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最新户口迁移规定?
一、河南省最新户口迁移规定?
最新政策如下:
1. 居民申请“农村转非农村”户口,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查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1. 办理“从农村到非农村”户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农村的父母年老体弱,没有子女或其他亲属照顾,只能来我市投靠子女
(二)农村无人照顾的15周岁以下儿童(含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来我市投靠父母的
(三)职工居民的家庭成员及其未满15周岁的子女(含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年满35周岁,结婚3年以上,在落户地有固定住所。
2、办理“农转非农”户口所需证明村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大中型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必须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子女向本市一方颁发“农村”户口,必须有法院离婚证明文件(复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必须有残疾人证明)
(六)16-18周岁学生的证明。
3.办理“农村转非农业”登记手续:
(1)收到批准通知后,先到当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然后持居住证到原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转让。
(2)迁出户口后,持户口证(第三份)、户口转移证明、“农转非农”指标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含16岁以上人口,各附3张标准身份证照片),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换证手续。
(3)落户后,持户口簿,持“农转非农”指标证明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手续。
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及未成年子女“转农转非农业”,填写证明材料后,应当场受理户口登记,由负责地区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7日内报上级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符合政策的,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查研究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退回原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答复申请人。对未经市局批准的户籍登记材料,市局应当将批准的户籍登记材料同时退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当自收到退回的户籍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应当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7日内答复申请人。因指标限制,虽符合条件,但未批复户籍材料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退回派出所,由派出所退回该人。
二、河南省火葬丧葬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一)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 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墓穴管理费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行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 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 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送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
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殡仪馆可以自行处理。
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 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
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
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 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三、河南省退休医保最新规定?
根据河南省医保缴费的规定,是要求男性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在退休之后就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退休之后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四、河南省劳模待遇最新规定?
1、待遇一:物质奖励
河南省劳动模范获得者一次性奖金标准提高到10000元,进一步彰显荣誉和奖励层级。
2、待遇二:提高退休费
获得河南省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待遇三:其它待遇
河南省劳动模范获得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休养和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另外,河南省劳动模范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五、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亲属、救援医疗机构或办理丧葬事宜服务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它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
六、交通事故谅解费最新规定?
牵涉到谅解书一般都是刑事案件才会需要,因为肇事车主涉嫌交通肇事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般都会要求追究实刑,如果想取得缓刑,前提条件就是民事赔偿部分足额赔偿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
民事部分就经济赔偿,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三)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七、河南省抚恤金最新规定?
1.2021烈属抚恤标准:
调整为33860元/年。而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2.2021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标准:
调整为29080元/年,包括直系血亲(父母、子女)、配偶和未满16岁的弟妹,及抚养该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3.2021病故军人遗属抚恤标准:
调整为27360元/年。
4.2021退伍红军抚恤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396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33370元/年。
5.202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①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②二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
③三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
④四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⑤五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
⑥六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
⑦七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
⑧八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
⑨九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
⑩十级残疾抚恤金标准:
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
注意:以上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八、河南省最新规定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的具体名录: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九、河南省医保缴费年限最新规定?
1、根据《河南省直职工基本医保调整政策》的规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最低应累计满10年。
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河南省公务接待标准最新规定?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住宿的,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或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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