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多长时间才去保全措施?
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多长时间才去保全措施?
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少抱怨,自己多督促。
二、保全置换法院处理的方法?
保全置换是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请并提供与被保全财产或资金相等的财务,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将保全财产进行置换。
三、交通事故中如何保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提车,如果对方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话,当事人提车时需要找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提交与对方保全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才可以去交警队提车。 对方有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扣押车辆的权利。
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是应该把车辆交还,因为扣押车辆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现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责任已做认定,交警不应该再扣押车辆。
2.对方只要因当事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判决后得以有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单纯保全车辆程序,然后15日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一同申请财产保。
3.法院财产保全要给保全车辆的裁定书。
四、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复议应如何处理?
对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过复查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消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至于要求负责该裁定的审判长回避的申请的理由,并不在回避的适用条件范围内,具体要看法院是否受理~~
五、交通事故扣车期限不保全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如没有申请车辆保全,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车辆逃避赔偿
六、法院已经查封保全的物品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保全财产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三、哪些财产不得保全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七、交通事故法院调解好了后面怎么处理?
其实重大交通事故调解说难不难,其重点就是针对死者方家属要做好工作。只要方法得当,一般能达成协议。相信大家对《孙子兵法》都有所了解,我们亦可以用孙子兵法来解读交通事故的调解的。当然,其孙子兵法中的一些计策名称用于交通事故调解不好,我们在这里称之为方法,不称之为计。下面,我把我的一些经验、想法提出来,仅供大家参考一下。
《孙子兵法》胜战计之第四计——以逸待劳原文: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我们在调解一些重大事故时,死者方家属一般都会对其损害赔偿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要马上解绝这些要求是不可能的,我们的调解室中,均贴有《湖北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可以叫他们看一下这些法律、法规,说明我们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是遵循公开、公正原则的,让其细看法律、法规,在作适当说明,转移其注意力,等他看完后,我想,他们随着注意力的转移,脾气也就小了许多,这时候,我们再重新回到事故调解上,有时候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孙子兵法》攻战计之第十五计——调虎离山原文: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返
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调解时,一般死者的直系亲属到场不多,来的多是一些旁系亲属,或者是一些当地有声望的人,而且一般来的都不只是三个人,而在调解初期,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就算说话也是伴着哭泣声,这时候,他们的作用不大,反而是其他参加者借着死者的直系亲属情绪大提要求、大喊大骂,这时候,我们则应耐心讲解,千忌与其对骂,迫使调解终结。在耐心解释效果不大时,可以劝其情绪最高者离场,换人来参加。这样一来,转移了最大的矛盾点,有利于事故赔偿调解的继续下去。
《孙子兵法》攻战计之第十八计——擒贼擒王原文: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其实,在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死者直系家属不表态,是不可能在调解书上签字的。那么,我们在调解中就要时刻注意死者直系家属的动态及情绪波动状态,以免在其激动时说一些敏感的话题,如:死亡补偿费、安葬费等等,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孙子兵法》混战计之第二十三计——远交近攻原文:形禁势格利从近取害以远隔上火下泽
大家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时,有没有这种情况:死者是A地的,如果我队有民警a也是A地的,在调解相持不下时,进行短时间的中断,请民警a来做一下死者家属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人性化的劝说。有时候,这种方法可以使本来马上终结的调解最后却能圆满解决。
孙子兵法》败战计之第三十五计——连环计原文:将多兵众不可以敌使其自累以杀其势在师中吉承天宠也在大多数情况下,上面说的这些方法光使用一种是很难解决重大交通事故调解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事故的特点进行多种方法并进,以达到最终达成协议。
《孙子兵法》败战计之第三十六计——走为上原文: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在最后,使用了上面的这些方法如果都没有效时,我们可以终结调解,下达调解终结书,有时候我们主动要求当事人双方把我们草拟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中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抄录回家,为什么?因为有时候,死者家属在拿到这些数额回家后会找一些法律咨询,在得知就算打官司也是如此多数目时,绝大部分都会回到交警部门,要求再次调解,以“便民、效率”的原则及当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要求,我们进行第二次调解,不过这次调解是比较平和也是比较顺利的。
八、交通事故车辆有保险也符合法院的财产保全吗?
交通事故车辆有保险也可以依法采取保全。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车辆有保险,只要保险公司未及时赔付,事故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九、交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流程和预防?
一、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的措施有哪些?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如下: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果在夜间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打开示宽灯和尾灯,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
如果事故现场发生火灾,还应通知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119)同时告知引燃原因、火势大小及被困人员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的痕迹并确保散落物不被随意挪动位置。
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交管人员到达之前,可用绳索等材料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应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尽最大努力救助,并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情况外,
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疗单位派救护车前往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引擎,消除火灾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如果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将此情况报告交管部门及消防人员,同时做好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应及时报案。
如果您只要四步,选择前四项即可。
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交通事故应当处理的措施应当根据造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相关事项,如果因没有及时救治而导致伤员死亡的,还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来量刑处理。
十、法院的诉讼保全费会计处理应计入什么科目?
保全费一般是作为担保费用,诉讼完成后会退回,应挂往来 借:其他应收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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