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致人死亡了,要判刑吗?
一、开车撞人致人死亡了,要判刑吗?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故意把人撞死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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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四六分会怎样判刑?
那要看你是四还是六,四成责任属于次责,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六成责任属于主责,需同时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三、开车致人死亡钱赔了还要判刑吗?
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受害者,法院在量刑时会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要拘留?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司机不一定被刑事拘留,要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来判定。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五、关于间接致人死亡该怎么判刑?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并占主责以上,属于交通肇事罪。
建议尽力和家属协商并取得谅解,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问题也建议找专业律师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要坐牢吗?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就是不需要坐牢。
2、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情况下,只有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要负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七、持枪杀人并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案犯曾因预谋抢劫、盗窃被劳教,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八年,出狱后又持刀砍人、持枪杀人并抢劫,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陈友福执行死刑。 陈友福,1971年9月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95年12月因预谋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2010年3月24日凌晨,陈友福伙同他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某茶馆门口持刀乱砍被害人曾雄,砍中其左颈、左手臂、左小腿等部位。曾雄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共计7.8万元。 2012年7月29日23时许,陈友福经与被害人吴伟(化名)电话联系并约定见面地点后,让同伙柯荣辉驾驶摩托车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广场,自己随后驾驶轿车到达该处与柯荣辉会合。陈友福让柯荣辉在停车处等候,而后自行驾驶无牌摩托车于次日零时许到达灌口一高架桥附近。吴伟亦筹集并携带现金14.5万元并驾车前往该约定地点。见面期间,双方因故发生争执,陈友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吴伟的颈部射击一枪,而后将吴伟装有14.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带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陈友福持枪射击吴伟并致吴伟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枪击吴伟后,趁吴伟不能反抗之机当场劫取款项14.5万元,构成抢劫罪。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曾雄,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友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持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2014年2月,厦门中院对陈友福判处死刑。(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王 诚)
八、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需要坐牢吗?
你好,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标准,刑事责任是难免的了,但是否坐牢得看具体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由交警根据各方过错以及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各方应负的责任。事故责任从轻到重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如果被认定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一般情况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如果有逃避、醉驾等情形,则可能判处更严重的刑罚。
因此,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并且负全部责任的,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不是累犯,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缓刑类似于民间所说的监外执行。即判决被告人有罪,但不需要实际服刑,给予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违反缓刑期间相关规定的,原判决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不再执行,也就是不需要坐牢。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类非主观故意类犯罪,如果不是累犯,又能够主动赔偿损失并且得到死者亲属谅解的,争取缓刑的概率还是相当大的。
因此,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并负全责,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不是累犯并积极赔偿,争取缓刑不用实刑坐牢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九、大货车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会判刑吗?
你好,依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所以,按照你的叙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处理流程是:
1、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
2、现场处理和调查
交警部门到现场后,会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其他调查工作。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3、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5、索赔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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