的,也就是按照程序代码的顺序一行一行地执行,直到程序执行结束或出现错误。
结构化:普通程序通常采用结构化编程风格,即将程序划分为模块和函数,以便于编写、调试和维护。
可重复性:普通程序通常具有可重复性,即在相同的输入数据下,程序可以产生相同的输出结果。
输入输出:普通程序通常需要输入数据才能进行计算,同时也需要输出结果以便用户使用。
稳定性:普通程序通常需要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能够处理各种情况下的异常情况和错误,并提供友好的错误提示和处理方式。
总之,普通程序是一种通用的计算机程序,具有通用性、逐行执行、结构化、可重复性、输入输出和稳定性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的计算和数据处理中。
五、交通违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交通事故听证会有什么程序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要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要举行听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文件控制程序的适用范围?
文件控制程序:是对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的编写、评审、批准、发放、使用、更改、再次批准、标识、回收和作废等过程进行控制,以确保公司各部门和工作场所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即适用版本),防止使用作废的文件,达到保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的目的。
七、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区别?
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八、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对保险赔偿有区别么?
简易程序的是责任责任认定和正式的事故责任认定在保险公司赔偿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有个时间差的问题。 简易程序的,事故双方到交警队,交警划分责任后上方没有异议,事故中没有重大伤亡。交警当场就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签字后当场就放车,归还驾照等证件。 正式程序的,就要扣押车辆,对车辆做出鉴定,象碰撞痕迹、刹车、车速等都要鉴定,然后根绝鉴定结果和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由交警队的事故鉴定委员会开会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个时间大约是10个工作日。鉴定费保险公司还是不报销的,要事故双方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来承担。 因此,事故处理中能走简易程序的尽量走简易程序。方便快捷。
九、检察机关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数控宏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数控宏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功能不同:数控宏程序主要用于数控加工,用来定义加工过程中需要的特殊功能和指令,而普通程序则用于完成一系列的计算和处理任务。
2. 编写方式不同:数控宏程序通常是使用特殊的编程语言编写的,需要遵守一定的语法规则,而普通程序则可以用多种语言编写,如C、Python等。
3. 执行环境不同:数控宏程序需要在数控系统中执行,而普通程序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上执行,如PC、手机等。
4. 应用领域不同:数控宏程序主要应用于机械加工、金属加工等领域,而普通程序则应用于计算机科学、数据处理、人工智能等领域。
总之,数控宏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编程方式,分别用于不同的领域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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