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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向当事人要钱合法吗?

交通事故 2024-12-14 12:10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向当事人要钱合法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对方要钱用于治疗伤者,可以说非常正确,也合法,他不是无愿无故向你要钱,就谈不上犯法,在公安治法和法院法律规定,每个工民犯法要构成条件,事实依据和犯罪程度,哪么本案交通事故伤害了对方,本应该拿钱先对医院治疗和家属生活开支,所以说,受伤害方向肇事方要钱是合法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申请保全是什么意思?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而保全事故车辆是保证受害者一方能够最终得到赔偿的一个非常有效地法律措施。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以北京为例,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同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同时废止。新法虽然已施行多年,新旧法律法规的取舍与变化,法律所倡导的新理念尚没有被多数人接受,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审判工作遭遇很多问题和困难。比如在交通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上,许多群众不理解,不会选择当事人,不懂得那些事故车辆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反而误认为同法官有特殊关系,法院才会保全事故车辆,不但影响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而且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上访缠诉,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笔者拟从新旧法律的变化入手,对照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进行分析,宣传法律新理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一、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者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标的物或其财产的处分权,来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全面、顺利的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切实保护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首先,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次,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造成理解上的不一致,同时也是因为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些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104、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的范围。但是,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运用中,仍显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容易产生歧义,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主要采用行政强制手段为主,司法救济手段为辅的纠纷解决途经。首先,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解属于强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次,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当事人不执行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第三,行政调解还是司法途经的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取消了过去用行政强制手段解决纠纷的办法,变为以司法救济手段为主要途经的纠纷解决机制。取消了行政调解前置程序和行政强制调解制度;不再授予公安机关强行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用等承担民事责任和不执行可以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公安机关只有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弱化行政调解功能,允许当事人“私了”,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才能提起,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仍归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关系简单,赔偿主体单一明了。首先,行政责任主体,均属民事赔偿主体。其次,强行规定车主负有垫付义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照此规定,交通事故案件赔偿主体一般就是负有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驾驶员和机动车车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为取消了机动车车主的垫付义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变得异常复杂,非具备专业知识人员,一般很难辨别,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包括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2、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这种赔偿是基于法律对强制保险的规定,由保险人承担的替代责任。3、承担垫付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实践中难以认定的主要是第一种情况。对此要注意把握几点:首先要区分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车辆所有人指在车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实际支配人包括几种情况:车辆买卖中的未办理登记过户的买受人(包括实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和采用按揭方式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承包经营人、挂靠人、租用人、借用人、盗用人等。其次当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认定赔偿责任主体的基准。具体到各个案件中应在遵循一般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雇佣关系、职务行为、代理关系、监护关系等行为人与责任人分离的情况,以及不同的案件事实来进行认定。

三、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从司法实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交通警察一般都建议受害人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重点审查担保情况后,几乎百分之百同意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同时,交通警察几乎都会建议受害人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否则会解除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的扣留,人民法院审查受害人申请之后,同意采取保全措施的不足百分之六十。受害人对此往往不能理解,认为赔偿款尚未到手,警察要放车,法官不保全,一定是对方当事人找了关系、走了后门,误解法官办案不公,埋怨社会风气不正。

依照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定条件来分析,当事人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一般都能做到,事故车辆似乎也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自以为也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事故车辆好象都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问题的关键,一是受害人能否找对责任人;二是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诉讼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人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与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一般应当是相对应的、一致的,所以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时候首先要正确理解诉讼程序中各阶段当事人与民事责任人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判断事故车辆是否与案件有关,也才能判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否正确。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在诉讼中才会被列为被告,才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才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事故车辆才有可能作为其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那么该车主就是民事诉讼以外的第三人,事故车辆也就变成了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的财物,强行保全事故车辆必定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进行国家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负垫付义务。车主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人,就是负民事赔偿垫付义务的责任人,车主一般都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申请保全该车主的机动车,法院一般会同意受理并采取保全措施。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盗用人驾驶偷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和分期付款购买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出台之后,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保全该机动车,因机动车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不会同意受理该财产保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后,因取消了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所负的垫付义务,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一致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责任主体,对该机动车还能采取保全措施;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只有认定车主负有赔偿责任,对事故车辆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认定车主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权人(即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救助和赔偿制度

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之前,法律所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受害人是否能获得实际的赔偿,主要依赖于对事故车辆采取措施,无论行政扣留,还是司法保全。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事故赔偿制度,不但取消了公安机关因追索医疗费可采取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而且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该事故车辆还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后比较起来,新法好象对受害人的保护更为不利,其实这是对新的事故赔偿制度的曲解,如果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得力的话,对受害人的保护应该更为有利、更为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受害人保护的规定中,不但有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制度,而且还设立了由医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社会救助和风险转移制度。首先,法律确立了医院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确定保险公司有预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该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规定肇事车辆虽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但是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四,交通事故责任人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补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新法所确立的对受害人救助和索赔体系来看,对受害人的保护明显优于旧法所规定的,由单一主体,即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承担责任的承责方式。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施行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笔者看到多数受害人并没有得到新法的保护,相反有许多受害人因不堪重负,而放弃治疗;负债累累,却讨债无门。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规定医院的救助义务,缺少监督,没有可操作性,现实中几乎没有一家医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未交纳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对伤员实施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被医院拒绝救治的,伤员也不可能忍受身体的巨疼和创伤恶化的风险先去理论,等医院同意救助时再救治,所以多数人只有选择四处借钱,筹齐抢救费用,无力筹齐抢救费用的只有放弃治疗。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过低,不能给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充分的赔偿。一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几千元、上万元都行,远远比不上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仅从偿债能力看,还不如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

3、法律虽然已实施多年,但在我国多数欠发达地区,至今尚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没有设立救助基金。

由于新法所设立的社会救助体系至今尚不完备,又取消了旧法规定由车主承担责任,用事故车辆来保证进行赔偿的制度,导致事实上责任方偿债能力降低。许多得不到赔偿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由于行政调解“弱化”,都把希望寄托到司法程序中,但是责任方偿债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受害人承担强制执行不能的风险加大,不明真相的群众会认为法院无力、无能,甚至会认为司法不公,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善待生命健康和关注民生的高度,尽快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履行法律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救助义务。

三、为什么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还能查到当事人以及家属?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找到。因为我们城市道路傍有很多的天网摄像头,能够清晰的拍到逃逸的车辆牌照,再拫据牌照号就能找到车主了。

还有就是白天路上行人也可以提供逃逸者的车牌信息,这个也是天网撮像头的补充,也是可以作证的依据。所以我们说,逃避是错误的,只能加重责任。有可能会连累家人。

四、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需要毒检?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视情况需要进行毒检。毒检就是对人体是否吸毒过毒品进行检测。吸毒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毒品成瘾及吸食毒品后是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当事人存在吸毒嫌疑以及一些高危人群应当进行毒检。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垫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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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垫资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当事故发生后,我们希望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但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不垫资,让人感到困惑和无助。那么,当保险公司不垫资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冷静下来,不要慌张。事故发生后,情绪可能会比较激动,但我们不能被情绪左右,要冷静思考。接下来,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步骤来解决问题。

1. 联系保险公司

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非常重要。我们需要跟保险公司解释事故的经过,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如果保险公司不垫资,我们可以询问原因,并要求他们提供详细的解释。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有一些合理的解释,我们需要通过沟通来理解彼此的立场。

2.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当保险公司不垫资时,我们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或专业的保险调解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为我们提供合法的建议。他们可以帮助我们评估我们的案件,并向我们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如果有需要,他们还可以代表我们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3. 提供充分的证据

无论是与保险公司还是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时,提供充分的证据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准备好事故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发生地点的照片、事故报告、医疗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证明事故的真实性,并加强我们的索赔权益。

4. 保持良好的沟通

与保险公司和法律专业人士保持良好的沟通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及时回复他们的电话和邮件,并提供他们需要的补充信息。通过保持良好的沟通,我们可以建立起互信的关系,并为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

5. 考虑其他解决方案

如果保险公司始终坚持不垫资,我们可以考虑其他解决方案。例如,我们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保险公司的行为,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寻求法院的援助,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争议。

6. 寻求媒体曝光

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过于恶劣,我们可以考虑寻求媒体的曝光。通过向媒体反映我们的遭遇,可以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并对保险公司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这可能会迫使保险公司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并为我们提供垫资。

结语

当保险公司不垫资时,我们不必感到绝望。通过冷静思考和采取正确的行动,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胜算。联系保险公司、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充分的证据、保持良好的沟通、考虑其他解决方案以及寻求媒体曝光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捍卫自己的权益,不轻易放弃。

六、先发生交通事故后喝酒了怎么办?

对酒后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暂扣证3个月 记6分 罚款 500 元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日以下拘留 暂扣证5个月 记12分 罚款 1500元

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与事故关系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水平时(约相当于饮用3瓶500ml的啤酒或一两半即80m1的56度白酒),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倍;达100mg/100ml水平时(约相当于饮用3瓶半500ml啤酒或二两即100m1的56度白酒),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相关规定

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驾驶则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保险事宜?

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个令人无法预料的事件,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了解如何正确处理保险事宜。本文将为您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做的事情,并说明在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我们应该如何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步是什么?

无论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如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当事故发生时,请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尽可能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申请事故认定书的流程

在大多数情况下,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材料之一。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申请事故认定书:

  1. 拨打当地交警部门的报警电话,并将事故情况如实告知警方;
  2. 交警将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记录事故现场的详细情况;
  3. 交警根据勘查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填写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

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保险公司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因此,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以确保保险索赔的公正性。

与保险公司的交涉

当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您应该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等。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认定书的结果进行赔偿处理。

在与保险公司的交涉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 保持沟通畅通,及时回应保险公司的要求和问题;
  • 保留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 如有需要,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保险事宜。

通过以上步骤,您将能够理清思路,正确处理与保险公司的交涉,以便能够顺利获取应有的赔偿。

结束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正确处理保险事宜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及时采取行动,与保险公司密切合作,能够确保事故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处理保险事宜时有所帮助。

八、请问,交通事故发生,受害者住院,当事人不过问,怎么办?

揣测题主提问的意思,我推断肇事司机的车辆应该有缴纳足额的保险,我们暂且按照足额缴纳保险的情况回答这个问题吧。

众所周知,一些高端或有钱人碰到棘手的事一般人都会让律师出面,全权代表雇主解决麻烦事,并告知“此事我已经全权委托我的律师处理,有什么直接找我的律师”。同样的道理,肇事车主在足额缴纳保险情况下,心知有保险公司出钱,大可放心,更不会自己掏腰包垫付医药费。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必须由肇事车主垫付医药费,所以对方有这样态度不算违法,他也可以说“我的车有全险,所有费用直接找我保险公司理赔就行”,只是给人感觉缺乏人情冷暖,所以对肇事者的态度我们可以理解。相反,对于由谁来垫付医药费,怎么垫付,国家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那么,发生事故后医疗费应该谁来垫付?是个人还是对方?还是保险公司垫付?

一、伤者为大,亲者为重。

如果碰到题主所说如此没有人情冷暖的肇事者,那么作为受害方,当务之急自己垫付一部分开始的住院费用,救人要紧,在最快的时间内稳定伤情才是关键的。待伤情稳定后,再找对方和保险公司算账。

二、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通知保险公司在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医药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也可以直接给受害人赔偿。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医药费的,在接到办案机关《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后先行垫付医药费。拒绝垫付的,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包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决书》,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条例规定的如肇事者逃逸、盗抢期间等情形除外)。强险范围内最多可垫付1万元。

三、超出强险垫付范围或对方涉嫌逃逸等情形, 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由办案机关通知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垫付医药费。

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机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医疗机构进行打款(只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出时间的需提供医院书面说明)。事后再向肇事者追偿。

四、事故责任下达的后,按照责任划分,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按比例承担赔偿,无第三者商业险,按比例由肇事车主或司机个人承担。

总结,我们国家属于法制社会,法制日趋健全,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所以,即使题主碰到这种情况,先救人,伤者为重。至于肇事者或保险公司,大可放心,留好所有费用的证据,法律的天平永远公平公正,

九、交通事故后怎样帮助当事人平复心情,?

在协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因为是自愿协商就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也不可以因为是调解而放松警惕,因而不进行相关的准备和制定相关的策略。对于当事人来说,其选择调解方式结案的目的就是想以最小的付出和成本来换取最大的收益。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可能是他们的一个诉讼策略或者圈套。在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应当掌握以下技巧:

1、要分析对方提出调解或者愿意接受调解的动机和目的。

对于大部分当事人来说,其接受调解都是为了尽快结案,及早结束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当事人是利用调解来为自己拖延争取时间。比如,在借贷纠纷、拖欠货款或者其他欠款纠纷中,被告往往借助调解来延缓支付相关款项的时间。又如,当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证据准备不充分,或者是为了等待某个对于案件具有重要关系的人出现时、往往也会借助调解来拖延法院审理的时间。

2、要把握时机。

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或者有利地位的一方不要急于提出或者接受调解,而要先从证据等各方面向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等对方承受较大压力时,其就可能会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

3、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据理力争,争取为本方谋取最大的利益,在让步时不可不战先败,主动撤退,而要相时而动,根据调解的具体情况逐步让步,但有时候为了显示自己一方的诚意也可以在本方的承受范围内做出一些较大的让步。

4、要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问题症结的所在。

5、把握局势,控制情绪。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当控制情绪,回归理性。

6、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

倾听对方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从而以静制动,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95518后怎样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后,马上停车,不要逃逸。如果有人打你,可以一边跑一边打电话报警。

然后马上 拨打110报警。等待交警处理的同时拍照。然后才是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