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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

交通事故 2024-12-11 03:22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包括?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二、公职律师职责?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值班律师的职责?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工作职责包括:

1、提供法律咨询;

2、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3、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6、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7、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8、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值班律师职责?

值班律师的职责是在其他律师下班以后的时间里,他为打电话过来咨询的群众,回答法律咨询为上门需要寻找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他还有保证律师事务所安全的责任。

五、律师职责使命?

律师的使命:

1、使命具有义务的含义,律师根本义务应当是尽最大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检察官、法官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使命;

3、中国律师只拥有请求权(律师的最大特点是被动、消极、请求权。他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解除强制措施、请求会见、请求调查等等),请求权的作用是相对的,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法官手中),如果要求一个只具有请求权利的人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4、律师作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可以通过请求权来请求削弱公权以维护人权,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5、律师完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就是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了贡献。

六、交通事故律师费包括医疗费吗?

交通事故律师费不包括医疗费。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七、上海12348律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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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职责和守则?

律师的职责为:

1、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当事人隐私

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辩护

3、不得实施双方代理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费等费用

5、不得与他人串通危害代理人利益。

6、不得违规会见法官、检查官和对方当事人。

律师的守则为:

1、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

2、草拟审核法律文书

3、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4、在委托权限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九、人伤律师职责?

刑事辩护的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伤害类案件,作为辩护律师除非正常进行申请取保候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有效辩护外,更重要的是要积极促使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争取取保谅解。如果轻伤案件,可争取免于刑事处罚;如果重任案件,可争取缓刑。

二、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故意伤害罪作为刑事犯罪不是律师想做无罪辩护就可以的,要看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自己承认没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不是充足的,本身故意伤害罪是不存在专门的无罪辩护律师的,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无罪辩护律师和有罪辩护是没有专门区分的。

一、律师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打官司请律师应该注意什么

1、深入了解机构;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请律师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以便了解一下律师所在的执业机构。好的律师事务所都有专业分工,并对旗下的律师有严格要求,因此,对此深入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2、严格审查资格;

律师执业证书是区分律师和一般法律工作者的标志。现在法律服务市场有很多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以律师的名义在外职业,但他们同律师其实是有区别的,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更丰富,对于诉讼更具有把握。

3、认真签订委托代理;

聘请律师要签订书面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特别是对聘请律师费用更不要马虎,律师收费一般都是按诉讼阶段来收费的,一审和二审费用是分别计算的,不要认为交了律师费律师就把案子一管到底。另外收费多少都要在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并在付款时要求出具收据。

4、明确授权范围;

有的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虽也填写了委托书,但对于是一般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不明确。偏面认为只要付钱给律师,一切都交由律师来处理。因此,有的当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进展,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清楚。一般说来,这种由于授权不明产生的法律后果,授权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律师在我们国家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的很多,很多当时委托律师之后是希望切实的维护到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因此对于律师来说的话,他们是有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且提供相关的调解或者是其他的服务。

十、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义务主要有以下条款: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