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房屋纠纷时效的解释?
一、最高法关于房屋纠纷时效的解释?
不动产的诉讼时效大概就是2年,这个制度从今年六月就开始实施了,因为不动产本身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记手续的。 第一,不动产诉讼登记条例,他的作用这是把每一个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登记,不起什么作用,只是方便国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这个工作的,从今年起国家就有相关法律说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了。
第二,不动产登记顾名思义就是指出不会动的,比如说房屋、土地等的财产作为登记证明,国家也有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份司法解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专业的角度对《解释》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解释的背景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民间借贷行为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社会生活中。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借贷双方权益保护的难度等问题,民间借贷案件频频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解释》,明确了一系列与民间借贷有关的问题,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二、解释的重要内容
1. 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根据《解释》,民间借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以及违约等相关规定,并可以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解释明确了借款利率的合法范围
《解释》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利率,但利率不得超过年息36%。此举一方面规范了市场利率秩序,防止高利贷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借贷人的权益,避免他们因高利息负担而陷入困境。
3. 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释》明确了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方式。不同的解决途径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
三、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解释》的出台将对民间借贷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合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将得到更好的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法合规经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借款利率的合理限制将有效防止高利贷行为。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借贷人的权益,而《解释》规定的36%的利率上限将有效遏制高利贷的发展,保护借贷人的利益。
此外,《解释》通过明确纠纷解决途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行政诉讼、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四、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解释》
为了正确理解和运用《解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强化法律意识,做到合法合规
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正确约定利率,避免出现高利贷
在约定借款利率时,双方应当合理合法约定,并确保不超过《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避免高利贷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当民间借贷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解决方式。行政诉讼、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各有优劣,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读者能够详细了解和正确运用相关规定,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三、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审查若干解释?
201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22号)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三)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仍不变更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受理情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二条 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为涉外仲裁协议或者涉外仲裁裁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与适用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第十五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地,但根据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的,应当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时,被申请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确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外,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确认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参照适用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规定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民法典关于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解释?
1.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具有指导性和参考性,但并非法律规定,其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也要遵循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进行解释和适用。
六、最高法院关于工伤赔偿案若干解释?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七、高法对申诉案件的判决时效是多少?
刑事申诉的时效规定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民事案件申诉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存在法定情形的,仍可以申请再审,具体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八、关于意识最古老的解释?
意识是物质的一种高级有序组织形式,它是指生物由其物理感知系统能够感知的特征总和以及相关的感知处理活动。关于意识的定义和概念,一定要将其与精神、理性、真理等概念区分清楚。
意识原意为精神活动。意,既是自我的意思。识,就是认知,认识。意识,代表个体的独立性,它是主观存在的独特坐标。意识,代表了人可以认识自己的存在,可以知道发生的事情。可以对立与不同于自己的存在进行对比。意识的定义非常简单,就是认识和知道事物的存在的那个。意识本来就是精神同一种用法。理性从意识而来,真理是观念等同,跟心理无关。
意识,它是人类大脑的一切活动及结果,即作为具有自觉性的思维。意识的本质,它是人脑与客观世界的矛盾,其规律即自觉性。自觉即能动地认识及指导人类的自我自由的实现。意识是随着人类诞生而诞生,它是人类发现及创新活动的结果,人类实践合乎人类自由发展的方向即发展人的意识。意识是实践的结果,并随着生命遗传给后代。
新生儿继承前辈人类的实践结果,与生俱来的感知能力是意识形成的基础。任何生物都有感知能力,最重要的感知能力就是吸收营养的能力。比如吃就是与生俱来的一个能力,胎儿时期就已经有吸吮的能力
九、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言
劳动争议案件是工人、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涉及到各种劳动合同、工资计算、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假期、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 争议一方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争议发生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
- 争议当事人已履行仲裁或调解程序。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调解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1.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常见方式。仲裁机构有劳动仲裁委员会,具体仲裁程序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
2. 调解
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可以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调解机构进行。
3. 诉讼
当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劳动争议可以诉诸法律诉讼。劳动争议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以下是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形式:
- 书面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
- 口述证据:证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等。
- 物证:工作记录、工作设备、工作地点等。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 立案:当事人申请立案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 调解:在受理后的初步审查阶段,法院可以调解劳动争议双方,以解决纠纷。
- 举证: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庭指示,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 质证: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 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阶段进行辩论,发表意见和观点。
- 判决:法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和辩论,作出最终判决。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应当由判决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通过正当的解决方式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希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十、刑事案件向省高法申诉的程序?
提交申诉状 然后再提交相关证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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