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怎么收费?
一、案件执行怎么收费?
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八条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扩展资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参考资料来源:
二、执行法警能办理执行案件吗?
1、根据司法改革的方案,未取得员额法官身份的法院人员都不得审理案件。(有部分法院因人员问题,允许未入额法官审理案件)。
2、法院执行员在司法改革前就不是法官,不需要人大任命,不能审理案件。
3、司法警察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也不能审理案件。
4、综上,执行员与法警都不能办理案件,而且均离审判业务较远(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三、12368能查执行案件吗?
可以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工作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也可以咨询诉讼程序性问题。还可以通过自助系统实现24小时案件信息的查询。12368还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引导的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服务。
四、执行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以实践中律师办理和接触的风险代理案件来看,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
1、半风险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2、全风险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另外,律师也要注意,由于风险代理方式在胜诉后,当事人要支付的律师费较固定收费方式要高得多,为免争议,律师应先告知当事人固定收费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一点很重要。
三、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
特别说明:按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16年《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2014年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
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
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
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五、公司有执行案件能注销吗?
不能。
涉及诉讼执行时,公司未执行完毕的,公司清算未结束,公司不能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六、银行执行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通常有以下两种收费方式:
1、 签订合同后支付少量律师费或不支付,双方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胜诉后支付,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发生交通费等办案费、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其它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 签订合同后当事人按约定的比例预付部分或全部代理费,根据案件胜负等结果,当事人补足代理费或律师退还代理费。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是多少呢?
通常,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在10%到30%之间,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难度高的比难度低的比例要高、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比例要高、事先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比先支付一定数额费用的比例要高,等等。
七、西安市法院执行厅民事案件执行收费标准?
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具体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八、法院强制执行经济案件收费标准?
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具体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九、交通事故案件未执行完毕可以行使追偿权吗?
交通事故后追偿判决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上诉期限为15天,上诉期满后,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公民应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过期后不予受理
十、法警能干执行案件吗?
不可以。执行案件只能有法院的执行法官办理,法警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一些抗拒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有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的暴力抗法,执行法官没有执法权,需要法警协助执行,如采取强制措施等。然而法警没有具体的办案权力,就不存在办理执行案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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