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所称损失吗?
一、投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所称损失吗?
投资损失属于所得税法所称损失;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投资损失的认定: 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 (三)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经过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企业经营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二、为什么圆盘摩擦损失属于机械能损失?
这个知识点与能量守恒定律有关。
能量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产生,也不可能无缘无故的消失。能量在转移或转化的过程中,总量保持不变。
圆盘摩擦损失,是克服摩擦力做功,机械能转化为内能,两个物体内能增加,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增加的内能肯定来源于机械能损失。二者在数量上是相等的。
三、车险路产损失如何计算?
1.交强险范围内最高赔付2000元。
2.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你投保多少,会按照实际损失在限额内赔偿。
3.路产损失中,道路污染,仅在交强险中赔付。路产损失的实际计算方法有很大区别,市内市外不一样、国道省道不一样、高速低速不一样、各省之间执行标准不一样。市内绿化及安全设施:绿地、道路隔离设施、安全设施、信号指示设备、观赏树木等。高速公路安全设施:隔离护栏、遮光网、浆砌体石砌块、松柏等等等好多。。。不一一列举
四、交通事故停车损失标准?
一、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
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二、关于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货款损失属于什么案由?
答:货款损失属于什么案由属于赔偿。货主把货交给你让你运到某地方,交给收货人,货主出了运费,运货人有责任把货运到交给收货人,反而在运输途中丢了货造成损失,运货人沒尽到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货主向人民法院起诉,案由应是赔偿,这样定案由是对的。
六、停工损失属于什么科目?
停工损失和废品损失属于成本费用类性质的帐户。 停工损失和废品损失,列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是减少利润的科目。 废品损失:指由于产生废品而发生的废品报废损失和超过合格产品正常成本的多耗用损失。
如果废品损失相对金额较大,对产品制造成本影响较大,则要将发生的废品损失单独核算,恰当计入产品制造成本中,确保企业成本管理到位。
废品分为料废和工废,一般只包括发生废品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废品损失应按相关项目设置明细帐,转至“生产成本-基本生产”等相关帐户成本核算;一般只计入本月完工产成品中。
七、废品损失属于什么科目?
废品损失属于成本类科目。
直接在成本类科目下增设废品损失科目。例:某企业生产甲产品1 000件,其中100件为不可修复废品,废品残值20元,无赔偿。这种产品的成本资料如下: 直接材料(一次投料) 5100 直接人工 2280 制造费用 1500 合 计 8880
八、失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失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在劳动关系中,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意在保障员工在失去工作时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然而,当发生劳动纠纷时,问题便浮出水面:失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通常较为迅速和成本较低。根据劳动法规定,失业保险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因此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将失业保险损失纳入仲裁的范围。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认为解雇行为违法,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获得赔偿。在此过程中,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弥补由于失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失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的支付条件和标准。如果员工符合相关条件,失业保险金应当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然而,由于某些原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仲裁申请追回失业保险金,将该损失纳入仲裁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失业保险损失与劳动纠纷有直接关系,并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赔偿标准,员工可以在仲裁中主张自己的权益。然而,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另外,在仲裁中主张失业保险损失的权益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员工需要保存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并且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员工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证据等。其次,员工还需要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因为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失去追究失业保险损失的机会。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损失是否属于仲裁范围并没有一成不变的答案。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劳动法和失业保险法的规定以及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对于员工而言,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而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和失业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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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捐赠支出属于费用还是损失?
属于费用,计营业外支出。捐赠款项得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
十、坏账损失是属于什么科目?
坏帐损失是指企业无法收回部分的应收款项而发生的损失。在我国实际工作中,这部分损失,不得列入费用成本,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财产损失处理。发生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转销时,借 (或减)记利润帐户 (营业外支出项目) ,贷 (或减)记有关的应收款项帐户。 坏账损失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收账项,应确认为坏账损失: (1)因债务人单位撤销,依照企业法进行清算后,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死亡,已经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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