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产物,然而,它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伤害。面对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该基金的设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管理办法、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审查救助申请以及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基金的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基金的运行情况和政策法规,提高受助人的知晓率和申请救助的意愿。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受害人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依法具有保障责任的公共部门、一定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机构、个人等。
救助标准是基于对受助人的伤害程度、经济能力和社会保障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救助标准的制定,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三、救助申请和资金的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申请应当由受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救助决定。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救助金拨付给受助人,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监督和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相关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接受社会的评估。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五、总结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试行办法对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该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展。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该救助基金,不接受私人申请。
楼主要是需要该机构的资助,需要通过交管部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0条:“……。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三、广西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答案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 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
(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审核救助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
(四)依法追偿垫付款;
(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
(二)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
(三)社会捐赠;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资金。
第十条 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基金帐户缴纳所应承担的金额。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救助基金出现大幅结余或者严重不足时,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就下一年度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
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
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
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
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
(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六、浙江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是一份规定浙江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文件。这一基金的设立,旨在通过向事故伤者提供救助资金来改善交通事故引起的严重后果。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承担全部损失,基金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资助。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情况向基金申请预先支付救助资金。这一管理办法可以保证交通事故伤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得到及时的维权和救助。
七、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谁偿还?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法律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八、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九、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近年来,随着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频发。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施行。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社会救助基金的领取条件、资助项目和申请流程。
1. 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设立的专门基金,旨在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资金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恢复其正常生活。基金由各类车辆的所有人负责筹集,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2. 社会救助基金的领取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领取社会救助基金:
- 在东营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尚未获得赔偿或其他救助;
-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损伤、残疾或死亡;
- 受害者经济状况较差,无法承担相关费用;
- 填写并提交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社会救助基金的资助项目
社会救助基金的资助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用: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受害者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康复治疗等。
- 丧葬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丧生的受害者,基金可以提供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资助。
- 残疾赔偿金: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永久性残疾的受害者,基金可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 救助人生活费: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者,基金可以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费救助。
4. 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
为了申请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受害者需要按以下流程进行:
- 填写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等。
- 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所在地。
- 基金管理办法将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办法将向受害者发放社会救助基金。
- 受害者应按规定使用救助款项,并如实反馈救助款项的使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也会因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5. 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非常重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 立法与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修订和政策制定。
- 信息公开与透明:基金管理办法应该及时公开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机构应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法规和申请流程,提高社会知晓度。
结语
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帮助。交通安全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关注他人的安全。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够加深对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理解,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规定?
《办法》明确,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