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轻重伤受害人可以不做吗?
一、交通事故轻重伤受害人可以不做吗?
交通肇事后伤残鉴定是必须要做的,我国近年来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虽然呈现出有所下降的趋势,但是依旧很多。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数不胜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后,等治疗完后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二、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己在药店买药,开有正规发票,可以理赔吗?
您好!
建议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可以代理你索赔,
三、交通事故赔偿要受害人去保险公司吗?
需要根据投保公司、涉案金额、伤者是否定残来定的。 保险公司在承包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同时要看情节有多严重,对方是财产损失,轻微伤,重伤,还是死亡。如果是财产损失,轻微伤的,一般是赔偿加罚款,如果是重伤,死亡的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做伪证骗保险有处罚吗?
有处罚可能情节严重可能够成保险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相关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衣服弄烂可以向肇事者提出赔偿吗?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交通事故要向对方索赔时,需要做的并非伤情鉴定,你指的应该是三期鉴定或是伤残鉴定,这些都可以找当地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协助鉴定,所需资料,依照我方伤势严重程度不同,资料也不相同。
2.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只要肇事车辆被认定有任何责任,受伤者可以先在交强险中可以获得理赔,超过交强险的部份,再由有责任的人依照须负担的比例理赔。
3.一般来说受伤者可向有责任的人求偿的项目大致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4.此外,我方若伤势情形较为严重,后续有可能衍生出,经过鉴定后被认定符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的状况。
若真如此,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5.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讨论。
6.加油。
六、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过斑马线撞红灯致伤应该怎么赔偿?
一、在斑马线被撞怎么赔偿
(一)在斑马线未避让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一般是会赔偿的,但如果是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除外。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在斑马线上撞人,一般人车相撞,机动车负全责,如果对方没有按照交通规则过马路造成事故 机动车可免责,至于坐牢 要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七、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只起诉肇事者,不起诉保险公司行吗?
首先我和你说一个常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交强险部分,可以只起诉保险公司,声明放弃对方赔意义不大。对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是不可以只起诉保险公司的,需要把保险公司和对方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才可以,另外对于这部分,不能放弃对方的责任,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是固定的,不因你放弃对肇事者的追偿就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所以你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
你可以同时起诉对方和保险公司,判决下来后,不向起诉方面还是要将二者都列为被告的对方有交强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话,最终法院也会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如果你不想让对方肇事者承担责任的话,最终法院判决下来后你不申请向他执行就是了。
八、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植物人,如果是55责该怎么赔偿?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2、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九、交通事故中交警定责更偏向弱者吗?
1、不可以随意定责。
区分责任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有详细规定,有人也贴了具体条文,不再多说。
但是要强调的是,关于汽车与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很明显汽车负更多的责任,而不是电动车。
但是,电动车超标的情况下,在交警处理的过程中视之为机动车,因此电动车天然就具备“无牌”这一过错,且双方的责任亦是以“机动车VS机动车”的标准来划分。
2、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哪怕机动车一方毫无过错,交警也会找点理由让机动车负个次要责任。因为双方机动车有保险,这样可以让保险承担一定的赔偿。常用理由如“不文明驾驶”、“不注意安全”、“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等,也不管这些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实现。
3、不能提行政诉讼。
有人说不服这个认定,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不对的。事故责任认定只能复议,但不能提行政诉讼。
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_全文就规定: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再次重申这一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主要是考虑几个方面:
其一,交通事故作为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需要着重判断的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存在差别。虽然多数情况下三者一致,但也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一方当事人逃逸导致全责,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就可能只认定为主责,甚至是同等责任。
其二,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诉,则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否还有权推翻这一认定?
如果有权推翻,那行政诉讼的结论就没意义,只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浪费司法资源;如果无权推翻,则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得出结论之前都可能需要先打一次行政诉讼的官司,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而如果不打行政诉讼(比如一方当事人惰于行使权利而过诉讼时效),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法官认为事故责任有问题也不能推翻,则会导致冤假错案。
十、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有年龄限制吗,法律法规有说明吗?
交通事故赔偿的被抚养人年龄当然是有限制的。
一般是最多到十八周岁,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上一篇:人伤肇事认主责好还是次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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